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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货运代理人充当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之定位
国际货运代理人一词,国际上虽没有公认、统一的定义,但在一些权威机构出版的工具书中均有一定的解释.联合国亚太经社会的解释是:"货运代理人代表客户取得运输,而本人并不起承运人的作用";国际货运代理人协会对国际货运代理人作的定义是:"国际货运代理人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取得货物运输的人,其本人不是承运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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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利事务所充分发挥上海唯一的涉外专利代理的有利条件,与国际许可证执行人协会等国际组织和美国、日本、西欧等国家和地区的100多家企业和专利事务所建立了业务联系,努力为国外申请专利者服务,初步打开了代理国际专利业务的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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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专利工作会议于1986年11月2日至7日在北京举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专利工作的负责同志以及部分专利服务机构和企业代表300多人参加了会议。国务院副总理李鹏、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严济慈、中国发明协会会长武衡、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总干事顾明、国家经委副主任朱镕基、国家科委副主任郭树言等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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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国际货运代理人主要是替客户安排货物运输、代收代付运费、申请进出口报关、检验等业务,充当代理的角色。随着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人不再以单纯的代理人身份出现,有时直接以承运人的身份与客户订立运输合同,或直接签发自己的提单给客户,成为无船承运人。近几年来,国际货运代理人又充当起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其业务范围有了进一步的扩展。本文着力比较了国际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之间的异同,并通过案例分析阐述了从事第三方物流的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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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不断发展,其涉及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广,当事人众多,情况错纵复杂,致使从事具体业务的人无力一一亲自处理。经营每一项业务,更多的工作则需要委托代理人去办理,其中.货运代理人起了重大的作用。虽然货运代理人的历史已有几百年.但近几十年来发展迅猛。从货运代理人的基本法则和具体承担的业务看,主要有两种类型。如货运代理人接受货主委托,并将货物交承运人运输和办理具体出口业务时,他仅是货主的代理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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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于群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6,(1):36-38
第三方物流与国际货运代理的区别
(一)定义之区别
1、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
国际货运代理(简称货运代理)来自于英文“the freight forwarder”,freight本意为被运输的货物,forward作为动词有发送、转运之意,所以forwarder可以理解成“运送东西的人”或“代运人”或“转运人”,“the freight forwarder”本意就是为他人安排运输的人。目前国际上对于货运代理没有一个统一的称谓,有的国家称之为“通关代理人”或“清关代理人”,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货运承揽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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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岁末,中国船东协会传来喜讯.12月10日,民政部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全国先进民间组织表彰会,中国船东协会获得"全国先进民间组织"的荣誉称号.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从全国26万多个民间组织中表彰成绩优异的500多家先进民间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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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货运代理业务中货运代理人垫付运费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人(受托人)可能面临着无法从委托人(转委托人)处收回运费的风险,为了降低这种风险,货运代理人经常采取扣留全部或部分单据(本票业务或前票业务的)的做法,催促委托人(转委托人)向货运代理人支付其已垫付的海运费。笔者认为,在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保留单据;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人交付单据的义务不构成一项独立的给付义务,是货运代理合同主给付义务的内在要求,是包含在主给付义务中的,货运代理人不能以委托人未支付代理费用或垫付费用为由不履行向委托人交付单据的义务。否则应承担不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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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户和公司的法律地位
货运代理人具有双重身份,在通常情况下,货运代理人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货运代理业务,当其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向客户签发提单时,其身份即变成了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其法律地位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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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同舟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5,(1):32-32
2004年岁末,中国船东协会传来喜讯。12月10日,民政部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全国先进民间组织表彰会,中国船东协会获得“全国先进民间组织” 的荣誉称号。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从全国26万多个民间组织中表彰成绩优异的500多家先进民间组织。表彰会上,中国船东协会会长魏家福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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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VOCC的由来与发展 传统上,货运代理代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手续,这时仅是一般代理人,而非承运人.因此,其业务范围基本上是照顾货物.货运代理人向托运人收取货物后,发给收货凭证(Forwarder's Cargo Receipt-FCR),然后以自己名义与实际承运人签定货物运输合同,使承运人运送货物至目的地,但却不负实际承运责任.货运代理人也可兼营与货物流通有关的其他方面业务,如报关、保险等.其主要的收益是来自实际承运人所支付的佣金,制作文件的报酬及其他兼营项目的服务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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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实务中极易产生纠纷,笔者认为,货运代理作为特殊的代理领域,应当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两种形式,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根据采取直接代理方式,这是间接代理方式,以及是否以独立经营人身份出现分别确定,进而承担不同的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