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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晖 《上海海运学院学报》2002,23(1):20-23
从一起交通事故实例出发,比较分析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特征、立法模式、两者的区别及其竞合之选择等。指出我国立法在这两种民事责任竞合问题上的基本对策应是承认有限制的责任竞合,并就与此相应的司法实践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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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在未签有海上联运提主其他转船协议的情况下,因意外事件的发生,而不得不对货物进行紧急转船时,该如何避免承运人在货物已交付给替换船舶之后出现的货物灭失或损失的赔偿责任,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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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人身伤亡赔偿的责任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船员人身伤亡赔偿的责任基础进行探讨,认为在民事责任竞和的情况下,船员可以选择行使请求权,同时建议在我国的船员立法中,应当确立船员人身伤亡侵权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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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比我国《海商法》和三个提单公约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从承运人责任、责任期间、承运人免责、举证责任、赔偿限额、迟延交付、实际承运人等几个方面分析我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概括其利弊并提出完善措施及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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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航运实务出发,结合实践中承运人关于责任期间所遇到的问题,依照我国《海商法》第46条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就如何保障《海商法》第46条充分适用,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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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新的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背景和目前进程
1992年《汉堡规则》生效之后,国际海运界出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三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并存的局面。与此同时,中国《海商法》于1993年7月1日实施,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推行的是以《海牙一维斯比规则》为基础、包括若干《汉堡规则》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混合制度。北欧四国的《海上货物运输法》也采用了类似责任制度,美国则对是否加盟《维斯比规则》举棋不定。1999年修改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国会草案也有采用上述承运人责任混合制度的倾向。在上述情况下,可以说,上一世纪三十年代以《海牙规则》建立起来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统一的局面已不再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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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海牙规则》(及《维斯比规则》),还是《汉堡规则》,或是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国内立法,承运人均有谨慎、合理管理船舶的义务。法律并不免除承运人因管船过失所应负的赔偿责任,如果管船过失行为与货物损失有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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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我国司法实践较少涉及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人身损害的承运人违约责任。关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首先应当认定民事关系是否存在涉外因素;其次在冲突规范的适用方面,《海商法》第269条作为关于海商海事合同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应当优先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一般规定适用,但对于具有消费者合同性质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而言,还应考虑《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关于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最后就《1974年雅典公约》的适用而言,需要同时考虑公约是否应当优先于《海商法》适用,以及是否符合公约本身的适用范围。关于承运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974年雅典公约》及《海商法》第五章的规定是以一般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承运人过错的认定需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损害发生的可合理预见性,二是损害发生的可合理避免性,后者的实质是判断承运人避免损害发生的行为是否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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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开可查的大豆热损案件裁判文书为基本依据,参考司法实务主流观点及专家学者的学术观点,梳理散装谷物运输(以大豆运输为例)的现实背景、海运易出现热损案件的原因、法院的司法审查要点、船方的责任期间及其是否尽到管货义务的依据、货方因大豆自然特性和卸货迟延等担责的依据,并对船货双方提出相应建议,以避免其日后承担责任。对大豆热损案件进行汇总、归纳和展望,供业界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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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托运人托运的是危险货物,其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对危险货物进行妥善包装、装箱。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品泄漏事故,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使之不能为害,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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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部分船公司为节约成本,雇佣无证船员上船任职,涉及无证驾驶的船舶碰撞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水上交通安全。海事调查实践中经常遇到船员适任的当事方提议,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出具责任认定书时判定无证驾驶一方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情形。本文针对此观点,结合司法实践案例,梳理出了船舶碰撞事故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和裁判标准,无证驾驶一方应当加重侵权责任承担的比例,是否承担主责或全责,应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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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刚 《上海海运学院学报》1990,11(3):65-71
由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一种新型的运输方式。因而给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赔偿责任方面带来许多新的法律问题。至今,国际上尚无统一的国际公约规范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有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文就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赔偿责任问题作了较系统的分析。希望它能为正在开展的国际多式联运试验提供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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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既可以来源于附随义务,又可以是一种法定义务。但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之下,我国宜将安全保障义务明确规定为一种法定义务,违反此义务,承担侵权责任,而仅以附随义务为补充。在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将依情况而有可能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