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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保护移动式钻井平台油污受害者的权益,介绍移动式钻井平台油污事故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分析将移动式钻井平台纳入中国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范围的可行性并提出实现途径。扩大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范围的意义:有利于我国油污基金目的实现;有利于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有利于及时开展清污,减少油污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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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主要介绍油污事故的危害以及国际油污赔偿公约,阐述现行我国油污事故赔偿现状,对油污事故得不到及时赔偿的原因进行分析,对我们国家油污立法的现状进行探讨并综合对国内油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和立法实践进行讨论,认为有必要制定一系列的对策来防止和减少船舶油污染,保护油污受害人的利益,促进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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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染的状况与防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上油污是海洋环境的重要污染源,不仅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的物质损失而且还会给海洋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极大的危害。船舶航行过程中发生的油污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损害更是不可估量的。随着海洋航运业的发展,潜在的船舶油污事故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如何防止船舶油污染对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是极其重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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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石油等能源大多是通过海洋进行运输,随着能源运输量的大幅度增加,海上油污事故时有发生。石油等有害物质不仅严重破坏海洋的生态环境,而且会对海水养殖、沿海港口作业、沿海运输等造成灾难性的后果。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从保护海洋环境、制裁污染责任人角度对责任人行政性处罚方面的规定已经比较完善了,但是却没有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方面的专门立法。我国海事法院在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时应适用什么法律目前争议极大。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包括: 《1969/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 CLC)、《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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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环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任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为中国国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以下简称"油污基金")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将就基金管理等若干问题作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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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6月18日,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在北京成立,这标志着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步入新阶段,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各类海上船舶油污均纳入赔偿范围的中国特色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正式启动。我国船舶油污事故受害者的赔偿将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该委员会由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旅游局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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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吉”轮所载货物凝析油,不属于《1992年责任公约》所调整的“持久性油类”范畴,此外其还装载有1900余吨船用燃料油。该案作为世界上首例“凝析油”油船海难事故,因此导致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并不明朗,适用不同法律可能导致相关方赔偿责任限制差异巨大。探究“桑吉”轮案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不仅有助于满足我国现实司法需要,更可为我国乃至世界处理此类油污损害问题提供有益借鉴。文中将从国际公约及国内法角度,对“桑吉”轮油污损害赔偿问题可能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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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关于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补充基金”的国际大会在伦敦召开,通过了《1992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的2003年议定书(以下称2003年议定书),从而为设立第三层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建立了法律基础。至此,在《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称《民事责任公约》)和《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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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船舶油污染损害赔偿机制的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贸易的频繁,通过海洋(包括入海开放河流)的货物运输量不断增加,在中国水域范围内的突发性严重船舶溢油事故因此也不断发生,给水域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及当前国际公约和国内损害赔偿有关法律法规,分析了我国目前船舶油污染损害赔偿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海事管理机构应在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中发挥重要作用,提出建立完善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等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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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初,由国家海事局主办的题为"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保护海洋环境与资源,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海事论坛在深圳举办,来自全国各地的海事、司法、保险、石油货主、航运、大专院校、协会以及香港和澳门的海事部门等60多家单位140多位嘉宾汇聚一堂,就"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探讨,对"建立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重点、难点问题与解决办法、措施,交流了最新成果,为的是推动和促进建立我国油污损害赔偿机制,争取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创造了良好氛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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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损失范围概述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是指船舶溢出或者排放油类、燃油等油类物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后,受害人可以向污染责任人索赔损失的范围。它直接关系到责任人与受害人的切身利益。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对我国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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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组织(IOPCFUNDS)依据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相关公约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在缔约国发生的大部分船舶油污染事故都可以得到比较充分的赔偿。但是,我国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不得不面对的局面是“谁清污,谁吃亏”、“谁受害,谁倒霉”,污染清除单位得不到及时的补偿,油污受害人得不到合理足额的赔偿。为保护海洋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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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文章重点分析了三个问题:一是涉外因素的含义;二是CLC能否适用于无涉外因素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三是我国国内法在无涉外因素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的适用情况。得出的结论是:有涉外因素的船舶油污损害及虽无涉外因素但航行国际航线,载重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造成的油污损害应适用CLC;其他无涉外因素的船舶油污损害应适用我国国内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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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沿海油污损害赔偿在适用《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商法》等法律、法规时的有关情况及问题进行分析,得出如下结论:有涉外因素的船舶油污案件应优先适用国际公约;无涉外因素的沿海船舶油污案件应适用国内法,其中沿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基础应适用《民法通则》,其责任限额应适用《海商法》及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