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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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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继红 《珠江水运》2006,(12):37-39
一前言在目前的实践中,海事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债权人留置后的船舶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扣押,如何解决?”或者“扣押中的船舶留置权人因债务到期行使留置权,如何解决?”针对上述问题,本文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相似文献   

2.
船舶扣押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船舶扣押的概念 船舶扣押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或仲裁之前或之中依法强制滞留船舶.1952年《关于扣押海运船舶的国际公约》第1条第2款规定:"扣押是指依照法律程序扣押船舶,以便保全海事请求,但不包括因执行或满足一项判决而扣押船舶."1985年草案及1994草案还排除了执行仲裁裁决的扣船.1997草案又排除了执行其他可执行文件的扣船.  相似文献   

3.
船舶扣押是海事请求保全行之有效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船舶扣押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新的法律颁布、担保形式变化,以及“活扣押”、光船租赁和融资租赁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使得原有的法律法规已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需要进行相应修订,使之与相关法律规定相协调。此外,还需要构建船舶“活扣押”法律体系,完善光船租赁相关规定以保障船舶所有人权益,解决融资租赁船舶扣押相关问题,以使我国扣船规则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扣船法治的正规化。  相似文献   

4.
船舶活扣押刍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船舶活扣押概述 船舶活扣押是指法院扣押船舶的所有权证书,并通知海事部门或渔监不予办理该船舶的买卖、赠与等所有权转移手续,以及不予办理在该船舶上设立抵押权或其他限制船舶所有权的权利的手续,而允许所有权人继续对该船舶占有、使用、经营、管理、收益的一种海事请求保全措施。  相似文献   

5.
李增强 《天津航海》2002,(3):37-38,41
扣押船舶是海事请求保全最主要、最典型的形式,扣船案件在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例,随着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扣船案件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全面论述。  相似文献   

6.
中国独创:船舶活扣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活扣押是我国海事法院独创的一种新型扣船模式。是在不违背公正与公平原则基础上,更多考虑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结果。既可以达到海事保全的目的,又保证了船舶在扣押过程中使用价值的实现。[编者按]  相似文献   

7.
扣押船舶是最主要也是最典型的海事请求保全方式,它对于保障未来裁判的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扣押船舶制度也是一把双刃剑,当事人运用不当或恶意使用都可能导致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姜泽慧 《水运管理》2022,(6):18-20+36
为重新审视船舶“活扣押”法律制度,通过梳理涉及船舶“活扣押”的法律规定,分析其法律性质,指出两种情形下的船舶“活扣押”在适用条件、限制条件等方面的差异,以期为海事审判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9.
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如船舶、货物)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五种情形下.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海事诉讼法》关于海事请求保全程序的规定概括起来有六个步骤.即申请、担保、审查、裁定、执行、解除保全。  相似文献   

10.
船舶扣押作为海事司法实践中惯常采用的海事请求保全方式,在维护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海事经济秩序的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社会效用。然而,我国现行的船舶扣押制度不乏不尽合理之处,难以很好的满足当前扣船实践的发展要求。有鉴于此,本文就我国船舶扣押法律制度中存在的有关扣船依据、担保标准和管辖权三个方面问题择重进行了简要的评述,以期对我国船舶扣押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1.
讨论诉前船舶扣押中的海事请求权,船舶扣押范围,重复扣押以及船舶活扣押等问题,并对相关问题提出看法和建议,以其为船舶扣押的研究和海事诉讼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2.
高源 《中国水运》2007,7(6):244-245
可扣押船舶范围是船舶扣押制度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拟扣押的船舶是否属于可扣押船舶的范围,是申请扣押船舶的实质要件之一。明确界定可扣押船舶的范围,并在实践中准确掌握,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界定可扣押船舶范围时,各国因不同的利益需要和法律传统而导致多种不同规定。目前的两大扣船公约为各国制定或修正各自立法提供了参考。本文在详细阐述两大扣船公约的相关内容后,依据扣船的目的、性质及船舶权利归属关系,总结出两个层面作为分析的出发点,依次递进,从学理上对扣船范围做出具体划分。同时比较我国现有的扣船范围规定来提出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13.
梁谷晨 《中国水运》2006,6(8):251-252
对船舶实行扣押是海事请求保全中最重要的一种方式。申请人通过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相关船舶,从而强制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出面提供担保,以便在实体纠纷解决后有充足的财产以供执行,这对于保护和实现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扣押船舶的行为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旦出现“错误的扣押”则申请人往往要担负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有鉴于此,各类立法都对船舶扣押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尤以可扣押船舶的范围问题最为重要,而这也正是本文要探讨的主要问题。  相似文献   

14.
关正义 《船艇》2005,(6):50-52
对船舶实行司法扣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赋予海事法院行使的专门权力。法律做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船舶同一般的财产具有许多不同的特点。比如,船舶具有附随其上的船舶优先权,这种权利一旦产生,就会随船走,除非依法定的程序进行扣押并拍卖,对该权利进行清偿,或者进行船舶优先权催告,该优先权是不会因船舶转让而消灭的。  相似文献   

15.
船舶拍卖是海事审判中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虽然《海扩法》对此作出了系列规定,但在船舶拍卖实务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根据船舶拍卖的性质和围绕所涉法律关系的本质进行研究,从面临 是出:一、拍卖公告应根据船舶属性及作价大小作出规定,而不应局限于30日期限:二、对于债权登记,“与船舶有关的债权”应限于《海诉法》第21条规定的22种海事请求权所形成的海事债权,其他债权不属于债权登记范畴,三、对于确权诉讼应允许当事人就一审裁决不服提出上诉,实行两审终审制,比“一锤定音”更显得公平和合理;四=对于拍卖价款的受偿,应分别情况考虑申请操摆拍卖人债权的受偿问题,在拍卖价款够清偿部分一般债权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情况下,申请扣押拍卖人的一般债权应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人受偿,所剩部分再由其他一般债权人平均受偿。  相似文献   

16.
错误扣船相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因海事请求而申请扣押船舶作为一项海事请求保全制度,无论是从《1952年公约》到《1999年公约》,还是从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和1994年的《扣船规定》到《特别程序法》颁布生效,立法上日趋完善,司法实践中亦被广泛采用。司法实践中错误扣船的案件虽鲜见发生,但完善对错误扣船问题的规定,亦是一套健全的海事请求保全法律体系所必需的。  相似文献   

17.
王爱玲 《中国海事》2013,(10):27-28,31
船舶作为现代交通工具在经济活动中具有流动性、复杂性,文中介绍一起因错误扣押船舶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案,涉及三地、两级法院,起诉、撤诉、上诉,理在哪方?读完法官的详解,您一定会有新的收获。  相似文献   

18.
1999年3月,在瑞士日内瓦由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UNCTAD)和国际海事组织(IMO)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讨论和通过了新的国际扣押船舶公约,即《1999年国际扣押船舶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Arrest of Ships 1999)(以下简称《1999年扣押公约》)。该公约即将生效,将对国际航运界产生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19.
海商法关于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的规定使船舶融资租赁人面临由于船舶特有法律制度带来的特殊风险,为防范此类风险,应该从对租赁物——船舶采取的一般民事保全措施或海事请求强制措施的角度入手,对于采用何种措施,实践界和理论界并无定论,争论比较大的法律问题便是"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对自己名下的船舶采用强制措施",本文指出: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可将租赁物作为财产保全请求或者海事保全请求的担保财产请求法院扣押相关证书,防止租赁物被拍卖变更产权的风险。  相似文献   

20.
船舶活扣押的优越性与局限性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倪学伟 《中国海事》2006,(11):35-36
船舶活扣:是指法院扣:船舶的所有权证书,并通知海事部门或渔监不予办理该船舶的买卖、赠与等所有权转移手续,以及不予办理在该船舶上设立抵:权或其他限制船舶所有权的权利的手续,而允许所有权人继续对该船舶占有、使用、经营、管理、收益的一种海事请求保全措施。一、船舶活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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