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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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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中就海上保险“仓至仓”责任期间的起点和终点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一切险的保险人“仓至仓”责任期间,应起始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之时,而非海运的前一段陆路运输开始之际;终止于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被保险人在桌一处所实际分配、分派货物之时,而非终止于货物到达该处所之际。  相似文献   

2.
王国正 《水运管理》2005,27(11):30-32
阐述航次租船中责任条款的实质和责任终止条款订立的前提,以及船方对责任终止条款应采取的对策.  相似文献   

3.
宁晓鹏 《珠江水运》2008,(11):44-46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中关于责任期间的规定文字艰涩,涵义复杂,不深入研究很难发现其真正内涵。本文将对责任期间条款做逐字逐句的分析,以便于相关从业人员在实践中应用或者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4.
5.
《世界海运》2015,(9):53-57
在倒签海上货物运输险保险单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一般不会因为倒签而无效,但倒签保单担保函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时间并影响到保险合同责任期间。作为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保险责任期间的特别约定,倒签保单担保函可以将担保日之前及当日已经发生的损失或已经产生的近因导致的损失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外,其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仓至仓"条款并不矛盾。但无论如何,不能因倒签保单担保函而剥夺善意买受人的保险索赔权。  相似文献   

6.
完善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一切险"条款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廖怡 《珠江水运》2004,(7):34-35
"一切险"条款是当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最常用的格式.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PICC)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一切险是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相似文献   

7.
为了进一步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研究国际海运规则,完善我国海上保险制度,本文针对PICC一切险条款和ICC(A)条款的承保范围作了详细的分析比较,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8.
蒋圣力 《中国水运》2013,(12):91-92
针对在集装箱运输实践中被越发频繁应用的集装箱提单项下的“不知条款”,相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海商法》均缺乏最基本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对有关该条款的各项基本问题予以明确的、周全的确认,以期为相关国内立法的完善提供支持,并有效遏制上述条款在实践中的滥用。  相似文献   

9.
通过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之“追越”条款的讨论,提出适用于“追越”条款的各项要求及注意事项,并论及《规则》的修改问题。  相似文献   

10.
“仓至仓条款”是规范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条款,即限定保险责任开始和终止的条款。除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的特殊风险外,运输货物保险中的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都以“仓至仓条款”限定保险责任。其基本含义是:货物保险人承担“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标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地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路、内河运输在内,直到被保险货物抵达保险单所标明的目的地止。但保险人的责任,以被保险货物全部卸离货船后60天为限。 “仓至仓条款”除了将时间概念给予60天限定之外,还对以下几种情况作了规范:  相似文献   

11.
关于“不应妨碍”条款的理解及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此文就《避碰规则》第八条中的“不应妨碍”条款进行讨论与分析,并就对此条款的理解、执行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12.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开辟了现代海上保险法制度的先河,其严格的"保证"规定和据此产生的伦敦保险人协会船舶保险条款长期盛行于国际航运市场,经历百余年的洗礼显现出不少弊端,由此《2015年英国保险法》应运而生,重塑了海上保险法的"保证"制度。通过比较新旧法律"保证"条款的区别,藉以揭示新条款的重大修订将对国际海运保险市场产生巨大影响,以及对中国《海商法》"保证"条款的完善和企业的应对有何启迪。  相似文献   

13.
本文以美国货物保险法律发展为主要视角,对货物保险合同中“不受益条款”的由来、发展及作用进行了阐述。考查了该条款与提单保险利益条款的关系以及它们在司法实践及保险实务中产生的影响。从法理价值角度提出了该条款存在的合理性。文章以英国ICC规定的“不受益条款”为蓝本,分析了其与代位求偿权的关系。最后阐述了中国法对“不受益条款”及相关问题的态度和贸易与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孙峥 《天津航海》2011,(1):35-37,47
文章就现行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人保1981年版)第三条中对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责任起讫的规定内容,着重论述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法律上规定的"附条件生效合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保险合同生效期间和保险责任期间等不同责任期间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5.
洪一飞 《世界海运》2001,24(2):10-11
针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对渔船“不应妨碍”责任的规定,结合自己对“不应妨碍”条款的理解,提出一些浅见,供渔船驾驶人员参考。  相似文献   

16.
王鹤锦 《珠江水运》2022,(12):59-61
在发生船舶海事事故后,受害第三人需要突破“会员先付”条款才能向船东互保协会索赔。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为社会团体法人,对其只能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为突破该条款,可在区分强制责任保险和普通责任保险后,附条件的适用代位权规则。若要完善保赔保险,一方面是对其法律地位进行合同的目的性解释规则,另一方面可在《海商法》中加入保赔保险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7.
停航退费条款是船舶保险实务中常用的条款之一,在当前航运业面临的复杂情况下,该条款被使用和争议的情况愈发增多.本文从该条款出现的法理依据和实践原因出发,解读了常见停航退费条款中易被争议的停航区域限制问题、退费比例的约定以及船东的通知义务.  相似文献   

18.
论非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下的代位求偿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建锋 《世界海运》2001,24(3):43-44
就非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从其性质、立法目的以及诉讼经济的角度进行理论性的探讨,得出保险人在非保险责任赔付下仍然可以取得代位求偿权的结论。并从立法的角度,对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提出了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9.
关于“不应妨碍”新条款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着重就《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87年修订案)第八条6款有关“不应妨碍”的三项规定进行了分析;并对何为“妨碍”、何为“不应妨碍”、一船应如何采取行动才有可能被认为业已符合“不应妨碍”的要求以及“不应妨碍”与“让路”的区别、“不应妨碍”新条款与规则其他有关条款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剖析,并提出本人的一些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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