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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案例] 原告深圳某公司于2002年4月20日委托被告日本某海运公司承运一个集装箱货物.货物为全棉针织成人文化衫,货价22891美元.启运港深圳盐田港,目的港以色列海发港.运费预付.被告向原告签发了记名提单.提单记载的收货人为以色列某公司.5月26日,被告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形下,将提单项下的货物交给提单记载的指定收货人.原告认为,被告无单放货造成原告货物及运费损失,遂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陈赐宇 《航海》2011,(1):30-31
【案情】原告:中国建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原告承包了沙特阿拉伯AL JOUF 5000T/D水泥工程项目。2007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出13发运合同,委托被告运输该工程项目所有需要运输的货物,被告提供多式联运服务将货物从上海、天津或连云港运至沙特阿拉伯AL-TRAIF地区的项目现场  相似文献   

3.
汪洋 《中国船检》2008,(2):84-85
原告G公司诉称,被告W公司于2006年11月委托原告出运一批货物至纽约。原告依约完成委托事项,并就涉案货物向被告签发了提单。按约定.被告W公司就涉案货物应向原告支付海运费7750美元和AMS费25美元,但其至今未付上述款项。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费用及利息。  相似文献   

4.
汪洋 《航海》2006,(5):36-37
〖案情〗2003年8月,被告上海中亿纺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亿纺源”)委托原告出口货物,原告接受委托后,代为办理了货物的订舱出运,并共计为中亿纺源垫付费用美金8488.50元、人民币2290元。中亿纺源支付了其中的人民币30000元,余款未付。2003年9月,原告、被告中亿纺源和被告上海秋逸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逸服饰″)签订协议,约定由被告秋逸服饰向原告支付全部运杂费,若被告秋逸服饰不能及时向原告支付相关运杂费,被告中亿纺源可应原告要求,从被告秋逸服饰已经收汇的货款中扣除该部分运杂费支付给原告。2003年10月,被告秋逸服饰就…  相似文献   

5.
杨慧 《中国船检》2005,(8):76-76
2002年8月,某物流公司为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广州分公司将一批电子游戏机从黄埔港运往墨西哥曼沙尼略。货物运抵后无人提货,由于双方约定运费到付,物流公司无法收回运费,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03年4月16日向物流公司出具保函,承诺支付该笔运费直至客人妥善处理为止。但  相似文献   

6.
汪洋 《航海》2001,(6):36-37
[案情] 原告义乌乳胶厂将100余吨乳胶交给Y公司承运,并向被告平安保险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综合险。在运输途中,Y公司船员将原告的部分货物予以盗卖。货物出险后,原告多次向承运人Y公司和被告平安保险索赔,但一直未得理赔。原告遂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认为货物遭受了保险单约定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被告应该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赔偿45万余元保险金及利息损失。  相似文献   

7.
2003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A公司签定硫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A公司购买10000吨(正负百分之十)硫磺,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可转让信用证,货物装运地为伊朗Bandar Abbas,目的港中国天津。合同签定后,原告向中国交通银行天津市分行申请开立了以被告A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848  相似文献   

8.
【案情】原告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西东方发祥进出口有限公司。第三人防城港鸿宇工艺品有限公司。第三人赖某。第三人陈某。2003年7月3日、2004年1月8日,被告分别与长兴厂、鸿宇公司签订合作出口协议,长兴厂、鸿宇公司将其出口到欧洲的货物委托被告代理出口;被告收取L/C结汇金额或出口合同金额1.5%的费用。  相似文献   

9.
宣行 《中国船检》2006,(8):84-85
【案情回放】 被告所属的Maltasian号船载运1200箱湿咸鱼.从格拉斯哥港运达热那亚港.船舶抵达热那亚港时发现咸鱼已发红毁损。承运人出具的清洁提单适用1924年COGSA.提单的受让人ALBACORA S.R.L.依据提单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认为承运人违反了COGSA第三条要求承运人“应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并且卸载所运货物”.被告在积载货物和给货物通风时有过失.并造成了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货物毁损是由于货物自身的缺陷引起的,按照COGSA第四条应免责。  相似文献   

10.
宣行 《中国海事》2006,(8):28-30
被告WESTCOTT&LAURANCE LINE公司所有的Maltasian号船载运1200箱湿咸鱼,从格拉斯哥港运达热那亚港,船舶抵达热那亚港时发现成鱼已发红毁损。承运人出具的清洁提单适用英国1924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COGSA,提单的受让人ALBACORA S.R.L.依据提单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认为承运人违反了COGSA第三条要求承运人“应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并且卸载所运货物”,被告在积载货物和给货物通风时有过失,并造成了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货物毁损是由于货物自身的缺陷引起的,按照COGSA第四条应免责。  相似文献   

11.
试论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法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或装船完毕前,将提单“预借”给托运人以便其结汇的行为。倒签提单则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在提单上填发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行为。近年来,我国各地海事法院和仲裁机构先后审理了若干起预借提单、倒签提单纠纷案,其中最具典型意义的当数1989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福建省宁德地区经济技术协作公司诉日本国日欧集装箱运输公司预借提单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该案一二审均认定被告预借提单属侵权行为,并据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所受损失。但是,不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  相似文献   

12.
汪洋 《中国船检》2009,(7):108-110
案情回放 原告:L控股集团 被告:G货运代理 原告诉称,其于2007年3月委托被告代理出运一批货物至意大利,约定航期为3月24日.但因被告拼箱等原因致使海关查验扣押货物,导致货物迟至4月21日才出运.  相似文献   

13.
已预报的风暴潮仍应构成不可抗力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李杰 《中国水运》2000,(8):33-34
一、案情简介 原告(二审上诉人)中机通用公司委托案外人新星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向被告天津港埠公司申报集港计划,办理货物交接.新星公司遂于1997年8月18日集港三聚磷酸钠2498吨,次日上午集港三聚磷酸钠94吨,乙炔黑150吨,被告将这些货物分别安排在被告所属的二、三、七场地存放,准备装船,这些场地的标高为5.1米至5.3米.  相似文献   

14.
《水运文献信息》2005,(11):26-26
案情2001年10月1日.被告A公司与案外人B公司就合作出口货物达成协议.协议约定,B公司负责收购货物并与日本客户签定出口合同,被告A公司负责组织货款(利息由B公司承担),货物所有权归被告,货物出日收汇后,被告扣除货款和代理费及相关费用后,将余款支付B公司,B公司协助被告在B公司指定的货代公司办理出口运输事宜,并承担整个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相似文献   

15.
钟明 《航海》2007,(6):34-36
[案情]原告:绍兴市海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海外)被告:杭州南华货代部(以下简称南华货代)被告:上海亚轮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轮公司)2000年7月,南华货代接受绍兴海外委托,为其办理四票货物自上海至埃及塞得港的出口货运代理事宜。南华货代接受绍  相似文献   

16.
原告诉称,2004年12月8日,原告与德国买方BLOCK AUSSENHANDEL公司签定出口铁钉合同,FOB价格,货物价值13 440美元。2005年2月25日,被告在青岛港接收了合同项下的货物并于3月9日将货物装船,3月10日被告签发了货运代理人收据(FCR)。FCR载明,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为BLOCK AUSSENHANDE  相似文献   

17.
本案原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被告/上海捷达国际运输公司(简称JD),被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中国)公司(以下简称OOCL)。案情简述如下: 1995年12月,原告和美国WHEEL PLUS INL公司签订了售货确认书,买给该公司价值约111万美元的螺丝刀等各式工具。1996年1月3日香港YF受买方委托开具了金额为111万美元的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1月23日,原告向被告JD出具了两份出口货物明细单,该单载明要求出具NBM TRANSPORTATION(U.S.A)LTD提单。2月3日,JD按照出口货物明细单的要求,由NBM签发了托运  相似文献   

18.
杨慧 《中国船检》2006,(6):83-83
〔原告〕华安财保深圳分公司〔被告〕达西尔公司及美国总统轮船公司【案情回放】2003年12月,深圳华力公司就其从美国进口的一批PCA牛卡纸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12月10日,该批货物共16个集装箱装上了挪威托尔·达西尔集装箱公司所属的“  相似文献   

19.
2005年2月4日,氐沙某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公司)与上海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签订《货运合同》,委托物流公司将50个集装箱三菱CK帕杰罗汽车部件从日本名古屋经上海运至湖南长沙,并向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约定因火灾、地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货物本身原因、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造成货损、货差的,物流公司免责。  相似文献   

20.
王钧 《集装箱化》2011,22(3):26-29
案情2003年9月19日,原告江苏省常州市建材经营者吕某的货运代理人A公司代吕某委托被告B公司将一批陶瓷制品从广东省佛山港运至江苏省常州港,货物共计5036箱,分4个20英尺集装箱装载。B公司使用从被告C公司期租的集装箱船载运上述货物,并以承运人的身份签发水路集装箱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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