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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概况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nter-Governmental Maritime Consultativ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海协)产生于联合国海运会议以后1948年第一次在日内瓦开了政府间海事协商组公约筹备会议,1958年8月该公约生效,1959年1月召开了公约国全体会议。以后,海协在联合国正式成为海事方面的一个技术咨询和航运海事的立法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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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974年10月21日至11月1日,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简称海协,国际海事组织前身),召开第五次国际海上安全会议,制定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简称74年安全公约)。这是中国恢复海协合法席位后第一次参加国际公约制定大会。对此,船舶检验局领导高度重视,积极部署和开展准备工作,对即将在会上发言的提案内容进行详细研究和讨论,前期技术准备工作一直持续了三个半月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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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2月1日,中国外交部长姬鹏飞致函联合国秘书长库尔特·瓦尔德海姆:中国政府接受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简称海协,国际海事组织前身)及1964年和1965年的两次修正案.3月1日,海协秘书长科林·戈德收到中国关于海协公约的接受书.中国正式成为海协成员.从此,中国这个古老而神秘的东方大国,正式进入国际海事舞台,并开始了坎坷漫长的国际化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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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协”(IMCO)全称为“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1948年签约成立。经过十年后才生效。“海协”是为了航运的技术问题,海上安全,航行效率和海上法律等方面在国家间谋求合作而设立的机构。它保管许多国际公约,诸如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上防止石油污染公约和油污损害民事义务。它是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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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IMCO CONVENTION) 1958年3月生效(2) 1948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1948)1952年11月19日生效(3) 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1960)1965年5月26日生效(4)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1974)1980年5月25日生效(5)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议定书(SOLAS PROTOCOL 1978)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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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于1974年10月21日至11月1日在伦敦召开了由67个国家参加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会议。会议通过了一九七四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我国政府派代表团参加了这次会议并在公约上签了字。这个公约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对签字国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而不是建议性的。下面简要介绍新公约各章的主要内容和某些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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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于1980年5月25日生效,我国已于1980年1月7日向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交存了批准文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本文就该公约的修订背景、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情况、该公约内容概要作一介绍,并对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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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经过1969年11月10~29日,国际海事组织《当时名为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布鲁塞尔召开海上污染损害国际会议,审议并通过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有关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决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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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红军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3,(7):83-84
《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以下简称《1974年雅典公约》)是原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于1974年12月在雅典召开的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国际法律会议上通过,于1987年4月28日生效的,后经《1976年议定书》和《1990年议定书》两次修改(但《1990年议定书》至今尚未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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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学报》1980,(2)
参加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举办的亚太地区防止海洋污染技术座谈会的各国代表,在海协秘书处官员B.奥克摩罗先生的率领下,于1980年9月26日和27日来我所进行技术考察和参观访问。外宾重点参观考察了我所的防污染设备试验室及CYF系列油水分离器产品,同时还参观了我所研制的船用导航雷达、电磁计程仪、燃油粘度自动调节装置、电罗经等产品以及其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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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际海事组织(IMO)旨在促进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其制定的技术性公约主要是两大类:即海事安全公约和海事环保公约。自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CO,IMO前身)成立至2018年底,制订并生效的海事环保公约、议定书共13个,中国加入其中的12个,本文将对中国历年(按时间、法律联系)加入IMO海事环保公约及其实施状况进行简要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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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海事磋商机制第八次会议10月30日至31日在珠海市召开。来自中国海事局和东盟各国海事主管部门的60多位代表就区域内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履行、海运温室气体减排、海上搜救应急合作等热点问题进行了协商。《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被称为全球海员的"权利法案",具有针对性强、采用检查和发证程序、引入港口国监督机制、确立不予优惠原则、赋予缔约国政府灵活性原则等5个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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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敬添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7,(7)
制订经过1969年11月10~29日,国际海事组织(当时名为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布鲁塞尔召开海上污染损害国际会议,审议并通过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有关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决议。由于按照《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不可能向油污事故的受害者提供全部的赔偿,而且给船舶所有人增加了额外的经济负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通过设立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实行按缔约国港口接收货油量进行摊款的办法,使油污事故的受害者能够对其所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