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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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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港口作业合同,或称港口业务合同,是港口经营人从事货物装卸、储存、驳运及为旅客候船和上下船舶提供服务等经营性港口业务,与港口作业委托人依法订立的协议。港口经营人为实施货物运输提供必要的服务,其主要服务项目是货物装卸作业、货物储存保管、驳运以及为方便旅客候船和上下船舶提供服务等经营性业务。同时又可根据作业委托人的需要,提供货物的分拣、混合、拆包、灌包、更换包装、制作标志、理货等多种服务。在港口经营中,港口经营人从事经营性港口业务,应当与作业委托人订立港口作业合同,其内容主要由当事人双方根据港口作业要…  相似文献   

2.
港口经营人的民事责任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上货物运输港口经营人是指接受作业委托人(货主、承运人和其他有关方)的委托,在其控制或有权使用的场地,对海上运输的货物提供或安排堆存、装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等与运输有关服务的人。他不包括货物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海上货物运输港口经营人虽然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在海事审判实践中,港口经营人在履行港口散货装卸作业合同后,作业委托人以记载散装货物数量和品质状况的重量证书、品质证书作为约束港口经营人的纠纷较多。散货的商检重量证书和品质证书所记载的内容能否约束港口经营人,航运实务中纠纷  相似文献   

4.
为了确立港口经营人的独立主体地位,调整因港口作业产生的法律关系,必须通过港口经营人责任方面的法律,使其能与《海商法》相衔接。1991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以下称《公约》)中把港口经营人称为“运输港站经营人”,并将其定义为在其业务过程中,与其控制下的其一区域内,负责接管国际运输的货物,以便对这些货物从事或安排货物与运输有关的服务的人。但是,凡属根据适用于货物的法律规则身为承运人的人,不视为经营人。  相似文献   

5.
<正>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以下简称《港规》)发布之后,出现了这样一种说法:现在,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已经完全确定,港口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按作业合同的约定,由《港规》进行调整。港口经营人不必再考虑运输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只需按作业合同履行就是。表面上看,这种说法也没有错。但是,如果因此就将作业合同与运输合同完全割裂开来,否认两个合同之间的内在联系,否认港口作业为水路运输服务的从属性,那就不对了。在实际运作中就有可能发生问题。  相似文献   

6.
由于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港口经营人合法合规意识淡薄,对于不合法交付货物可能产生的风险认识不足,实践中时常产生港口经营人是否合法交付货物的争议,给港口经营人带来由于不合法交付货物的经济赔偿责任风险。  相似文献   

7.
由于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港口经营人合法合规意识淡薄,对于不合法交付货物可能产生的风险认识不足,实践中时常产生港口经营人是否合法交付货物的争议,给港口经营人带来由于不合法交付货物的经济赔偿责任风险  相似文献   

8.
<正>结合司法实践的争议问题,分析提货单与仓单的法律性质和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推导出现行法下港口经营人应在海关准予放行后向经生效判决确认的进口货物的所有权人放货的结论,并从航运经济效率的需求出发,建议在海商法修改中确立港口经营人凭提货单放货的一般性规则  相似文献   

9.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货方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后.货方与承运人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货方将其货物交付于承运人运输,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规定的条件运达目的地.另一方面,承运人与货方订立运输合同后,常常将合同义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履行,则承运人与其受托履行人也存在另一合同法律关系。 比如班轮运输中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义务时,将港口作业交给港口经营人完成。港口经营人作为承运人的受托履行人,受托完成货物的港口作业。如果港口经营人履行不当,导致货物灭失或损坏时,则会出现两种不同的赔偿请求:(1)因为货方与合…  相似文献   

10.
张建军 《水运管理》2008,30(4):16-19
为保护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港口货物作业合同,通过对港口经营企业港口货物作业合同进行法理分析,提出(1)港口货物作业合同应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来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2)在保证优先适用双方商定条款的基础上,可整体并入法律法规作为补充;(3)在作业合同中没有必要规定留置权;(4)将合同作为一个统一整体进行条款设计,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条款设计应注意全面、具体、可行等观点。  相似文献   

11.
潘军 《集装箱化》2010,21(10):31-34
为明确港口经营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交货义务,在分析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基础上,提出港口经营人为独立合同人且必须履行海关监管方面的特殊义务,认为港口经营人应当凭加盖海关放行章的提货单交付货物。  相似文献   

12.
<正>委托方(作业委托人,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受托人(港口经营人,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港口散货委托作业事项协商一致并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均一秉诚意遵照执行。(推荐  相似文献   

13.
正港口货物交付问题是指承运人将货物运输至目的港,港口经营人完成卸货等工作后应当向谁交付货物的问题。实践中,港口货物交付纠纷通常在运输合同指定的收货人与港口作业合同相对人不一致时发生一、港口作业合同属于要物合同要物合同又被称为实践合同或践成合同,是指除双方达成合意外还要发生标的物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在此类合同中,一方在达成合意后却拒绝交付标的物的,对方不得请求、不得强制其交付标的物,可以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而不得追究其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货物滚装运输管理,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港口经营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货物滚装运输及其有关的港口作业。  相似文献   

15.
政策动态     
<正>《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指南》发布2017年1月5日,交通运输部印发《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指南》,从建设内容、功能和要求等方面,为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的信息系统建设提供参考。这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发布以来,交通运输系统开展的又一项具体举措,对规范和推进各地交通运输(港口)  相似文献   

16.
<正>接上期P57页3.关于留置权的行使不够具体明确原《港规》第四十条:"应当向港口经营人支付的作业费、速遣费和港口经营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港口经营人可以留置相应的运输货物,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港规》废止后,现行法律对港口经营人行使留置权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实践活动中会产生以下问题:港口经营人有没有权利留置债务人的货物?如果有,是民事留置权还是商事留置权?  相似文献   

17.
<正>1月5日,交通运输部印发《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指南》(简称《指南》),从建设内容、功能和要求等方面,为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的信息系统建设提供参考。这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发布以来,交通运输系统制定的又一项具体举措,对规范和推进各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港口危  相似文献   

18.
为保证港口危险品安全作业,提高政府监管部门的服务质量和监管效能,有效避免危险品谎报、瞒报等现象,提出基于车船动态的港口危险品全程监管。通过获取所接入的进出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动态监测轨迹、进出港船舶动态轨迹、港口经营人作业数据(装卸、过驳、存储、进出港等),建立涵盖货物作业、车辆/船舶运输、包装、拆箱和存储作业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并实际应用于我国东部某港口,验证系统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19.
港口对外主要从事船舶靠泊、装卸货作业,货物仓储等业务,经营业务相对人在港口出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港口企业对其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已不存在争议。但非经营业务相对人在港口发生侵权事件,港口是否要对其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呢?如果承担保障义务,那应该尽到什么程度的注意义务?这些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仍存在较大争议。根据风险控制理论:港口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会给进入港口码头作业范围的其他人带来一定的风险隐患,作为港口企业的实际经营人,是最有能力通过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降低港口作业设施设备的侵权风险。如港口企业未尽到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等规定安全生产防范义务的,则应对进入港口经营范围的非经营业务相对人承担保全保障义务。  相似文献   

20.
<正>一、港口作业服务市场的形成与行为主体 据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出版的《港口与经济发展》一书介绍,美国与非洲国家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船舶港口使费占总货运成本的40~60%;对于中等运距的班轮运输,船舶港口使费占货运总成本的三分之二。可见在水路运输生产运程中,港口服务环节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按照目前的运输市场体系,无论从哪一个角度对市场进行分类,无论如何进一步的细分化,港口作业服务市场也不存在。这是因为港口作业服务市场中供给方作为行为主体的资格没有确立。 1992年交通部《国营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中明确港口不再是承运人。1992年11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也明确承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新“两规”沿用海商法中承运人的定义、规定水路运输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及无船承运人为承运人。从事货物装卸、储存和驳运等业务的港埠企业为港口经营人。港口不再是承运人,其法律地位是独立的港口经营人。港航之间的关系从承运人内部关系转为平等的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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