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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以来,我国在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立法建设上不断出台新的管理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防污条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险办法)先后出台;《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办法)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待批准;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我国在短时间内出台诸多针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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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环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任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为中国国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以下简称"油污基金")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将就基金管理等若干问题作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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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关于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补充基金”的国际大会在伦敦召开,通过了《1992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的2003年议定书(以下称2003年议定书),从而为设立第三层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建立了法律基础。至此,在《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称《民事责任公约》)和《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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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在保护环境、保护油污受害人和清污单位的权益方面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概述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以下简称"油污基金")管理组织情况、发挥的作用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油污基金赔偿或补偿的前提条件,以实际案例分析油污基金理赔实践中在赔偿限额、地理适用范围、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付制度、代位求偿权和先行支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办法》中需要完善的条款,并提出完善建议,为《办法》的修订提供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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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海运》2016,(5):38-41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是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相关国际公约的制定和修改既是我国基金立法的背景,亦被我国予以广泛借鉴。以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为起点,我国已经建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基金法律规范体系,并且随着2015年基金管委会的成立开始全面运行。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和基金立法,应当进一步扩大基金的资金来源,健全征收对象,改进缴纳方式;明确直接经济损失赔付中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明要求,改革应急处置费用的赔付方式,减轻受害人的责任;进一步细化基金管委会的审核权和代位求偿权行使要件,以确保基金有效运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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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第三者在外籍船舶上遭受人身损害、发生船方侵权责任与第三者雇主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对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和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部司法解释之间法律关系的研究,结合最近若干有重大影响的判例分析,探讨雇主责任和侵权方责任,认为雇员能否同时向侵权人与雇主行使权利主张取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否成立;在受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不真正连带责任也应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为出发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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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部分条款,认为该规定适用于货代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处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时发生的纠纷,分析其中第四、七、八、十一条等4条规定对实际业务的影响,提出中小型货代企业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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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船舶碰撞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并经依法登记的,由光船承租人承担".在船舶碰撞纠纷司法实践中对船舶经营人、未登记的光船承租人、登记的光船承租人和船舶所有人的责任的认定却呈现出与该条规定不完全一致的裁判思路.结合审判实务,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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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责任限制规定》)第十七条所称“责任人”应理解为对船舶碰撞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对船舶碰撞事故不负责任的主体在依法承担了“沉没、遇难、搁浅或者被弃船舶的起浮、清除、拆毁或者使之无害”的责任后,向碰撞事故中的责任船舶追偿时,被请求人主张对该索赔限制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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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闽燃供2轮"案件审理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评述,对我国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应适用什么法律做出分析,得出结论是目前非含有涉外因素的油污损害案件应适用我国国内法,同时应尽快建立我国相应的油污损害民事法律体系和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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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石油等能源大多是通过海洋进行运输,随着能源运输量的大幅度增加,海上油污事故时有发生。石油等有害物质不仅严重破坏海洋的生态环境,而且会对海水养殖、沿海港口作业、沿海运输等造成灾难性的后果。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从保护海洋环境、制裁污染责任人角度对责任人行政性处罚方面的规定已经比较完善了,但是却没有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方面的专门立法。我国海事法院在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时应适用什么法律目前争议极大。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包括: 《1969/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 CLC)、《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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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院审理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确定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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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油污损害赔偿体系 为了解决油轮货油和空载油轮燃油污染损害赔偿问题,国际海事组织(IMO)制订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1992年议定书》(以下简称 CLC92)和《19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1992年议定书》(以下简称 FUND92)。CLC92 规定了船舶所有人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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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号令,使纷扰多年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终于浮出水面。5月28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公布了将于7月1日起施行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船舶油污损害基金的建立将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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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船舶油污造成自然资源损害的赔偿,我国没有专门立法,未来立法需要解决三个基本问题:将"自然资源损害"作为基本损害类型,纳入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建立自然资源损害的估算标准,限定自然资源损害的赔偿范围;明确自然资源损害的索赔主体.为了对我国船舶油污造成自然自然资源损害的赔偿纠纷案件进行审理提供指导,<全国第二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谈纪要>针对自然资源损害赔偿领域的突出问题作了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基本的赔偿范围,但对于解决上述三大基本问题而言,它是不充分的和不完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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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沿海油污损害赔偿在适用《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商法》等法律、法规时的有关情况及问题进行分析,得出如下结论:有涉外因素的船舶油污案件应优先适用国际公约;无涉外因素的沿海船舶油污案件应适用国内法,其中沿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基础应适用《民法通则》,其责任限额应适用《海商法》及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