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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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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程成 《交通与运输》2010,26(3):65-65
肖斐读者:尽管客运公司已经与你约定在先,但其仍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一方面,本案属免责条款式的约定无效。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设立的免责条款是有效的。但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可能使对方遭受人身损害的,则不能通过设定免责条款来加以免除。  相似文献   

2.
编辑同志:我开了一家店,雇有几名员工。2014年5月的一天,我驾车到店里后将轿车钥匙放在店里的桌子上,之后又外出办事。员工曹某见状,就私自拿了车钥匙驾驶我的轿车,并在行驶途中将行人崔某撞伤,造成其八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曹某对事故负责任。由于曹某赔偿能力有限,崔某要求我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3.
编辑同志:我于一个月前的晚上驾小车出行时,适逢李某驾车相向而来。由于其未及时将远光灯切换为近光灯,致使我的视线受到严重影响,尽管已减速但还是撞上了公路边的石护栏。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可因小车受损而花去8000余元修理费用。当我要求李某赔偿时,却被拒绝,理由是他虽未变换车灯,但并非必然产生交通事故,而我可以通过停车等方式紧急处理。请问:我是否只能自认倒霉?  相似文献   

4.
袁梅 《交通与运输》2011,27(6):56-56
编辑同志:半年前,我购买了一辆新车,但一直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4个月后,好友李某要求借用,碍于情面,我借给了他.不料李某却因车速过快撞死一名行人,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李某倾其所有还不够赔偿费用的一半,死者家属遂要求我赔偿.我认为自己与李某之间只是借用关系,且我对交通肇事的发生无任何过错,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对吗?读者:谢琳谢琳读者:尽管你并无过错,但你必须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一般为11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林兴 《交通与运输》2013,29(3):54-55
2012年4月29日,罗某无偿搭乘朋友钟某的摩托车,遭遇了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钟某在正常行驶的过程中,所驾驶的摩托车被拐弯处突然迎面窜出的一辆小汽车碰撞,罗某与钟某因而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小汽车驾驶人张某在驾车上路行驶中,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相似文献   

6.
刘某有一辆无牌“黑车”。3个月前,刘某为出外县办事,找到其好友钟某要求其出借汽车牌照。钟某明知此举违法,但碍于情面还是毫不犹豫地照办了。刘某驾车途中,因遇对面来车操作不当加之刹车失灵,而将步行的我撞成重伤,不仅花去5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8级伤残。因“黑车”未办理任何保险,而刘某又无力赔偿,我曾要求钟某担责,但却被钟某断然拒绝。  相似文献   

7.
半年前,李某将其所有的一辆无牌照、无保险、车况很差的小车出借给刘某驾驶.期间,刘某遇小学生排队放学回家,因刹车失灵,躲避中撞伤了在公路左侧人行道上行走的我,致使我虽已住院治疗92天,花费5万余元医疗费用,但仍落下7级伤残.因刘某自事故后逃逸且至今一直下落不明,我根本无法向其素要赔偿,遂多次要求李某担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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