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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海上货物运输实务中"港站经营人"范围的沿革变化、现行立法规定以及港站经营人法律地位的分歧和争议作分析论述,在借鉴《鹿特丹规则》对"海运履约方"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制定符合中国国情以及港站作业发展趋势的统一立法的建议,旨在通过一部统一的立法全面调整港站经营人经营活动,借以明确港站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的承担,进而统一司法实践,促进中国港站作业以及航运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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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最近通过了《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草案)》,公约草案作为国际货物运输法律的核心体系,研究承运人的责任并制订一套合理、有效的体系,对解决目前法律适用混乱的局面以及促进国际海运立法统一,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也必将对国际航运、贸易和港口等行业的利益带来影响,同时对我国海商法的修改产生积极影响。论文介绍公约草案立法背景,主要内容,主要创新和突破以及对国际航运带来的影响进行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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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下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对港口经营人作为海运履约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分析其与我国法律以及其他国际公约相关规定的不同之处并得出结论:《鹿特丹规则》并未彻底解决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其适用对于港口经营人而言弊大于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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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实施细则(草案)》的基本规定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草案)》]即将出台,其中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制度是这次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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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合同对海上货运合同自由的突破及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适应航运市场发展,调整船货双方在缔结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时的法律平等关系,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已完成草拟工作的《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提出“总量合同”的概念,通过介绍总量合同的概念及背景,分析其扩大运输合同自由、打破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给航运市场及海商立法带来的影响,提出我国的相应对策:完善班轮市场监管,修改《海商法》引入“总量合同”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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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23日,《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规则》)在荷兰鹿特丹开放供各国签署。《鹿特丹规则。》的目标是取代现有的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的三大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海牙一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以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根据公约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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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立法的新发展——评CMI运输法框架文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玉琢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2,(1)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走势的驱动下,“门到门”运输迅猛兴起。传统运输方式的改变,要求调整运输关系的国际公约也应做相应地调整。加之现行海上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很不统一,所以,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UNCITRAL)于1996年委托国际海事委员会(CMI)起草新的国际运输法,以适应“门到门”运输,试图统一现行国际运输法规。 CMI于1999年成立了专门“运输法国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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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在此以前,我国海上货运代理方面可适用的法律(也包括水上、陆路、航空、多式联运货代方面),主要有《民法通则》、1995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1998年1月26日外经贸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民法通则》对代理仅规定了一种直接代理。所谓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本人的利益,并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