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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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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同海损的理算,应适用下列规则,凡与这些规则相抵触的法律和惯例均不适用。除首要规则和数字规则已有规定者外,共同海损应按字母规则理算。  相似文献   

2.
一九九四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规则十在避难港等地的费用 (1)船舶因遭遇意外事故、牺牲或其他特殊情况,为了共同安全必须驶入避难港、避难地或驶回装货港、装货地时,其驶入这种港口或地点的费用,应认作共同海损:其后该船舶装载原装货物或其中一部分驶出该港口或地点的相应费用,也应认作共同海损.  相似文献   

3.
一、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则B 拖带或顶推船舶之间的共同海损 船舶在拖带或者顶推其他船舶时,所有船舶是否处于同一航程之中?是否存在共同海损?对于这些问题各国的看法和处理做法不尽相同.为了统一,国际海事委员会在悉尼通过的《1994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简称“1994年规则”,省去“约克—安特卫普”,下同)加入如下规定: “规则B 如果船舶拖带或者顶推其他船舶,并且它们都是在从事商业活动而不是救助活动,则处于同一航程之中.  相似文献   

4.
一九九四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二OO 四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规则十 在避难港等地的费用 规则十 在避难港等地的费用 (1)船舶因遭遇意外事故、牺牲或其他特殊情况,为了共同 (1)(i)船舶因遭遇意外事故、牺牲或其他特殊情况,为了安全必须驶入避难港、避难地或驶回装货港、装货地时,其驶入 共同安全必须驶入避难港、避难地或驶回装货港、装货地时,其这种港口或地点的费用,应认作共同海损;其后该船舶装载原装 驶入这种港口或地点的…  相似文献   

5.
(1)船舶因遭遇意外事故,牺牲或其他特殊情况,为了共同安全必须驶入避难港、避难地或驶回装货港、装货地时,其驶入这种港口或地点的费用,应认作共同海损;其后该船舶装载原装货物或其中一部分驶出该港口或地点的相应费用,也应认作共同海损。  相似文献   

6.
倪湧 《航海》2005,(3):41-42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共同海损制度确立的目的,是对海难救助和自救的鼓励。当风险来临时,牺牲船、货之一部,或支出少量费用,以保全船、货之大部。这种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利益而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出的特殊费用,由船、货双方共同分摊,是符合各方利益的,也为各个国家所接受。共同海损制度的确立,它既鼓励外来的救助,更鼓励用本船的设备和货物进行自救。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还规定,“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是,非过失方或者过失方可以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或者进行抗辩”。由此可见,共同海损的原则就是“先理算,后分摊”、“先分摊,后追偿”。本案就是在共同海损已经分摊的情况下,被分摊方向过失进行追偿,法院依据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合法的判决。  相似文献   

7.
一、规则修订的背景 共同海损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公元前约900年,古希腊的《罗得法》(Rhodian Law)就有"为了减载,被抛弃的货物应由大家分摊"的文字记载.此后,尽管世界发生过许多变迁,但"为了大家的利益作出的牺牲应由大家分摊"的原则却一直保留下来.  相似文献   

8.
一、对共同海损分摊制度的看法 同空运和陆运相比,海上运输存在着更大的风险。船舶在海上航行中,遭遇到共同危险,为了船、货等的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额外费用,由受益方按其价值比例分摊,这一基本原则是公平合理的。其次,共同海损分摊制度已有很长的历史,目前已为国际上的航运界、保险界和贸易界所普遍接受,它的运转基本上是良好的。如果不能找到一种比它更好的、切实可行的办法来替代它,那么,就不可以也不可能全面彻底地取消现行的共同海损理算和分摊制度。 二、对改进共同海损分摊制度的意见 任何一种制度都不会十全十美,它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改革和完善。绝大多数人都承认,在目前的海上保险制度下所进行的共同海损理算和分摊,有时是很费时和费钱的,并且给各有关方增加了不少的额外工作。因此,可以采取如下一些简化共同海损理算和  相似文献   

9.
第21条 共同海损理算地(General average to be adjusted at)。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指发生海上事故及危险时,为了船舶,货物或其它航行器具有共同安全而故意采取的合理、有效的救助措施所带来的损失及费用。这些损失及费用将由有共同利益关系的各方来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0章共同海损的定义、构成共同海掼的要素、共同海损的费用分摊,共同海损的理算及理算地点构成了详细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除非主要条款第22条另有规定,应在伦敦按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及其修订条款进行共同海损理算。货物所有人按共同费用支付货损,即使货损是由船东雇佣人员的疏忽或过失所造成(见第2条)。 如果按美国法律与实践理算共同海损,应适用以下规定:“按照法律,合同或  相似文献   

11.
共同海损及其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傅廷中 《世界海运》2002,25(6):47-49
1 共同海损的概念 在航运界,提起共同海损问题,人们都不陌生.但是,对共同海损的内涵,人们却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说共同海损是指共同海损事故,有的说是指共同海损损失,有的说是指共同海损分摊,也有的说是指整个共同海损制度.可以说,上述说法都正确,但又不尽全面.其实,共同海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共同海损,就是指上面所说的各种情况,例如,人们有时说,某某船发生了共同海损(这里所说的共同海损就是指事故本身而言,其中既包括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牺牲的物质,也包括因此而支付的有关费用);而广义的共同海损则是指共同海损法律制度,具体地讲,就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2.
新的2004年约克&;#183;安特卫普规则在今年6月CMI38届大会上制订,建议在今年年底后尽快适用。新的共同海损规则虽是“共同安全派”和“共同利益派”之间的妥协产品,但对船东的不利影响还是明显的。本文作者以其丰富的共同海损理论知识和长期实践经验,对此次修改的要点作了介绍和评析。本文对海运界新的2004年共同海损规则进行深入研究,确定其是否在海运合同、提单条款,租船合同中适用,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  相似文献   

13.
从前中国没有自己的海损理算机构和专业人才,船舶(包括租来的和国有的)装载着货物,在海上航行中发生海损事故,船、货等处于共同危险之中,为了船、货等财产的共同安全,或在一定情况下,为了安全完成航程,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额外费用应如何由有关财产按其获救价值的比例分摊,均由外国海损理算师进行理算。  相似文献   

14.
编者按:新的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在今年6月CM138届大会上制订,建议在今年年底后尽快适用.新的共同海损规则虽是"共同安全派"和"共同利益派"之间的妥协产品,但对船东的不利影响还是明显的.  相似文献   

15.
新的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在今年6月CMI38届大会上制订,建议在今年年底后尽快适用。新的共同海损规则虽是“共同安全派”和“共同利益派”之间的妥协产品,但对船东的不利影响还是明显的。本文作者以其丰富的共同海损理论知识和长期实践经验,对此次修改的要点作了介绍和评析。本文对海运界新的2004年共同海损规则进行深入研究,确定其是否在海运合同、提单条款,租船合同中适用,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 —— 朱曾杰  相似文献   

16.
施铸 《中国水运》2002,(8):24-24
共同海损,简单地说,就是当船舶在航行中遭遇到危险,为了船舶与货物的共同安全所作出的有意的和合理的特殊牺牲,如投弃货物以减轻船舶重量、船上发生火灾时使用消防工具或凿孔灌水灭火使货物受损、船舶搁浅后为便于船舶浮起而雇用工人和驳船卸载货物,使货物遭受损失或租用拖轮救助而发生费用等等,这些意外发生的损失,都是为了保全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利益而牺牲和开支的,应该由获得安全利益的财产(包括船舶、货物、运费)共同负担分摊.  相似文献   

17.
共同海损制度作为海商法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船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船舶和货物所面临的共同危险,以免扩大损失范围。根据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共同海损的基本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船舶、货物的共同危险、有意且合理地采取措施、产生特殊牺牲或费用、实现保护财产目的等四个方面。然而,司法实践中涉及的共同海损认定往往纷繁复杂,相关认定须在符合共同海损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8.
如果因它船的疏忽和因船长,船员、引水员或船东之雇佣人员在指挥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疏忽或过失而导致与它船碰撞,被承运货物之货主应就船东对它船或非承运船或其船东的一切损失或责任作出补偿。补偿的范围应相当于它船或非承运船或其船东向所述货主已支付的损失或损害费用,或将要向所述货主支付的任何赔偿费用;应相当于它船或非承运船或其船东抵销、补偿、收回其要求承运船或其船东作出赔偿的那一部份费用。  相似文献   

19.
黄国隆  陈云生 《中国水运》2010,334(5):44-4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NSM规则》)实施以来,适用该规则的500及以上至未满3000总吨的中小型船舶(以下简称“中小型船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工作存在有职不履、有责不循、或做而不记、记或缺漏的“两张皮”现象相当普遍。其根本原因是船长对体系在船上实施运行的监控不力所为,而导致船长监控不力的客观因素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部令2004年第7号,以下简称《配员规则》)在对中小型船舶的配员规定上,既存在着法规上的缺漏,也存在着法不符实的情况。  相似文献   

20.
(甲)按实际装船货量计算,并以流通货币支付主要条款第13条所规定之运费I; (乙)预付。如果按主要条款第13条规定装完货支付运费,不管船舶与货物灭失与否,运费都是绝对所得,不可退回。 除非船东巳收到应付运费,任何人不能要求船东及其代理人签发或背带有“运费预付”字样的提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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