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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日以后,凡是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自行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后,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拖移其车辆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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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快速理赔是保险的一种索赔方式,也就是被许多驾驶员俗称的"私了",它是指在道路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各方现场填写好事故确认书,就要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以免阻碍道路交通。利用快速理赔的方式处理较为轻微的交通事故,从许多方面来看是一种不错的选择,也是值得肯定的。但按照相关规定,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有的交通事故需要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甚至难以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也就是说是不能"私了"的,这需要引起驾驶员朋友们的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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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道路设施的不断改善,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营运车辆在道路运输迅速发展的同时以其独有的方便、快捷的优势,成为道路运输的主要力量,但是由于车辆保有量大,使用率高,因此道路运输的安全状况不容乐观。营运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占交通事故的比率较大,除因驾驶人、道路状况及气候条件等因素外,营运车辆自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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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投保机动车转让后应当通知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同意才能变更合同及相应合同主体。但有人待"二手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才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保单,保险公司能否拒绝理赔交通事故赔偿损失呢?5月13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因此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黄前交强险理赔款60000元,商业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理赔款105129.86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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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驾驶员这样认为:车主买了车辆保险,汽车就等于进了“保险箱”,有了“护身符”,有了“报销公司”,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主自己不用赔付,都应该由保险公司理赔。这里要告诉大家:车辆保险并非“保险箱”,车主虽购买了车辆保险,并不等于保险公司包赔一切,更不能保全性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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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挂靠自己名下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挂靠单位代为向保险公司理赔后却将保险赔款占为己有.2月18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此而发生的车辆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经法官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由被告汽车运输公司向原告陶某给付理赔款76162.13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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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意外的交通事故发生后,
肇事司机小胡本以为在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了第三者意外伤害险,
可以得到一些赔偿.
但保险公司却以其"没及时养护车辆致使汽车刹车不灵"
为由拒绝理赔,这让小胡深感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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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2日,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了《2011年度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档次升降方案》,并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行。此方案在对2010年实施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基础上,对2009年没有保险理赔记录、2010年发生1至2次理赔的车辆给予5%优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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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十分复杂的,为确定人、车、路及环境等众多因素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原则上应对机动车的安全性能进行检验,以确认事故车辆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机件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是否具有安全隐患。《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均有相应规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检验结果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析交通事故成因的依据之一,同时也关系到事故车辆保险理赔。而制动性能是车辆安全性能中最重要的性能之一,下面谈谈事故车辆制动性能的判断准则及其检验方法,供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