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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光船租赁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光船租赁,顾名思义,是指船舶出租人根据合同,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营运方式。根据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光船租赁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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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承租人承担与船舶营运有关的侵权责任不以光船租赁登记为条件.只要符合侵权构成要件,未经登记的光船承租人可以承担船舶碰撞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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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船舶碰撞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并经依法登记的,由光船承租人承担".在船舶碰撞纠纷司法实践中对船舶经营人、未登记的光船承租人、登记的光船承租人和船舶所有人的责任的认定却呈现出与该条规定不完全一致的裁判思路.结合审判实务,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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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5,(8)
八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换发和补发 第四十五条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证书换发手续。 第四十六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舶船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第四十七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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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合同是出租人(或船东)与承租人之间就船舶的使用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般来说,它可分为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及光船租赁合同三种.其中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船舶,并支付租金的契约.由于主要航运国家(包括英国、美国、中国等)的海商法对船舶租用合同的规定多为任意性条款,即仅适用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的情况下,因此合同条款的拟定质量将直接影响到合同的顺利履行及发生纠纷后如何妥善解决.为简化和加速签订租船合同的进程,进而节省为签订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一些协会或国际性组织制定了若干租船合同范本,供承出租双方签约时参考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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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9年6月10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运输分公司(下称”“石油化工”)作为承租人,上海申联船务有限公司(下称“申联船务”)作为出租人,就租赁“申联油1号”轮订立《光船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人民币22.5万元;起租前为满足租赁要求进行船舶修理的费用,由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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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1)光船租赁合同虽没有严格的交接程序,但通过其他相应证据能够证明完成船舶交接的,法院应予认定。实践中船舶的交接经常出现未经严格的船舶交接程序,没有履行相关手续,产生争议后面临举证困难的情况,法院应综合双方证据作出判断。(2)合同的解除。光船租赁合同是由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光船租赁期间的管理、配备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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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光船租赁权的物权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产生债权法律关系,又产生物权法律关系。租赁权的法律性质应当是用益物权性质。光船租赁中的承租人具有船舶所有人的某些权能,其光船租赁权属于自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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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融资租赁是一种自成绿色的交易,兼具买卖,融资及租赁的法律属性,以融资为其经济实质,以光船租赁为其形式,光船租赁登记制度不能满足船舶融资租赁登记之要求,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富具现实性并能以此完善船舶登记制度,在光船租赁登记制度的基础上,笔者尝试提出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法律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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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租用合同是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时间内按约定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协议。船舶租用合同两种方式的形式和船舶租用合同两种方式的异同点对船舶租用合同的法律特点作以说明。随着社会的发展,世界上各国之间的通商贸易日趋频繁,从而使国际海上运输业迅猛发展。海上运输按经营方式可分为班轮运输和不定期船运输。与班轮运输相比,不定期船运输具有船舶没有固定的航线、没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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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资租赁中,往往赋予出租人在一定情况下收回船舶的权利。但如若承租人拒不返还或迟延返还,使出租人的这一权利的行使受到阻碍,出租人是否可以向承租人主张相应的船舶使用费?依据是什么?船舶使用费的范围如何确定?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亟待厘清。此篇论文通过梳理实践中出租人收回船舶的情形,对各种情形下船舶使用费的性质及计算进行了分析,并试图对司法审判中解决此种问题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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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船舶售后回租,是指企业将自己拥有的船舶资产卖给租赁公司,再作为承租人将所出售的船舶资产回租,并按期向租赁公司交纳租金。通过售后回租,承租人既可以获得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又可以继续使用原有船舶。租赁到期后,承租人再以少量代价办理产权转移或直接出售船舶,实现船舶所有权的回归和残值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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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从文义、司法解释产生的背景、物权法的原理、公平原则、侵权责任法的原理、船舶优先权行使、光船租赁登记的实际社会效果、外国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角度进行分析,得出光船租赁登记不能免除船舶所有人碰撞责任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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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公司集装箱箱源构成随着集装箱船大型化以及船公司订购的新船陆续下线,船公司相应增加集装箱保有量,以应对日益增长的货运需求。一般来讲,船公司补充箱源的途径有:(1)自有箱,即船公司直接向造箱厂购买新箱,或者向集装箱租赁公司或集装箱贸易公司等购买旧箱,船公司拥有集装箱所有权;(2)租箱,即船公司(承租人)向集装箱租赁公司(出租人)租用集装箱,船公司在租期内拥有集装箱使用权,集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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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海运》2016,(9):37-43
船体污损条款是2015年纽约土产格式期租合同(NYPE)新增的内容,主要针对因执行船舶承租人的指示超期停留于某区域导致船体污损产生的清除费用与时间损失由承租人承担等问题进行规定,体现目前租船实务的需求,有着广泛的市场接受度。建议对承租人的指示合法与否进行区分,并针对不同情形详细约定船体污损清除费用承担主体。在承租人合法指示下,船体污损清除费用与时间损失由出租人承担;反之,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综合考虑船壳油漆、持续防污能力、航区与航行期间的气候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停留时间与计算方式。在未约定时间计算方式的情形下,时间的计算应当以一个航次的停留时间为准,更具有科学依据与合理性,有利于实现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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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资租赁登记起到将物上权利登记公示后保护交易各方利益的重要功能。现行船舶融资租赁以光船租赁形式进行登记,存在将两者实质化混淆的行政风险。文中归纳了现行制度中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特有审查要点。然后依据《民法典》对特殊动产登记的定位,辨析了现行登记制度中将船舶权利登记行政化处理导致登记机关诉讼风险和社会资源浪费的现状。最后回归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社会价值,借鉴民用航空器登记制度、美国申明登记制度等从立法、部门规章及实务操作方面提出了完善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