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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于1974年10月21日至11月1日在伦敦召开了由67个国家参加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会议。会议通过了一九七四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我国政府派代表团参加了这次会议并在公约上签了字。这个公约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对签字国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而不是建议性的。下面简要介绍新公约各章的主要内容和某些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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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于1980年5月25日生效,我国已于1980年1月7日向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交存了批准文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本文就该公约的修订背景、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情况、该公约内容概要作一介绍,并对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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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2022,(2)
公开日期:2022年01月20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2届会议以第MSC.477(102)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修正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5届会议以第MEPC.324(75)号决议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VI修正案(燃油硫含量取样验证和EEDI),以第MEPC.325(75)号决议通过了《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修正案(第E-1条和附录I)。依照《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相关规定,第MSC.477(102)号决议、第MEPC.325(75)号决议修正案已于2021年12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将于2022年6月1日起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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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SOLAS 1974/1983 Amendments)、《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和《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于今年7月1起生效,我国也于同日起实施。上述三个文件砚规则系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于上983年6月17日在伦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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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奥斯大利亚,比利时,巴西,加拿大,智利,中国,丹麦,埃及,芬兰,法国,希腊,冰岛,印度,爱尔兰,意大利,荷兰,纽西兰,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马,菲律滨,波兰,葡萄牙,南非,瑞典,英国,美国,苏联,南斯拉夫,各政府愿以公同协定建立统一原则与规范以增进海上人命之安全:为达此目的莫善于订立公约以代替一九二九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各派全权代表如下:(各政府全权代表人名及职位从略)各代表经将全权证书校阅认为妥善议订下列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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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敬添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7,(4)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为保障海上航行船舶上的人命安全,在船舶结构、设备和性能等方面规定统一标准的国际公约。根据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所属船舶须经本国政府授权的组织或人员的检查,符合公约规定的技术标准,取得合格证书,才能从事国际航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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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为保障、海上航行船舶上的人命安全,在船舶结构、设备和性能等方面规定统一标准的国际公约。根据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所属船舶须经本国政府授权的组织或人员的检查,符合公约规定的技术标准,取得合格证书,才能从事国际航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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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三章的修改案日文版节译。本修改案经过1982年救生设备小组委员会 LSA17/2会议讨论修改,至今尚未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见。虽然准备作为1983年召开的第13次全会认可的大纲,但认为还要另外开会充分协商。本修改案争取在1984年9月或1985年9月生效。本文主要介绍第三章修改案的修改过程和修改概要。特别是客船、货船等各种船舶对救生设备的不同要求以及各种救生设备本身的要求作了详细的叙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