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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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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洪庆 《中国水运》2010,334(5):36-36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是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在采用这种付款方式的情形下,开证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出的信用证对货物的装运期限、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日期都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卖方只有在完全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向议付银行提交所需单证后,方能顺利结汇。其中,卖方所提交的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否则不能结汇。  相似文献   

2.
谷庆 《集装箱化》1995,(12):22-23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及1994年版本(分别为UCP400、UCP500)中就“海运提单”均提出了这样的要求:正本提单的份数都在提单上注明,受益人必须向银行提交全套正本提单,以提单物权凭证特性来保障银行的利益。  相似文献   

3.
提单作为海洋运输中的重要凭证影响着各当事人的责任、风险和利益。由于不同海运公司出具的提单在形式或措词上的不同,银行、海运公司等有关机构对提单上记载内容的理解也会不同。在实践中,银行对于提单的审核、内容的认同主要以《跟单信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3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500)为依据,为避免理解差异所引起的纠纷,海运公司和船舶代理公司在缮制提单时要考虑这一事实,应尽可能命名提单符合UCP500规定。  相似文献   

4.
自国际商会制定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下称UCP500),并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以来,一些专业进出口公司及国内一些大企业和三资企业的进出口部门,在UCP500对提单的分类及要求方面常感到理解不易,致使提单固与信用证不符或表面不符而被拒收、降低了跟单信用证的效力,也因不能尽快结汇而受到损失。笔在代理业务的单证工作中通过对UCP500的实施,体会到UCP500在运输条款上的一些较大改动.正是适应了近年来国际贸易、运输与通讯业的发展,UCP500对运输单据的分类比UCP400更明确,要求更严格。下面仅就工作中常遇到的几种提单,结合UCP500对提单的新要求作一介绍。  相似文献   

5.
梁金桂 《中国水运》2006,6(4):193-195
海运提单在海上运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国际海运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海运提单的法律地位逐渐提高。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支付等诸多环节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国际贸易跟单信用证结汇的核心单证之一,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证,它证明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收到了托运人交运的货物,是承运人在目的港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本文就海运提单物权凭证、债权关系和背书可转让等法律属性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6.
在当今国际贸易中,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已经成为最主要的结算方式。对于卖方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交付单据,在单(提单等单据)证一致的情况下。就可从银行得到货款:对买方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提单)。从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卖方交单结汇,还是买方赎单提货,必须持有与信用证相关规定相一致的提单(Bill of Lading,B/L)。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中,对提单最基本的规定是:卖方须提供已装船提单(ShippedB/L),且该提单必须是清洁提单(CleanB/L);同时,拒绝两种特殊提单——倒签提单(Anti—DatedB/L)和预借提单(AdvancedB/L)。  相似文献   

7.
《水运文献信息》2006,(12):26-26
由于承运人倒签提单的行为,虽然提单签发的日期与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不符,却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船日期相符,使得托运人获取了在提单签发日期如实记载时本不能获取的利益,而提单持有人支付了本可以不支付的货款,所以倒签提单与提单持有人不能避免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倒签提单的侵权行为承运人与其签发提单的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8.
荚振坤 《中国船检》2006,(10):82-83
由于承运人倒签提单的行为,虽然提单签发的日期与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不符,却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船日期相符,使得托运人获取了在提单签发日期如实记载时本不能获取的利益,而提单持有人支付了本可以不支付的货款,所以倒签提单与提单持有人不能避免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倒签  相似文献   

9.
荚振坤 《航海》2006,(6):36-38
由于承运人倒签提单的行为,虽然提单签发的日期与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不符,却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船日期相符,使得托运人获取了在提单签发日期如实记载时本不能获取的利益,而提单持有人支付了本可以不支付的货款,所以倒签提单与提单持有人不能避免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倒签  相似文献   

10.
试论海运单     
传统的海运提单由于在信用证支付的情况下.能较好地满足银行、发货人、收货人与承运人等关系方各自的利益需要,因而沿用至今。但从运输实践看.随着全球物流的加速,提单所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流转太慢而且程序复杂。虽然电子提单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纸面单证流转慢的问题,但出于多种原因,其应用至今仍十分有限。海运单的悄然兴起却与此形成了鲜明对照。近10年来.海运单正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甚至在某些航线上使用比例已70%以上。  相似文献   

11.
《水运文献信息》2004,(4):26-26
件欺诈:海运过程中,买方所提供的用来议付信用证的单证件,一般应包括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证、产地凭证、质量凭证或检验证明、银行签发的信用证等。欺诈活动一般方式是卖方欺诈,通常是使用伪造件进行诈骗活动,当然也有买方就产品内部质量来进行索赔的欺诈行为。在实务中,由于内部安全漏洞,付款银行往往蒙受诈骗从而成为受害。  相似文献   

12.
在海上运输过程中,装货完毕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有签发提单的义务。提单是记载货物已实际装船的证据,是重要的航运单证和贸易单证。托运人则要根据提单等其他文件到银行结汇。在船方出具单证时,若装船货物外表有瑕疵,如锈蚀、破损、包装不当等,船方会在提单上增加相应的批注,使之成为不清洁提单,以保护船方的利益。在国际贸易中,在信用证为支付方式下,一般要求凭清洁的正本提单结汇,这样托运人凭不清洁提单就无法正常结汇。因此,托运人可能要求承运人不加批注。那么,承运人此时应如何处理才能既保证船方利益不受损害,又使托运方不致遭受损失?拒绝或答应托运人的要求?或者在其出具保函的前提下签发清洁提单?另一方面,若货物的表面状况不良,船长对提单行使批注权利,此时究竟如何批注才算是合理的,从而避免错误批注导致的索赔纠纷。 本文拟就以上两种情况下船东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3.
广西天门玻璃厂(以下简称天门)来函咨询称,天门委托A进口公司与马来西亚Ada公司(以下简称Ada)签订进口制造玻璃的设备合同,以信用证方式支付CIF湛江货款。A进口公司开立的信用证中规定提单为指示提单,提单上注明买卖合同号码、按合同订明的End user天门厂为提单上的通知方(NOTIFY PARTY)及其住址。货到湛江后,正本提单尚未到达,天门持Y航运公司签发的副本提单向Y公司在湛江的Z代理公司提货,Z公司拒绝放货,理由是:(1)天门持有的不是正本提单;(2)通知方不是收货人。 请问:天门明明是真正的进口商,经国家有关当局批准进口设备并给予外汇额度,  相似文献   

14.
深圳一家公司(以下称发货人)与美国一家公司(以下称收货人)成交6个20箱的食品,信用证规定:6个2“箱分3批出运,即每批2个20。箱。第一批货由发货人委托蛇口一家货代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办理有关订舱出运事项,而第二、第三批货却由发货人自己向船公司提出订舱,其原因是通过第一批货出运,发货人已了解到承运人是谁,自办托运可获取较多的退佣。由于这三批货信用证均规定“预付运费”,因而船公司在签发提单时采用“付款放单”原则,即发货人必须在支付运费的前提下,船公司才签发提单。  相似文献   

15.
从理论上说,用于纯海上运输的集装箱联运提单是海海联运提单,而用于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下签发的提单应是多式联运提单,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信用证规定不明确,加之运输条件限制,给集装箱联运提单的缮制带来一定的困难.造成运输方式不明,提单签发不一,责任划分不定。本篇就集装箱货物转运、联运、多式联运提单签发作一叙述。  相似文献   

16.
方春河 《世界海运》2009,32(7):70-71
信用证是在19世纪后期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是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人(受益人),通常是卖方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相似文献   

17.
权家祥 《集装箱化》2007,18(1):36-39
提单作为一种单证,是海运运输中最重要的文件,一如信用证在外贸中、保单在保险业的重要性。提单有3大功能:收货凭据,证明该货现已交到承运人手里:运输合同,运输的路径(如卸货港的选择)和交/接货的方式等,都以提单所列为准:物权凭证,通常单证都是不可转让的,但提单却具有法定的可转让功能。提单的第3个功能使之类似证券一样,也就是说,只要手上持有提单就有该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所有权,银行凭提单接受信贷,保险公司凭提单具以承保,提单持有人凭提单可融资、转让或买卖。在外贸及外贸运输日渐繁荣的今天,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社会活动日益专业化,国际贸易已走向“单证化”,即“单货分离”的“单证买卖”,因此提单的功能,尤其是物权凭证的功能进一步强化。  相似文献   

18.
文毅 《水运管理》2007,29(11):7-8,35
为探究航运习惯中签发3套正本提单的必要性,通过对信用证下签发3份正本提单的风险分析,以"1/3正本提单邮寄收货人"做法为切入点,提出此类风险的预防措施以及解决办法,认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3份正本提单的做法不仅造成浪费,而且可能引发海运风险,因此,除非托运人明确要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该只签发1份正本提单。  相似文献   

19.
提单。代表运输途中的货物,与信用证制度相结合,使国际贸易跨越了时间和空间的距离,从单一的实物交易发展成为活跃的单证交易,英国法认为,提单是“开启货舱的钥匙”,凭正本提单交货是承运人正确履行交货义务的原则,也是防止国际欺诈和保证托动人收款的重要保障。但随着现代航运技术和物流体系的高速发展,  相似文献   

20.
荚振坤 《航海》2007,(2):38-40
〖提要〗由于承运人倒签提单的行为,虽然提单签发的日期与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不符,却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船日期相符,使得托运人获取了在提单签发日期如实记载时本不能获取的利益,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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