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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FOB条件下,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是买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则是卖方,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应该是买方,但是贸易合同和海运习惯要求把卖方记为托运人,为了满足实践需要,立法中不可避免地规定了发货人(第二种托运人).既然发货人的主体地位得到了确立,立法就应该赋予主体以权利.鉴于立法的规定不足,探讨如何完善发货人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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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不可僵化地作出反面解释,即"特殊动产所有权或抵押权一经登记便可对抗一切善意第三人"。船舶抵押权即使经过合法登记,但因登记存在瑕疵导致其公示效力丧失或下降的情况下,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即有机会突破登记的对抗效力而获得认可。不能苛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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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珍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5,(10):47-49
船舶等特殊动产的登记制度的质疑第二十六条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对动产物权、权利质权进行登记的,参照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问题]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动产物权的登记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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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是海商法中非常古老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目的是通过赋予救助人救助报酬请求权来维护海上航行安全。一般情况下,海难救助仅发生在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相关公约和各国立法对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海难救助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然而,在实践中,国家主管机关也可能会加入到海难救助中来,这使得此时的海难救助中的法律关系复杂化。国家主管机关在进行海难救助活动的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如何、应享有哪些权利同时又应负担何种义务,违反相应义务后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我国立法规定得并不明确。本文通过对我国立法及相关公约的规定进行分析,对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进行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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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责任赔偿限制是基于海上特殊风险而保护船舶主体利益的重要制度。随着无人船的发展,传统船员被新的法律主体“岸基操控人员”取代,新主体是否属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主体,目前还面临立法空白。通过分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目的与趋势,为满足无人船商业化需要,明确岸基操控人员仍履行船员核心工作并承担相关海上风险,其适用海事赔偿责任具有必要性。同时,根据经营模式将岸基操控人员分为“受雇型岸基操控人员”和“独立型岸基操控人员”分别讨论其具体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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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经过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是,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对合同标的物的善意取得,即善意第三人可以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并且实际占有船舶而取得船舶的所有权。〖案情〗原告:潘某被告:陈某、董某第三人:甲、乙、丙2004年,被告陈某将登记在其丈夫苏某(已过世)名下的渔船10万元卖给被告董某,并向被告董某交付了相关渔船证书。被告董某买下渔船后未办理渔船过户登记手续。2005年,被告董某又将渔船以14万元卖给原告,也未过户。2006年,原告找到被告陈某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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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损事故发生后,船舶所有人往往会向法院申请限制其赔偿责任,责任人是否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享有责任限制的基金数额、以及是否应该赔偿经济损失等问题都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与责任人的责任限制权利能否实现以及能在多大限度内实现密切相关。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解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方面往往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本文在对国际社会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适用方面的几种立法模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我国《海商法》第275条的规定应修改为适用法院地法及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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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的物权性分析及其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海域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者依法享有对国有海域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于使用海域的单位或个人,按法定程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或侵犯。同时,使用人的权利应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产生,必须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该权利,即权利人对海域的使用并非可采取一切手段和方法,必须遵守主管机关核准时所附带的限制和条件,必须按照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并记载于海域使用权证书上的用途使用海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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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在海事调查中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海事主管机关在海事调查中如何公平对待船员,文章从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现状的角度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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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海事劳工公约》修正机制,探讨公约修正机制的内容、特点和启动程序,回顾公约迄今为止经历的几次重要修订,分析公约修正机制给我国履约机制建设和国内立法带来的影响,并提出应对公约修正机制的相关建议:完善我国海员权利保护立法;尽快出台相关措施应对公约修正案对我国带来的影响;建立履约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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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卖方的担保义务由货物品质担保和货物权利担保两项义务构成。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又将对货物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单独加以规范。现代国际贸易中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要求卖方在交易中承担相应的义务。贸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产物,其各自的权利义务在磋商阶段就能够明了,但对于法定的担保义务,由于立法措辞的模糊,实践中常引发双方的不同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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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请求权是日本等国立法中明确赋予登记权利人对登记义务人所享有的请求其履行登记义务的权利。我国海商法著作中从未有过关于船舶登记请求权的论述,我国民法中对此问题的研究也不多。本文在借鉴国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登记请求权的发生原因、内容等方面提出了建立我国船舶登记请求权的一些构想,并对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和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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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缺失与法律救济体系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弱势群体与和谐社会的矛盾日趋显现,权力的弱势是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主要特征,这种弱势主要表现在弱势群体无法获得本应在立法、执法、司法中的到的权利。因此,应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断完善法律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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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湾溢油事故造成重大损失,钻井平台责任限制问题日显突出.移动式钻井平台属于海商法意义的船舶,依据责任限制的立法宗旨,应赋予移动式钻井平台享有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且以"事故制"的计算方法解决责任限额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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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能取得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已丧失的权利。代位求偿权在本质上是债权的法定转让,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也是如此。如本文从案例出发进一步正反两方面证明了被保险人债权地位的确定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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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的转移,是船舶优先权权利主体(船舶优先权人)的变更。法律一般认为这种转移通过两种途径实现,一是转让,即船舶优先权人把船舶优先权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二是代位,即第三人为船方清偿债务后,获得了原船舶优先权人所有的各种担保和利益,可代位其向船方行使船舶优先权。尽管一些国家在船舶优先权转移的问题上采取了一定的保留态度,但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海商法和一些国际公约的立法实践来看,船舶优先权的转移还是得到承认和支持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