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内安条例>)赋予海事管理机构更多的行政强制权,为我们更好地实施水上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一条中规定:“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这就明确了内河通航水域的认定权属于海事管理机构。那么,如何认定内河通航水域,是否要有个统一的易操作的界定标准,如要有又该是什么呢?  相似文献   

3.
杨玉舜 《中国水运》2009,(10):59-59
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某重庆籍船舶从湖南岳阳洞庭湖驶入长江干线,因超载违反了《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被某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该条例第八十二条和《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修改一波三折,本文针对其存在的法律位阶较低,规定较为模糊,某些制度不够合理等问题,提出下列建议,包括,提高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位阶,明确规制范围和海事管理机构职权分配问题等。  相似文献   

5.
《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员,必须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应该如何把握和操作这一规定呢?这成为海事管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必须解决的棘手问题,否则,将会直接损害海事管理机构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相似文献   

6.
2003年7月1日颁布施行的《安徽省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安微省政府154号令)规定了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水域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足:建立、健全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办理乡镇客渡船舶登记,培训、考核乡镇客渡船船员;培洲乡镇人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称《内河条例》)对船舶和浮动设施遇险后的救助活动,作出了系列规定.分别明确了遇险船舶或浮动设施及其人员、海事机构、险发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救助活动中的责任。本文意在进一步贯彻《内河条例》,结合管辖水域特点和实际工作,阐述非水网地区水上应急救助体系的基本要素及结构,并探讨解决问题的相应措施。  相似文献   

8.
海事行政处罚是海事管理机构保障法律实施、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分析内河海事行政处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改善执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  相似文献   

9.
2021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赋予海事管理机构对渔业船舶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时至今日,大部分海事执法人员仍在观望,不知如何有效开展这一工作.从分析渔业船舶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内涵入手,厘清海事管理机构监管职责范围.通过借鉴交警部门对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做好渔业船舶海上交通...  相似文献   

10.
通过对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内容的研究,从行政法角度,就新形势下我国海事工作和海事队伍建设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11.
陈振昌 《珠江水运》2002,(12):32-33
海事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执法职权,肩负着对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任务。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海事行政的重要原则。近年来,海事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水上交通安全状况逐步好转。然而海……  相似文献   

12.
内河水上交通运输业对现代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保障内河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健康、稳定、有序进行是内河海事管理机构的最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期待。实践中,有很多因素对内河水上交通安全构成威胁,船舶超载运输即是其中突出的一点。江西省因鄱阳湖的存在而成为水运大省,治理船舶超载运输,保障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自然成为江西海事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相似文献   

13.
杜亚明  葛锁林 《中国水运》2006,3(1):124-125
新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出台后,为便于实施"拆除动力装置"的行政强制措施,本文从实施的条件、程序和注意事项等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旨在保证海事管理机构正确地履行职权,既保障通航安全,又能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4.
谢士富 《中国水运》2006,6(1):141-142
基于对浙江省内河交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的深入剖析,从调整职权委托、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制度等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内河交通行政执法方面,提出了以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为主体统一行使内河交通行政执法职权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5.
多年来,《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版)第64条关于"暂扣船舶"和"没收船舶"规定难以执行到位。主要原因是法规只赋予海事管理机构暂扣和没收无证船舶的职权,没有明确海事管理机构确保履行职权所必须的条件,也没有明确实施暂扣和没收无证船舶的最终目的,使海事执法人员难以主动、有效行使法定职权。为使该规定执行到位,有关机关应遵循行政法权责统一原则,从船舶扣押场所设置或者委托保管、扣押船舶安全值班、船舶扣押和没收后的具体处置程序和明确当事人等方面完善配套规定。  相似文献   

16.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海事管理机构在查明水上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水上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水上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法律性结论。由于《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就水上交通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不服时,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焦点。对此,各地法院有的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有的则不予立案,直接影响了国家的司法统一性和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17.
《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该如何把握和操作这一规定呢?这成了海事管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笔者现就如何认定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以及如何依法将所办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谈点认识。  相似文献   

18.
林禹 《中国水运》2009,(12):48-49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下简称《船员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船员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起着积极的作用;对约束船员自觉遵章守法、爱岗敬业起着促进作用;同时也给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配员不足的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带来了新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可诉性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海事管理机构在查明水上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水上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水上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法律性结论。由于《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就水上交通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不服时,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焦点。各地法院有的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有的则不予立案,直接影响了国家的司法统一性和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20.
林峰  史训善 《中国港口》2005,(12):33-35
200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9号令”)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0号令”)同时生效,对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法规的出台对双方在危险品管理上的职责做了进一步明确。但是,受传统海事管理危险品观念的影响,有人把两者的分工简单的理解为“海事管理水上,港政管理陆上”。为分清海事管理机构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内河危险品管理上的职责分工,笔者就此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