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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的比例赔偿责任制度在海上保险合同中适用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反思。通过分析相关裁判案例,得出实践中比例赔偿原则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的适用存在规范的内涵不明确、规范性质存在争议、实践中对该规范的认识不一的问题,导致了比例赔偿责任制度在海上保险合同中适用效果的不稳定。就此,文章提出宜通过明确比例赔偿责任制度对海上保险合同纠纷的适用、由立法论转向解释论以及建立比例赔偿责任类型化适用制度这三条路径实现比例赔偿责任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的恰当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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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及其性质 海上保险合同是众多合同中的一种,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16条的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海上保险合同关系本来应该属于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但鉴于海上保险有许多特殊性,故<保险法>第153条规定:"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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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上保险代位权的成立 关于"保险代位权成立时间"法律界屡有争议,有"合同订立说"、"支付赔偿说"和"保险事故发生说"3种.笔者认为,"保险事故发生说"是较为恰当的."合同订立说"导致海上保险代位权成立时间提前,此时尚不存在海上保险代位权产生的前提;"支付赔偿说"使海上保险代位权成立时间推后,造成权利不稳定空间,这不利于代位权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利益的维护,因为支付保险金可能是一个较长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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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订立要受一般合同法调整,需要满足要约、承诺等合同订立的基本要求。同时,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还会因在不同地点订立而受到差异化市场惯例的影响。因此,同样一份海上保险合同,在中国市场下的订立与在英国市场就会有所不同,即使同样是在英国,伦敦市场与伦敦外市场对订立的理解和惯例又有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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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近年英国出现的重要海上保险案例,对英国1996年海上保险法的最新重要发展进行了具体和全面的论述,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成立,英国法认为海上保险合同在承保条所包含的要约被接受时成立,而海上保险单则用以记录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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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比较的方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第12章“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称《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的不同之处进行了分析和论述,突出了海上保险合同法的特点,以便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正确理解和适用有关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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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系海上保险合同订立的重要基础,虽然我国《海商法》第222条和第223条对告知义务的范围及未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都作出了相应规定,但仍存在告知范围不明确的问题。分析海上保险告知制度的适用困境,结合相关司法实践案例,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我国海上保险告知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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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十分强调诚实信用,最高诚实信用原则(utmost good faith)体现于海上保险合同的全过程,被保险人严格遵守保单中的保证条款就是其具体表现之一.所谓保证条款就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人作出的承诺.船舶保险和货物保险中都有保证条款,保证有明示和默示之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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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北平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1,(12):58-61
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不仅应承担合同后义务,也应承担合同前义务。海上保险合同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对诚信原则有着更高的要求,“最大”诚信原则就成为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保险人作为合同的一方自然也就要受合同前义务的约束。近几年来关于最大诚信原则的讨论很多,但对于合同前义务而言,主要集中在被保险人一方,且仅仅是告知义务而已,而对于保险人的合同前义务,则鲜有提及。因此保险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合同前义务,该合同前义务的范围如何,以及如何避免极端地强调保险人的合同前义务而造成对保险人的不公等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笔者将结合实务就上述问题谈一些自己看法,与业内人士一起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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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是海上保险合同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告知义务是其主要内容。结合我国《海商法》、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及相关司法判例,对海上保险中的告知义务进行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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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是国际商事合同的一种,往往需要适用外国法。在这一领域,目前尚无全球性的统一冲突法和实体法公约。本文运用比较方法。分析了海上保险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和适用范围,总体我国有关立法,并通过对比,发现了我国立法的缺漏,提出了新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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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第12章是关于海上保险的专门规定,共41条,对海上保险合同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在海上保险实践中起着规范、指导作用,但其中尚有部分条款存在一些不足。由于不够明确和规范,易产生歧义。本文拟对这些条文作逐一分析,并探求完昔和改进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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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以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原则及其相关问题为主线,以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和海商法为依据,采用比较法学研究方法联系国外立法,对我国海上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确定和适用上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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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伦敦保险市场不同,我国海上保险市场没有将风险拆分承保的习惯,保险公司通常独立完成对一个风险的承保。订约习惯和流程通常,一份海上保险合同在我国市场下的订立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个阶段:一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表达投保意愿;二是双方就有关保险事项进行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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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船舶建造保险是否属于海上保险合同进而由海上保险法调整在理论和实务中一直处于争议状态,引起纷争的根本原因在于船舶建造保险合同的特殊性,笔者对船舶建造保险合同法律适用提出了自身观点,以期为海上保险法的法律适用边界确定外延根据保险合同是否为海上保险合同会区分适用不同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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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上保险中的委付通知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委付一般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当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后,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和义务都由被保险人转移给了保险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海上保险合同作为赔偿性合同(CONTRACT OF INDEMNITY)必然会与委付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但委付制度并非为海上保险所独有,一般的财产保险在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时,都存在着委付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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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虽然我国在《海商法》中对港口领域保险相关事宜已有一系列的规定,但并不足够周全。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的今天,港口与港口之间,特别是不同国家的港口之间的联系将越来越密切,在搞好外向型经济,促进我国及周边地区贸易发展的同时,我们不得不注意加快完善对海上保险于港口的损益之间联系的认识,这亦有利于促进我国港口经济的发展,并对整个国家经济产生重大影响。而《港口法》的出台,必将推动海上保险业务的发展。 一般来说,海上保险业务并不十分集中于港口领域,但我国在《海商法》中对海上保险的某些规定及对一些词汇的解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