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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男)与被告李某(女)系夫妻,1986年登记结婚,2002年双方感情不合分居,双方居住房屋为婚后购买的售后产权房,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现有张某居住,李某携子居住在外。2004年被告李某未经原告张某同意与第三人王某就原被告居住的房屋以22万元达成买卖协议。王某付清全部房款后与李某双方至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将房屋产权过户至第三人王某名下。原告张某在王某欲入住装修时,才知房屋产权已被被告李某出售,遂于不知情,未经本人同意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件审理产生两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其理由是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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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租车,定期一年,且约定一年内不得终止合同.但这位租车人只租了一个多月,就欲退租.出租人为此向法院起诉,以追究租车人的违约责任. 2006年11月23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了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终止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间的租赁合同,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给付所欠的租金875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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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动车道捡拾物品时被摩托车撞伤,还要赔偿摩托车上受伤的乘客医疗费。2006年10月17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570.95元中,由被告沈某赔偿2628.38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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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行将客户送修的摩托车出借他人发生事故后,其又拒绝提供借车人姓名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呢?6月12日,经江苏省海安县法院调解,被告俞某(修车人)自愿赔偿原告赵某23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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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某电梯厂,被告是一家建设公司.被告为其开发的建设项目向原告购买四部垂直升降电梯.双方分别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和一份电梯安装合同.电梯买卖合同约定电梯保质期为交货后一年内,余留三万元在保质期届满时付清;电梯安装合同约定保修期为电梯经有关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半年内.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并安装了四部电梯.被告经有关部门验收取得电梯使用营运证后使用了电梯.被告在安装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发现电梯有质量问题向原告交涉,原告派人进行了维修.之后,原告因被告未付清余留的三万元货款拒绝维修电梯,原告诉至法院.法院审理中,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履行电梯维修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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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某电梯厂,被告是一家建设公司.被告为其开发的建设项目向原告购买四部垂直升降电梯.双方分别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和一份电梯安装合同.电梯买卖合同约定电梯保质期为交货后一年内,余留三万元在保质期届满时付清;电梯安装合同约定保修期为电梯经有关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半年内.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并安装了四部电梯.被告经有关部门验收取得电梯使用营运证后使用了电梯.被告在安装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发现电梯有质量问题向原告交涉,原告派人进行了维修.之后,原告因被告未付清余留的三万元货款拒绝维修电梯,原告诉至法院.法院审理中,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履行电梯维修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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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奔驰S350车主傅女士诉戴姆勒-克莱斯勒股份公司、上海申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奔驰车存在产品缺陷为由,对原告提出的退车及要求两被告退还137万元车款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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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公路上堆放粮食而引起重大交通事故,堆放粮食人刘英被告上法庭。2006年11月7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英赔偿原告黎明各项损失共计1.45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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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日,某客运公司的三名职工在外出车期间,把自己的摩托车停放在本公司的看车棚内,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当看管人员夜间回家睡觉时,三名职工及看管人员的摩托都一并被盗了。当三名职工找到看管人员和公司,要求给个说法时,双方都说与己无关。无奈,三原告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和看管人员推上了被告席。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庄严神圣的法庭上,三原告提出了自己的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由二被告赔偿3辆摩托车损失10380元,同时向法庭提交了有关购买摩托车的发票、向派出所报案的记录、证人的证言等相关证据。而被告看管员则为自己辩称:10月2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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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一原告许某将自有的一辆永久助动车停放于小区物业公司专设的车库内,每月交纳 15 元停车费,该车库由被告物业公司派人 24 h 看管。后该车辆丢失,经观看小区监控录像,发现已被一陌生男子开出小区。原告要求物业公司因未尽保管义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自己与业主之间未签定过车辆保管合同,停车费收据只能说明双方的停车场所租赁关系,拒绝承担赔偿义务。2 案例二原告傅某将自有的一辆永久牌助动车停车放于小区内的车棚内。该车棚由当地居委聘请专人看管车辆,每个季度业主缴纳45元停车费用于支付看管人的工资。车辆失窃后,刘某要求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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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河南省太康县的杨长更因交通事故赔偿诉第一被告何秀根、第二被告金华金温快客有限公司、第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赔偿一案,一审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第二被告——金华金温快客有限公司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500000元范围内.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对超过500000元的部分.由第一被告何秀根、第二被告金华金温快客有限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承担。据悉.这是全国首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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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20日,家住长葛市的越某将自己所有的楚风版运输车以3.3万元的价格卖与长葛市尚桥镇的刘某,刘某当时付款1.6万元,下欠1.7万元给赵某出具欠条一张,注明7月10日前付清,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03年7月18日,刘某又将该车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双方在所立买卖手续中注明该车车牌号为豫A-30650,并协议保证该车所有遗留问题由刘某承担,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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