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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航行过程中,《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已经成为国际通行的航行准测。在实际航行中,有些船舶为了自己航行方便,试图通过双方合意来突破该《规则》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碰撞的,仍应适用《规则》来评价双方在达成协议后所采取的行为,并据此确定碰撞责任比例。〖案情〗原告: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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锚泊船舶与他船发生碰撞在海上船舶碰撞的案例中并不少见,海事局或者海事法院对碰撞责任进行认定时,一般都认为锚泊船舶没有碰撞责任或者承担很小比例的责任。本文分析了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避碰规则》)下,锚泊船舶与他船发生碰撞的几种类型,对如何理解《避碰规则》下锚泊船舶的避让义务提出一些看法,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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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山水道通航分隔制区域船舶碰撞事故探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此文针对施行通航分隔制的大三山水道船舶碰撞事故常有发生,阐述正确理解和遵守《规则》各条及处理好与《地方规则》间关系是避免船舶碰撞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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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统一国际海事立法的大趋势下,CMI为了解决船舶碰撞损害赔偿问题,在1985年第35届会议上提出了《确定海事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预案》(以下简称《公约预案》),并在此基础上于1987年制定并通过了《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里斯本规则》(以下简称《里斯本规则》)。1985年公约预案至今未能获得通过,制定正式的国际公约更是遥遥无期。杨良宜先生认为:“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被订明在租约或提单中非常普遍,实用价值很高。相反,笔者从未听闻《里斯本规则》有当事人同意的适用……大部分船舶碰撞案件会去英国海事法院审理,英国法律在损失计算的大原则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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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撞危险,紧迫局面和紧迫危险剖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钟建东 《上海海运学院学报》1999,20(2):76-80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对“碰撞危险”、“紧迫局面”和“紧迫危险”未作明确定义。为正确领会和遵守《避碰规则》,本文试就这3个术语的含义和区别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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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与理解《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十五条“交叉相遇局面”中,形成了一种观点,即适用第十五条的前提必须以直航船的航向稳定为前提,或者以两船的航向稳定为条件.但这些在《规则》的条款中并没有规定,而且这些比较一致的观点在驾驶人员学习《规则》中,对碰撞事故的分析容易造成误解.就此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有助于驾驶员更准确地理解和掌握《规则》的规定,有利于船舶的航行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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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英国皇家航空研究所卡尔瓦特避碰法则和《国际避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原则,结合国内、外碰撞案例所提供的经验,建立全方位数模,编程用计算机求得全部避让信息,并设计船舶避碰图和ARPA的碰撞危险区图形。避碰图给出了具体执行《规则》的全方位避让航向或航速,方便驾驶人员用心算法快速决策避让行动。ARPA的碰撞危险区图形可提高ARPA的性能,充分给出单船和多船的全部避让信息,驾驶人员可择优选用最佳避让方案,该图形亦为研制混合型ARPA(矢量型加CAD型)提出了新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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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制定的海上航行规则只有两种,即《海上防止碰撞国际条例》(简称:COLREGS)和《美国内陆水域航行规则》,后者常被称为《内航规则》。当航行在海岸以外的水域和公海时.适用的是COLREGS条例,而《内航规则》所覆盖的水域包括湖泊、江河以及近海岸水域。这两个规则是40年前制定的,如今卡斯威尔又制定了自己的一套航行规则.为人们在海上更加安全的行驶提供了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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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秋荣 《上海海运学院学报》2003,24(4):300-303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主要作用是指导船舶驾驶员、引航员如何采取避让行动以避免碰撞的发生;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规则》显得尤为重要。针对《规则》存在容易引起误解的某些条款提出个人的理解和修改意见,以利于《规则》的更加完善和正确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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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论述了背离条款的意义,背离《规则》采取尖具备的条件和应遵循的原则。提出了背离《规则》时的紧急操船法,用模拟器将典型的船舶碰撞案例进行模拟试验。通过模拟试验可以得出:船舶碰撞事故的主要原因由人为因素造成的,只要驾驶员认真负责,措施得当,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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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17条赋予直航船“独自采取避碰行动”和“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的责任与义务,是为了避免碰撞事故的发生——当规定的让路船没有遵守《规则》规定采取让路行动时,两船就会处在非常危险的境地,这种态势若发展下去,碰撞将不可避免。如A轮从海门港按计划航线空放宁波北仑港时,在头门岛附近与B轮的碰撞事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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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之间的碰撞事故时有发生,尤其是港口内的碰撞事故更为频繁。文章分析了船舶互见中的行动规则在港内的适用问题,提出了船舶在港内航行当与《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不同港口《港章》相违背时,应该如何解决两者之间的不同并达成共识,从而保证船舶航行的安全,将事故率减少到最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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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简称《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指导各类船舶在海上安全航行的重要文件,是航海人员必须遵守的重要规则。它所包含的各类条款,已在各种海海人员中深深地扎了根,它的权威性是不可动摇的,既然如此,《规则》的制定者前没有要求各类船舶的操纵者,驾驶员呆板地、简单地执行这些规则,而在第二条责任条款的第二款中规定,可以对《规则》进行背离。这样就使严肃的《规则》有了灵活性。对《规则》的执行就有了机动的余地。这样就可以灵活地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各种危险和碰撞。从而提高了《规则》的实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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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0引言近年来,我国沿海商船与渔船的碰撞事故频发,造成极其严重的人命和财产损失。有关部门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双方或多或少都存在违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避碰规则》)的情况。在事故责任认定时,某一方可能因遵守《避碰规则》的严重过失而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承担刑事责任。如2012年4月2日,新加坡籍集装箱船"××"轮与"浙普渔××"船碰撞后逃逸,该集装箱船的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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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一日趋加大的承运人责任挑战
《鹿特丹规则》既有站在海运长远发展角度,从海运法律立场、学术观点的融合、碰撞,也有各国间政治、经济和外交等综合力量的博弈,折射出各国对《鹿特丹规则》在不同经济发展背景下各不相同的利益诉求.尽管由于批准加入国家尚未达到《鹿特丹规则》生效条件,但在残酷的航运竞争实践中已经逐步有所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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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原文中“RISK OF COLLISION”和“DANGER OF COLLISION”,在中文版《规则》中均被译为“碰撞危险”,本文对如何理解和运用该“碰撞危险”作了阐述,并提出了实际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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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了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发生的几起重大海上碰撞事故,指出发生这些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在没有弄清他船动态的情况下仍盲目行驶或转向,作者对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磁规则》中的有关要求,阐明了船舶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避让他船时用车避让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