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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法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或装船完毕前,将提单“预借”给托运人以便其结汇的行为。倒签提单则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在提单上填发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行为。近年来,我国各地海事法院和仲裁机构先后审理了若干起预借提单、倒签提单纠纷案,其中最具典型意义的当数1989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福建省宁德地区经济技术协作公司诉日本国日欧集装箱运输公司预借提单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该案一二审均认定被告预借提单属侵权行为,并据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所受损失。但是,不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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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承运人倒签提单的行为,虽然提单签发的日期与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不符,却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船日期相符,使得托运人获取了在提单签发日期如实记载时本不能获取的利益,而提单持有人支付了本可以不支付的货款,所以倒签提单与提单持有人不能避免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倒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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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由于承运人倒签提单的行为,虽然提单签发的日期与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不符,却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船日期相符,使得托运人获取了在提单签发日期如实记载时本不能获取的利益,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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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承运人倒签提单的行为,虽然提单签发的日期与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不符,却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船日期相符,使得托运人获取了在提单签发日期如实记载时本不能获取的利益,而提单持有人支付了本可以不支付的货款,所以倒签提单与提单持有人不能避免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倒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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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倒签提单的缔约过失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期以来,法学界对于倒签提单行的法律责任属性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概言之,有侵权责任说、违约责任说、竞合责任说以及变态责任说四种。笔者紧密结合倒签提单的行为特征,对上述四这说进行评述,提出倒签提单行为的法律责任属性应为缔约过失责任并进行了详细论述,以期能推支理论研究的深化,更好地服务地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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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提单VS预借提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从案例看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倒签提单系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请求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而预借提单系指承运人在接收货物以后,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应托运人的请求即时签发的提单。这两种提单由于有诸多共同之处,许多人往往将二者混为一谈,甚至有人认为预借提单必然是倒签提单。但事实上,这两种提单存在着显著的差别,值得引起有关人员的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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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倒签提单的性质、应用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对目前我国倒签提单的实践应用及法律现状做了仔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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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A公司签定硫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A公司购买10000吨(正负百分之十)硫磺,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可转让信用证,货物装运地为伊朗Bandar Abbas,目的港中国天津。合同签定后,原告向中国交通银行天津市分行申请开立了以被告A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848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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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一个国际案例,分析了预借、倒签提单的责任性质和赔偿范围,判定其法律性质,需从责任性质、责任依据、责任后果和承担方式以及构成要件之不同,来区分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从而认定承运人预借或倒签提单的行为是违约行为,而不是侵权行为,行为人应承担由此给收货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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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换取清洁提单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当今的航运实务中被普遍采用。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签发清洁提单的问题发生了争议时,保函可以起到润滑剂的作用,避免因此而产生的船期损失,从而维护了国际贸易的迅捷性。但是,对于这一问题,不仅外国法院有不同的主张和判例。我国法学界和航运界也各执一说,莫衷一是,至今,国际间没有统一的认识。因此,对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下称“保函”)进行系统的研究,无论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航运和对外贸易实务上都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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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国际贸易中,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是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在采用这种付款方式的情形下,开证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出的信用证对货物的装运期限、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日期都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卖方只有在完全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向议付银行提交所需单证后,方能顺利结汇。其中,卖方所提交的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否则不能结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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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运实务中,预借、倒签提单的出现不可避免,承运人虽有过错,但要其承担与此类提单有关的全部损失并不公平。在法律中,承运人可以找到维护自己利益的方法:对货方的索赔提出有力的抗辩。即便承运人被判令承担货方的全部损失,其仍可通过向责任方的追偿,弥补自己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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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化公司)。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来西亚国际航运公司(下称马航公司)。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泛洋航运有限公司(下称泛洋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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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运输过程中,装货完毕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有签发提单的义务。提单是记载货物已实际装船的证据,是重要的航运单证和贸易单证。托运人则要根据提单等其他文件到银行结汇。在船方出具单证时,若装船货物外表有瑕疵,如锈蚀、破损、包装不当等,船方会在提单上增加相应的批注,使之成为不清洁提单,以保护船方的利益。在国际贸易中,在信用证为支付方式下,一般要求凭清洁的正本提单结汇,这样托运人凭不清洁提单就无法正常结汇。因此,托运人可能要求承运人不加批注。那么,承运人此时应如何处理才能既保证船方利益不受损害,又使托运方不致遭受损失?拒绝或答应托运人的要求?或者在其出具保函的前提下签发清洁提单?另一方面,若货物的表面状况不良,船长对提单行使批注权利,此时究竟如何批注才算是合理的,从而避免错误批注导致的索赔纠纷。 本文拟就以上两种情况下船东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