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王钧 《水运管理》2010,32(10):34-36
针对我国有关法律、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对货物控制权的规定比较笼统和简略,缺乏可操作性的实际,根据《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对货物控制权内容、主体、行使及转让等方面的规定,结合具体案例阐述在航运实践中如何正确行使货物控制权。  相似文献   

2.
国际货物运输公约中,对货物不应造成运输延误的规定首先来自于1978年制订的《汉堡规则》。随后又在1980年制订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中进一步有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引入了《汉堡规则》中有关延误交货的精神,规定:“如  相似文献   

3.
国际货物买卖需要借助国际货物运输来实现,而国际货物运输很大比例上是通过海运完成。即便在最简单的交易模型中,也会涉及三方两种法律关系。正是因为有货物运输关系的介入,使得货物的占有与权利人相分离,此时贸易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保障依赖于承运人的协助,而承运人基于何种规则听从指示成为控制货物的关键。货物控制权规则在国内立法中尚无系统设置,借鉴《鹿特丹规则》的专章规定,探讨《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在货物控制权方面应予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以期为贸易法与运输法的衔接提供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4.
赵亮 《世界海运》2003,26(5):30-32
根据国际海事委员会(CMI)运输法最终框架文件草案中控制权条款的规定,分析海上运输中货物控制权的概念、性质及行使等内容,对海运货物的控制权有关问题予以探讨。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充分借鉴控制权概念,针对我国《海商法》关于控制权概念的空白,对《海商法》的修改和完善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5.
程佳玲 《水运管理》2000,(12):27-30
中国《合同法》第 30 8条是新增的内容 ,其规定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 ,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许多民法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都对其进行了探讨 ,有很多人认为 ,这是合同法有关中途停运权的规定 ,但笔者认为这是就托运人单方任意变更运输合同的规定 ,其理论基础应是托运人的货物控制权。一、货物控制权是托运人单方变更运输合同的理论基础依合同法理论 ,合同订立后 ,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 ,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之约定履行自己应…  相似文献   

6.
香江 《集装箱化》2001,(10):27-28
3出入境集装箱及其货物监管办法 各国海关对国际集装箱及其货物的出入境和过境都依照其国内法实施相应的监管制度.国际上,对集装箱及其货物就海关事项也制定有相关公约.<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及附件对国际货物过境运输的海关事项作出了相应规定与要求.20多年来我国海关也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这些法规对于出入我国关境或过境我国的集装箱及其货物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我国对外贸易运输的正常发展.  相似文献   

7.
汤震宇 《中国港口》2014,(4):19-20,24
<正>多式联运是货物运输集装箱化后得到蓬勃发展的一种新的运输组织形式。1980年5月,联合国为了适应并促进国际贸易及运输的发展,在国际多式联运会议上,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公约》总则第一条对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是:国际多式联运是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受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我国《合同法》、《海商法》对多式联运也做出相关法律规定。由于海上集装箱运量巨大,铁  相似文献   

8.
《鹿特丹规则》具有相对明确和统一的法律制度,该规则是2009年正式确立和实施的。之所以会确立该规则主要是希望缔约国之间可以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更加广泛的经济合作。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目前还没有加入《鹿特丹规则》的缔约国队伍中,但是《鹿特丹规则》却在有形和无形中影响着我国的海运发展。《鹿特丹规则》中有关"海运货物控制权"的规定是第一次以"国际立法"的方式将控制权制度展现在世人面前。基于此种情况,文中主要针对《鹿特丹规则》背景下我国海运货物控制权的立法完善展开论述,希望能进一步促进我国海运货物控制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9.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Contract of International Carriage 0f Good by Road) 制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特别是有关此种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责任的统一条件的公约。公约于1956年5月19日在日内瓦签订,于1961年7月2日生效。①公约适用范围:使用营运车辆完成公路运输的所有合同,只要合同中规定的接管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两个不同的国家,且其中至少有一个是缔约国,而不论缔约  相似文献   

10.
《水运管理》2008,30(8):43-43
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日前通过一份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新公约草案。新公约对由内陆运输中心经海路抵达另一地点的船运作了规定:承运方对货物损坏、丢失或近期交货所承担的责任自收货时起至交货时止。  相似文献   

11.
许磊 《水运管理》2002,(3):17-19
水路运单在水路货物运输中起着什么作用,它的性质究竟如何,这在以前一直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这个问题在2001年实行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称新《货规》)中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其第58条规定:“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已经接受货物的收据。”明确了运单非运输合同,仅作为运输单据。这个规定,明显超越了原1995年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 在1995年的《货规》第五条第二款中规定:“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为月度或月度以上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水路货物运单和水水联运货物运单。”而据其第十三…  相似文献   

12.
国际信息     
《中国海事》2007,(1):73-75
公约与法规印巴正式签署海上船运公约2006年12月14日,印度和巴基斯坦在新德里签署了一项海上船运公约,这项公约是对1975年两国船运公约的修订。根据公约,两国贸易货物可通过第三国货船直接出入各自的港口运输,挂有印度或巴基斯坦国旗的货船可从各自的港口承运第三国的货物直达对方港口,这将是35年来两国中断直接货物运输以来首次恢复海上货物运输。(中国船级社)  相似文献   

13.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Contract of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 by Road) 制约国际公路运输合同,特别是有关此种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责任的统一条件的公约。公约于1956年5月19日在日内瓦签订,于1961年7月2日生效。公约共五章五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1)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使用营运车辆完成公路运输的所有合同,只要合同中规定的接管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两个不同的国家,且其中至少有一个是缔约国,而不论缔约方的住地和国  相似文献   

14.
为了确立港口经营人的独立主体地位,调整因港口作业产生的法律关系,必须通过港口经营人责任方面的法律,使其能与《海商法》相衔接。1991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以下称《公约》)中把港口经营人称为“运输港站经营人”,并将其定义为在其业务过程中,与其控制下的其一区域内,负责接管国际运输的货物,以便对这些货物从事或安排货物与运输有关的服务的人。但是,凡属根据适用于货物的法律规则身为承运人的人,不视为经营人。  相似文献   

15.
诉讼权废除(Right of Action Ascertained) 涉及索赔诉讼的一项特殊的制度。关于索赔诉讼,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司(C·O·T·I.F)除了和一般的公约一样订有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外,另外还规定了一项对于货物索赔人来说更为严格的制度,即诉讼权废除制度。按照这项制度,只要收货人接收了货物,对因延迟而造成的货损,部分灭失或延迟交付等根据运输合同  相似文献   

16.
随着SOLAS公约第Ⅶ章修正案于2004年1月1 日正式生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IMDG Code)的大部分章节成为强制性的规则。《国际危规》第七部分的7.2.2.3节明确规定“需相互隔离的危险货物不得在同一货物运输组件内装运。需先‘远离’的危险货物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在同一运输组件内装运,但须坚持等效的安全标准”。根据这一规定, 两种或两种以上危险货物在同一集装箱内拼箱运输时, 必须事先得到主管机关的批准。  相似文献   

17.
提单留置权是指承运人根据提单产生的留置权。在国际海上集装箱运输中,经常发生承运人根据提单留置货物或运输单证的情况。提单留置权是合同留置权的一种。合同留置权的效力在于合同条文的规定及解释,但是,提单不是运输合同,仅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故提单留置权的效力还取决于条款是否合法。由于现行国际运输公约都没有留置权的规定,于是,国内法就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提单中的留置权条款当受其约束。  相似文献   

18.
近日,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同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船舶运输铁精矿、高岭土、红土镍矿等54种易流态化同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明确,  相似文献   

19.
王安安 《水运管理》2014,36(9):33-36
针对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规定的局限性,从我国《海商法》第87条的字面表述角度和在我国传统民事留置权制度框架下分析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性质的通说观点,总结出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条款的效力问题。通过比较法研究提出未依据所担保债权的性质予以区分设置是造成该条款效力矛盾的症结所在,并建议将担保不同项目债权的留置权区分为法定留置权和合约留置权,明确承认运输合同及提单中的留置权条款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20.
<正>内外贸同船运输、外轮沿海捎带等新业务备受港航业关注,完善监管,让业务平稳运行是当前的重中之重。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明确承运境内水运转关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船舶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3号)(以下简称《管理公告》)。其中对于承运境内水运转关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船舶备案管理事项进行了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