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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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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船舶物权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由于现行船舶登记制度依据的上位法为《物权法》,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后,船舶登记制度的上位法同时废止,亟需对船舶登记相关法规、规章进行修订。《民法典》第406条改变了《物权法》第191条规定的抵押财产转让制度,首次明确了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自由转让。而船舶作为抵押财产时,船舶转让后将涉及到一系列船舶登记的申请与审批。在《民法典》的基本框架下,修订现行船舶登记制度,在抵押船舶转让后同时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新办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抵押权变更登记,可以有效解决抵押船舶转让登记制度与新抵押财产转让制度的衔接。  相似文献   

2.
船舶等特殊动产的登记制度的质疑第二十六条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对动产物权、权利质权进行登记的,参照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问题]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动产物权的登记参  相似文献   

3.
李晓涛  魏方 《中国水运》2005,(10):38-39
船舶抵押对于船东不失为一种以船舶作为担保而取得贷款的有效融资手段,是动产担保机制在海商法领域的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抵押行为是否合法、船舶抵押权登记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将会直接影响抵押的效力,影响到抵押权双方权利的享受.笔者联系《海商法》、《担保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结合对海事局船舶登记的调查,谈一谈对船舶抵押权登记几点认识.  相似文献   

4.
梁杰 《中国水运》2000,(1):2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二)原船籍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文件.  相似文献   

5.
如何认定按份共有船舶抵押中的抵押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黄莹 《中国海事》2006,(9):43-4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十一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第十三条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相似文献   

6.
八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换发和补发 第四十五条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证书换发手续。 第四十六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舶船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第四十七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  相似文献   

7.
李光春 《中国水运》2008,8(1):242-243
船舶所有权登记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公示制度,对船舶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着重大的影响,然而,某些船舶登记机关在从事具体船舶登记工作中,以发布船舶所有权登记公告的方式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针对这一做法,本文试图根据我国有关船舶所有权登记的现行法律规定,对其合法性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8.
郭锡年 《世界海运》2000,23(4):33-34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必须经过登记,未经登记的船舶不受国际法保护。本文就船舶登记制度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简要探讨和分析。  相似文献   

9.
张伟 《世界海运》2019,(2):52-56
<正>[提要]《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不可僵化地作出反面解释,即"特殊动产所有权或抵押权一经登记便可对抗一切善意第三人"。船舶抵押权即使经过合法登记,但因登记存在瑕疵导致其公示效力丧失或下降的情况下,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即有机会突破登记的对抗效力而获得认可。不能苛求  相似文献   

10.
第五章 光船租赁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一)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的; (二)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 (三)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 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境内出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船舶起租前,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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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琛 《中国水运》2010,(8):97-98
我国海事司法界通常认为,应当凭船舶登记或船舶所有权证书确定船舶所有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颇值得反思。根据我国的物权法,文中从分析我国船舶物权变动模式入手,分析了船舶登记的效力,提出了"不能仅凭船舶登记确定船舶所有人,对未登记的实际所有人也应予以保护"观点。  相似文献   

12.
船舶所有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上海广大航运公司来电咨询称,广大航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今年7月18日将自有船“广运”出售给嘉兴鸿利船务公司(以下简称鸿利)。“广运”轮在秦皇岛卸载后即由鸿利指派船员接管,装载煤炭后直运海口,但未曾办妥船舶所有权的撤销和登记手续。广大所有的另一艘船“广通”轮在“广运”轮离案后次日到港,被海事法院以“广运”轮欠付A燃油商燃油费10万元,应A申请扣押了“广运”轮的姊妹船“广通”轮。广大以“广运”轮的买卖合同、交接船证书为依据进行抗辩。法院仍维持扣船裁定,造成广大公司损失商誉和提供担保损失。 请问:上述扣船是否合法合理,请予答复。 答:这是一桩船舶所有权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典型案例。关键在于如何正确理解《海商法》规定的“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含义。关于不动产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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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是国家对船舶实行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并通过船舶登记保障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我国<海商法>中对所有权和所有人的确认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对经营人的确认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另外,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个体运输船舶大量增加,由此引发许多新的问题.这值得海事部门的重视,也给船舶登记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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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惠园  陈芳 《世界海运》2004,27(4):31-32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受到国际法的保护。船舶登记是当事人取得法律依据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途径,也是海事机关对船舶所有权及其流转实施管理的手段。通过分析我国船舶登记制度的现状以及造成我国船舶移籍海外的原因,提出了缓解我国船舶移籍海外现象,吸引方便旗船回归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5.
船舶登记是指船舶所有人向经国家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文件,经船舶登记机关审查,符合规定后依法予以登记的行为。1958年《公海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规定了船舶必须与船旗国有“真正联系”。船旗国应当对于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有效实施行政、技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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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登记,即当船舶所有权变更、设立或终止时,以船舶所有权登记来表明船舶所有权的变动,是船舶所有权的公示方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登记制度的作用在日益频繁的经济活动中更显突出。本文试图就我国船舶所有权登记制度中的一些法律问题,如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分类、条件、法律效力及“第三人”的界定等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17.
《海商法》作为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对船舶所有权做了相应的规定。《物权法》作为我国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该法生效之后,有必要结合该法的规定对《海商法》有关船舶物权的规定重新审视。本文结合《物权法》的规定,着重从船舶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对抗效力等方面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18.
B《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船检》2004,(11):46-48
一、关于<条例>第一章总则部分 (一)"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的含义为包括50%在内. 就企业法人而言,"出资额"可以是中方法人或自然人的股份之和.对合资企业法人的船舶,在办理所有权登记时,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查验合资企业的验资报告,确认"合资额".境外中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开办航运企业,其出资额是否计算为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应视具体情况报我局审核后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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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确立了同一船舶多重买卖中,已登记为船舶所有权人的同一船舶买受人不能对抗已受领交付的船舶买受人的规则。该规则与《海商法》规定以及海事审判的实践存在诸多的矛盾。从如何看待《物权法》《海商法》对于船舶所有权的规定与该解释相关规定的关系,从海事审判的实践,从是否交付、是否善意的认定标准出发,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在同一船舶多重买卖中,应依照《海商法》的规定,以船舶登记优先于交付的规则,而不是以买卖合同解释确立的交付优先于船舶登记的规则来确定船舶所有权归属的结论。  相似文献   

20.
船舶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双方主体的法律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界定船舶国籍登记和船舶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等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从行政许可法的角度分析船舶登记机关登记行为及登记申请人的法律责任。认为船舶国籍登记属于许可式登记,对船舶所有权等民事权利的登记是确认式登记。船舶登记机关在登记行为中负有形式审查的作为义务。只要申请材料齐备,内容一致就可予以登记,申请人承担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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