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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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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龙 《世界海运》2014,(7):42-43
<正>【提要】C在被雇佣期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法院判决宣告死亡,应视同实际死亡。雇主主张C系自杀,并提供了证人证言,但逝者是否自杀应当由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作出结论。根据Z镇边防派出所出具的证明,C系"落水失踪",并没有其为自杀的认定。依《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主应对逝者赔偿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于新平 《世界海运》2012,35(4):43-44,49
依照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受到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应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雇主雇佣船员为其看船,船员在看船期间擅自过量饮酒,构成重大过失,不慎落水溺水死亡,自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相似文献   

3.
<正>【提要】海上作业风险较高,但风险不都是不可抗力的。不可抗力具有法定的内涵和外延,不可扩大解释。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的,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供充分证据。"父债子偿"的传统观念并未得到现有继承法律制度的认同,除继承人自愿偿还外,对于被继承人债务的承担,继承人有选择权,若选择继承遗产则必须承担债务,但债务承担要以继承遗产份额的价值为限。当然,如果不选择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也无权继承其遗产。  相似文献   

4.
侯树杰 《世界海运》2011,34(12):46-48
一、渔船能否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二、雇佣合同项下的海上人身损害赔偿是否属于《海商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非限制性债权?  相似文献   

5.
<正>【提要】原告在取得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后是否有权向其他侵权责任人Y公司主张侵权赔偿责任?被告Z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发包人,是否应当承担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责任?【案情】受害人D,其父A,其妻B,其子C。自2008年1月1日起,D与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务公司安排D在装卸岗位,从事货运搬运工作,工作地点为Z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所  相似文献   

6.
[案情]2002年8月5日,受强热带风暴的影响,广东南澳县海面东南风8~9级.阵风11级。当日下午1时许,由于风浪较大,柯某为了自有的停泊于南澳县后宅镇码头的机排的安全,准备将机排拖到岸上。柯某遂呼叫连接其机排的另一机排的所有人赶紧解开机排,在无人响应且该机排上没有人的情况下,柯某便打算解开该机排。因无法解开连接两机排的绳索,柯某情急之下用刀砍断了该机排的绳索。  相似文献   

7.
王蕾 《世界海运》2014,(6):53-54
雇主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即雇主的雇员在受雇佣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有工作因素的诱因,应属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8.
《航海》2017,(4)
正〖提要〗船员在船工作时受伤,入院治疗过程中又发生医疗损害,致最终伤残结果加重。海事法院在处理该类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第一,对于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损害赔偿部分的诉请,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不属于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不应予以受理或附带进行审理;第二,虽然医疗损害纠纷非由海事法院管辖,但海事法院在处理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过程中可能涉及对因海上损害和医疗损  相似文献   

9.
<正>[提要]雇主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了雇主责任险,雇员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即保险事故后,雇主已向雇员支付了部分人身损害赔偿(金额高于保险赔偿金的金额),雇主有权请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人依法履行保险赔偿金的给付义务后,雇员(或死亡雇员的家属)不能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要求保险人  相似文献   

10.
海上捕捞作业尤其是潜水捕捞作业是一项危险性极高的行业。它是一种在高压、低温、能见度差、呼吸高分压气体的环境中所从事的劳动强度大、风险度高的职业,操作不当极易导致潜水事故及减压病高发。因此,国家对该行业非常重视,各沿海城市安监部门也都出台了相应的规定,要求从事潜水海洋捕捞作业人员必须经水下实际操作和潜水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由当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该项作业。但高风险、严准入未能阻止无证潜水人员非法作业的脚步,受雇无证潜水人员伤残甚至死亡、雇佣人员因此而背上沉重债务的情况屡见不鲜。作者撰写本文的意图在于提高海上作业人员和雇佣人员珍惜生命、遵章守法意识,杜绝冒险、侥幸作业。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加强对海上作业的监管,切实减少海上违章作业导致的不必要人身伤亡。  相似文献   

11.
袁斌  阮文洁 《水运管理》2008,30(8):24-27
为解决第三者在外籍船舶上遭受人身损害、发生船方侵权责任与第三者雇主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对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和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部司法解释之间法律关系的研究,结合最近若干有重大影响的判例分析,探讨雇主责任和侵权方责任,认为雇员能否同时向侵权人与雇主行使权利主张取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否成立;在受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不真正连带责任也应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为出发点。  相似文献   

12.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法律对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规定并不完善,作为民法之侵权行为法和海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制度,其理论基础研究在民法学界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针对现有法律法规对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之责任限额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运用一般的民法理论和比较分析的方法,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的建议:即在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中,应逐步缩小涉外与国内的差距,使赔偿限额最终趋于一致,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海上人身伤亡最高赔偿限额不应适用。  相似文献   

13.
船员人身伤亡赔偿的责任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船员人身伤亡赔偿的责任基础进行探讨,认为在民事责任竞和的情况下,船员可以选择行使请求权,同时建议在我国的船员立法中,应当确立船员人身伤亡侵权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制。  相似文献   

14.
刘丽萍 《世界海运》2011,34(10):50-51
<正>[提要]承运人向托运人提供集装箱空箱时,托运人应当检查箱体并核对箱号,但托运人检查箱体的义务应是表面性检查,只要对是否有破口、漏光、漏水、残留物、污染等情况进行表面性的检查,即视其完成了检查箱体的义务。被告作为集装箱提供者,应当知道什么状况的集装箱适宜装运什么样的货物进行海运,应  相似文献   

15.
16.
既往我国司法实践较少涉及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人身损害的承运人违约责任。关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首先应当认定民事关系是否存在涉外因素;其次在冲突规范的适用方面,《海商法》第269条作为关于海商海事合同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应当优先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一般规定适用,但对于具有消费者合同性质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而言,还应考虑《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关于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最后就《1974年雅典公约》的适用而言,需要同时考虑公约是否应当优先于《海商法》适用,以及是否符合公约本身的适用范围。关于承运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974年雅典公约》及《海商法》第五章的规定是以一般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承运人过错的认定需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损害发生的可合理预见性,二是损害发生的可合理避免性,后者的实质是判断承运人避免损害发生的行为是否合理。  相似文献   

17.
张慧 《珠江水运》2007,(2):32-35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问题错综复杂,本文力图从民法关于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一般原理出发,结合海商法的特点,就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相似文献   

18.
所谓人身伤亡的侵权行为是指对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的不法侵害。因船舶碰撞、港口作业、渔业捕捞作业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时有发生。正确处理好此类案件,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航运秩序均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就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种类、责任原则、赔偿依据、赔偿范围几个方面,根据《民法通则》、《海商法》的基本原则,结合审判实践谈谈自己粗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   

19.
倪湧 《航海》2011,(3):24-26
海事法院审理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确定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相似文献   

20.
戴瑜 《世界海运》2015,(1):57-59
中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从事的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应适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此时,如货物未能在约定或者合理期间内在约定地点交付,则为迟延交付,承运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对于"合理期间"的认定属于人民法院自由裁量范围,故若当事人未约定运输期间,对于"迟延交付"的纠纷,托运人可能因此承担较大风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接收、交付货物,同时承运人对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约定适用已经失效的法规、规章的,应当区别对待,并不当然是无效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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