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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转让后托运人的诉权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单转让后托运人是否还享有诉权是一个在海商法理论界很有争议的问题。在分析学者们不同观点的基础上,通过考察其他国家和地区海商法的规定,提出完善我国提单转让后托运人诉权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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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提单性质的基础上,结合《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贸易合同下的卖方作为正本提单的持有人行使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的条件,并对两种诉权的行使作简单的比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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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托运人与承运人间的法律关系由包括提单在内的整个运输合同确定,而第二种托运人与承运人间的法律关系则由提单确定,无论第一种托运人的名称是否出现在提单内,他都有权以海上货物运输同当事人的身份依据合同(有时仅就表现为提单)起诉承运人,而第二种托运人的名称只有写进提单,才具有提单合同当事人的地位,享有对承运人提单项下的诉权。但他无权就提单以外的承运人与第一种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的内容起诉承运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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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的诉权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海商法》第42条规定:“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很明显,我国对托运人的判断采用了双重标准,相应产生了两类托运人:一是和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我们可以称之为“契约托运人”;另一类是将货物交付承运人的人,主要针对的是FOB买卖合同下的卖方,我们可以称之为“FOB卖方”。托运人的诉权问题就分别涉及了这两类托运人,具体讲:一是FOB卖方的诉权问题;二是契约托运人在提单转让之后的诉权问题。对此,本将分别予以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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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贸易条款下,因为提单具有可转让性,原托运人对货物的所有权随着提单的转让而转移到提单受让人的手中,有人主张托运人对承运人的诉权也因此而消灭;但是,保险人与提单受让人不具有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是否还享有保险合同下的代位求偿权成为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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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3,(6):24-25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本以实际工作经验浅谈提单的三个职能及其对船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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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6,(4)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七十一条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第七十二条 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 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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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通常理解为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在记名提单情况下,该收货人是提单中记载的某一公司或某一收货人,但在指示提单情况下,联运提单中的收货人又是谁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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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FOB条款在日益增长的涉台贸易中将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的趋势,涉台贸易FOB条款项下产生的卖方提单风险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而应当成为规制重点。而两岸海上运输的有关规定同时存在着托运人没有统一的识别标准、承运人签发提单对象不明确及交货的卖方是否有诉权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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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海商法》对托运人的规定出发,结合FOB国际货物买卖的实际情况讨论其卖方作为托运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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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航运实务出发,结合实践中承运人关于责任期间所遇到的问题,依照我国《海商法》第46条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就如何保障《海商法》第46条充分适用,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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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提单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国际贸易不断发展,EDI系统已逐渐开始取代传统的书面运输单证,特别是以电子提单取代了纸提单。在推进电子提单的发展的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现存的相关的法律也应做出一系列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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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赋予某些海事债权人的一种特权。船员工资及其他待遇列在船舶优先权的第一项。但在航运实务中,船舶所有人拖欠船员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船员各种待遇的界定、船员劳务合作公司的法律地位、船员申请扣船、船舶优先权消灭时效等几个方面如何行使船员工资船舶优先权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处理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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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光船租赁权的物权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产生债权法律关系,又产生物权法律关系。租赁权的法律性质应当是用益物权性质。光船租赁中的承租人具有船舶所有人的某些权能,其光船租赁权属于自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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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海商法》对船舶物权制度规定之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3年实施的《海商法》尚未引入物权的概念,但与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有关的物权制度却得到清晰和明确的确立。随着《物权法》的实施,《物权法》中有关物权的法律制度与《海商法》中的船舶物权制度却有差异性规定,这无疑会对《海商法》下的船舶物权制度产生影响。其差异性规定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本文着重从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方面涉及的船舶定义、船舶法律特性、船舶物权内容、船舶物权登记对抗、船舶物权实现方式等分析《物权法》与《海商法》的不同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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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运业上市公司竞争力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充分理解企业竞争力的内涵和特点的基础上,从实际可操作性出发,以水运业上市公司2001年年报中的数据资料为依据,利用多元统计分析中的主成分分析方法对我国水运业上市公司的竞争力进行了全面性地定量实证分析,从而希望能为各水运企业的发展规划提供一些指导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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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管理体制上的国外港口融投资体制的比较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过基于管理体制上的多个国家港口融投资体制的对比分析,寻找当前情况下港口融投资体制的特征和发展趋势,为完善我国港口融投资体制提供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