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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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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第三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  相似文献   

2.
洪丽 《集装箱化》2013,24(5):29-31
1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内涵国际货运代理业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组织、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提供国际物流增值服务的行业。[1]需要注意的是,国际货运代理制度不同于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代理制度。《民法通则》第63条  相似文献   

3.
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之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智祥 《集装箱化》2002,(11):19-20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及运输组织形式的发展,我国的很多国际货运代理人已由最初单纯地作为代理人,接受进出口商的委托,仅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包括报关、报验、报检、租船、订舱、代办仓储等与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相关的业务,发展成为不公开委托关系而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签订合同等,有些甚至以独立经营人的身份,诸如无船承运人、短途运输经营人、仓储经营人等开展经营,将其服务范围延伸到整个货物运输和分拨过程,为货方提供包括传统货代服务在内的一揽子综合服务.  相似文献   

4.
纵览     
《珠江水运》2014,(13):1-1
<正>税务总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范围,由直接与国际运输单位发生业务的代理环节,扩大到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环节。税务总局公告明确,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但向委托人收取的全  相似文献   

5.
今年4月1日,商务部将施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来替代此前实行的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审批制度.这不仅标志着中国在履行服务业入世承诺方面又向前迈了一步,也是行业进一步开放的标志.  相似文献   

6.
席平 《中国港口》2006,(6):19-19,28
西安国际港务区以铁路、公路和航空等运输方式为基础,是陕西省物流与国际、国内物流的结合点,是各沿海港口在西安的支线港口集合和国际运输业务的公共操作平台。其构成与沿海港口无差别的国际货物运输条件,是西部地区最大的物流中心枢纽。它为西安市、陕西省和西部地区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7.
锦泰 《集装箱化》2001,(8):24-25
1问题的提出 在国际货代行业,合同评审主要有协议书的评审和国际货物运输委托书的评审.而其中委托书的评审,由于涉及到每票具体业务,委托人委托运输的运费、杂费、预付、到付、航班、目的港、货物的重量、体积、件数等都通过每一票具体的委托书反映出来,受托人的确认也在其中表示出来.  相似文献   

8.
实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制度是加强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了解货运代理企业经营情况、对企业经营实行有效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实施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  相似文献   

9.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最近通过了《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草案)》,公约草案作为国际货物运输法律的核心体系,研究承运人的责任并制订一套合理、有效的体系,对解决目前法律适用混乱的局面以及促进国际海运立法统一,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也必将对国际航运、贸易和港口等行业的利益带来影响,同时对我国海商法的修改产生积极影响。论文介绍公约草案立法背景,主要内容,主要创新和突破以及对国际航运带来的影响进行评析。  相似文献   

10.
郏丙贵  刘盈 《集装箱化》2007,18(7):31-33
12004年《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1.1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备案登记的必要性和作用作为国际贸易和国际运输非常重要的一种单证,提单的规范使用是减少纠纷、提高运输效率、保护当事  相似文献   

11.
杨奕宽 《水运管理》2002,(11):19-20
近年来,我国出口货物以FOB价格成交的越来越多,即由国外买方安排运输,由买方指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或者船公司,这类出口货物又称指定货。而以CIF价格成交的出口货物逐渐减少。出口FOB指定货的剧增对我国的出口企业、国际航运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和保险业等都有着不利的影响。就出口企业来说,其风险增大。  相似文献   

12.
今年4月1日,商务部将施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来替代此前实行的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审批制度。这不仅标志着中国在履行服务业入世承诺方面又向前迈了一步,也是行业进一步开放的标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强化市场运作,保护公平竞争,有利于促进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一个高效的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才能更好地发挥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是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审批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有利于公平竞争。 第五条 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第六条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为: (一)经营海运业务的,100万美元; (二)经营空运业务的,80万美元, (三)经营陆运业务的,60万美元: (四)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业务的,其注册资本应根据实际需要作相应增加。  相似文献   

14.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立法体制的现状及缺陷 2.1国际货运代理协会(FIATA)的示范法及相关国际立法 目前国际上尚未有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专门的国际公约,但FIATA制定的示范法对各国的立法具有很大的影响.此外,<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海牙--威斯比规则>、<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均在一定程度上调整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5.
刘国强 《集装箱化》1998,(12):19-19,22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早已存在,但一直发展缓慢,只是近30年来集装箱运输大发展后.多式联运在世界范围内才有了长足的进步。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成为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主要方式.集装箱运输应发展为多种运输方式的联合运输.而多式联运是国际集装箱运输的高级形式。当今世界,国际集装箱运输已进入多式联运时代。  相似文献   

16.
郏丙贵  刘盈 《集装箱化》2007,18(4):33-37
1修改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1995年国务院第5号令,原对外经贸合作部发布施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商务部2004年1月1日颁布,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的2个基本规则。随着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对外贸易、国际海运、物流等的快速发展,现有国际  相似文献   

17.
信息     
国际货代业全面开放根据商业部出台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从2005年12月11日起,外商可以在中国设立独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该《办法》规定,企业注册资本只要达到100万美元,外商就可以在中国设立独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一经批准,独资企业可以经营国  相似文献   

18.
国际货物运输立法的新发展——评CMI运输法框架文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走势的驱动下,“门到门”运输迅猛兴起。传统运输方式的改变,要求调整运输关系的国际公约也应做相应地调整。加之现行海上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很不统一,所以,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UNCITRAL)于1996年委托国际海事委员会(CMI)起草新的国际运输法,以适应“门到门”运输,试图统一现行国际运输法规。 CMI于1999年成立了专门“运输法国际  相似文献   

19.
香江 《集装箱化》2001,(10):27-28
3出入境集装箱及其货物监管办法 各国海关对国际集装箱及其货物的出入境和过境都依照其国内法实施相应的监管制度.国际上,对集装箱及其货物就海关事项也制定有相关公约.<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及附件对国际货物过境运输的海关事项作出了相应规定与要求.20多年来我国海关也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这些法规对于出入我国关境或过境我国的集装箱及其货物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我国对外贸易运输的正常发展.  相似文献   

20.
宗雅玲 《中国水运》2014,(3):74-76,80
国际贸易一般情况下包含了买卖、运输、保险、支付等诸多环节。毫无疑问,货物买卖是其他诸多环节的起点和基础,其他环节均因其产生并为实现货物买卖而服务。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需要进行跨越国境的运输,完成从卖方到买方的地理位置转移。其中,海上运输是最重要的运输方式。由于国际买卖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分别受买卖法与运输法调整,而国际、国内、有关买卖、运输的立法并不同步,导致作为前端的买卖合同与作为后端的运输合同不能有效衔接,极大阻碍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为了能够充分反映国际贸易的发展、适应新的交易需求,国际商会决定对现行的《Incoterms2000》进行修改。新版本《Incoterms2010》无论在语言上、结构上还是内容上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贸易活动的指导性更强,使用起来也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2年5月1日施行。该规定可以有效地指导货运行业中引起的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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