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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沿海油污损害赔偿在适用《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商法》等法律、法规时的有关情况及问题进行分析,得出如下结论:有涉外因素的船舶油污案件应优先适用国际公约;无涉外因素的沿海船舶油污案件应适用国内法,其中沿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基础应适用《民法通则》,其责任限额应适用《海商法》及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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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分析我国海事主管机关根据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对船舶产生海洋油污的管辖权。通过论述我国海事主管机关在主权水域内和主权水域外对船舶油污的管辖权,提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相应修改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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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船舶油污损害立法的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当前我国海域遭受的船舶溢油污染的一些类型,所面临的面临损害威胁的严峻形势,分析了我国油污损害立法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现状,以及进行油污损害立法、建立和完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并对油污损害立法和完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模式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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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石油等能源大多是通过海洋进行运输,随着能源运输量的大幅度增加,海上油污事故时有发生。石油等有害物质不仅严重破坏海洋的生态环境,而且会对海水养殖、沿海港口作业、沿海运输等造成灾难性的后果。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从保护海洋环境、制裁污染责任人角度对责任人行政性处罚方面的规定已经比较完善了,但是却没有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方面的专门立法。我国海事法院在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时应适用什么法律目前争议极大。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包括: 《1969/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 CLC)、《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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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航运业的发展,船舶污染对海洋造成的损害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为此,国际社会先后出台三大国际公约。我国目前尚未有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的专门立法,现行法律的规定又过于原则化,法律之间的规定也并不完全一致。应当在未来编纂民法典和修改《海商法》时,增设有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章节,确立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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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船舶油污损害中船舶的定义、油污损害的类型、国内外的相关立法进行了分析和研究,为我国在完善船舶油污损害立法方面提出了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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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宇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5,(10):44-46
我国《海商法》并未规定船舶物权预告登记制度,这是立法上的一个缺憾。建议将来在修改《海商法》时建立船舶物权预告登记制度,以维护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使我国的船舶物权登记制度与物权法的规定相适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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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海运》2016,(5):38-41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是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相关国际公约的制定和修改既是我国基金立法的背景,亦被我国予以广泛借鉴。以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为起点,我国已经建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基金法律规范体系,并且随着2015年基金管委会的成立开始全面运行。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和基金立法,应当进一步扩大基金的资金来源,健全征收对象,改进缴纳方式;明确直接经济损失赔付中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明要求,改革应急处置费用的赔付方式,减轻受害人的责任;进一步细化基金管委会的审核权和代位求偿权行使要件,以确保基金有效运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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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研究有关船舶油污损害的国际公约、美国1990年《油污法》和加拿大《航运法》等法律,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船舶油污损害两重赔偿义务主体法律制度,以实现对油污损害的充分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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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着重借鉴《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赔偿公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探讨,以期使我国船舶油污强制保险立法趋于国际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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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以来,我国在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立法建设上不断出台新的管理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防污条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险办法)先后出台;《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办法)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待批准;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我国在短时间内出台诸多针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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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比较海峡两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立法,对两岸立法的异同加以分析,提出我国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章的过程中,可在租船合同、运费等方面借鉴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以期完善我国《海商法》,促进两岸经贸往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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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实施20年以来,对保障和促进航运业和海上贸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经过航运与海事司法实践的检验,《海商法》无法适应和满足国际国内航运经济政策、国内外相关立法和航运贸易实践的重大变化而亟须修改,已成为学界甚至业界的共识。2013年,在《海商法》实施20年之际,交通运输部设立了"我国《海商法》修改之研究"的科研项目。6年过去了,《海商法》修订工作进展如何?《海商法》修改的研究将涉及哪些方面。未来,新法将怎样推动我国港口业发展?本刊带着这些疑问采访了中国港口协会法律与商务专业委员会多位参与《海商法》修改工作的专家和部分港口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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