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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1月1日起,商务部将借鉴摩托车出口的管理机制,对汽车生产企业实行出口资质管理。这意味着届时可能有三分之二的中国汽车出口企业将被禁止从事汽车出口贸易。届时,没有进入《2006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的汽车企业,将不能进行汽车整车出口。而这只是商务部着手治理汽车产品出口秩序的举措之一。日前,商务部公布《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暂行)》(修订草奏)(以下简称《草案》),进一步制止产品低价出口行为,这标志汽车出口秩序的理由易到难、由表及里。[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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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5日,国家商务部等5部委公布了《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对摩托车出口实行资质认证,以加强管理,规范秩序。5部委在《通知》中要求,3月1日起,出口摩托车的企业和产品必须获得国家发改委的公告;摩托车生产企业上一年度整车出口额不少于50万美元或国内市场销售不少于3万辆:出口经营企业必须获得摩托车生产企业的授权才能出口摩托车。为了防止用零部件到国外组装摩托车,还首次把全地形车(ATV)、发动机和车架也纳入出口管理。摩托车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有关部门凭《出口企业目录》发放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出口许可证,未列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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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2012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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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5日,财政部、工信那《关于印发第一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的通知》(财建[2009]153号),公布了已签订协议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名单及其产品目录。《通知》说,根据5月10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7部委《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和工信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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