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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泉水 《集装箱化》2004,(10):42-43
对于前者,应事先约定损耗标准,只要损耗减量在约定标准之内,多式联运经营人即可免责;而对于后者,多式联运经营人就必须举证证明在管理、照料方面已尽到了谨慎处理的责任,同时还应证明货损完全是因货物本身固有缺陷造成的。比如,在法国就有一个这样的案例:托运人将一批干辣椒装入集装箱经海运联运从新加坡运至法国里昂,交货时发现有湿损,索赔货方以通风不足为由提出索赔,而联运经营人则以货损是因货物固有缺陷造成的为理由进行抗辩。联运经营人举证证明,经营人交给托运人用以装载辣椒的集装箱是达到国际和法国标准的通风集装箱,同时证明,这批辣椒装箱时其湿度已达到17%,而不是通常12%的标准。据此,经营人抗辩成功,法院裁定经营人免责。  相似文献   

2.
货方索赔人通过举证以表面证据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多式联运过程中存在过失或疏忽,而且这种过失或疏忽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存在着因果关系,其目的无非是要使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而多式联运经营人为了使自己免责,或使自己不致因付出赔偿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就需要对索赔货方举证的表面证据作出抗辩,或付出赔偿后再向负有责任的转包承运人进行追偿。  相似文献   

3.
《集装箱化》1998,(7):6-6
我国自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明确了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双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以后,对我国发展集装箱多式联运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4.
第二十三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收货物时,已知道或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托运人陈述或多式联运单据上所列货物内容与实际接收货物的状况不符,但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时,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权在多式联运单据上作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怀凝的根据或无适当核对方法的说明。 多式联运经营人未在多式联运单据上对货物或集装箱的外表状况加以批注,则应视为他已收到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或集装箱。  相似文献   

5.
泉水 《集装箱化》2003,(9):42-43
5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区(下) 多式联运公约关于索赔和诉讼的规定和汉堡规则的规定大体相似,只不过在期限的规定方面有些差别而已。对于索赔通知。公约规定,“除非收货人不迟于在货物交给他的次一工作日,将说明此种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的灭失或损坏书面通知送交多式联运经营人,否则,此种货物的交付即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多式联运单证所载明的货物的初步证据”。但是“在灭失或损坏不明显时,如果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日后连续六日内未提出书面通  相似文献   

6.
周灵 《世界海运》2009,32(9):50-51
多式联运中的货物的全程运输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共同完成的。在多式联运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中,每一种方式所在区段适用的法律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往往是不同的。在目前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经营人所负的责任范围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相似文献   

7.
泉水 《集装箱化》2003,(8):40-41
4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上) 如前所述,汉堡规则的制定和获得通过,加速了多式联运公约草案的起草过程,而且有些条款就是直接从汉堡规则中引用的。这不仅是因为汉堡规则更倾向于保护托运人的利益,而且因为汉堡规则采用的是比现行强制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法规更为严格的过失责任制,以此为准,就更便于在多式联运中采用统一责任体系。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共八部分四十条,另外还附有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海关事项条款共六  相似文献   

8.
第一百零二条 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前款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第一百零三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  相似文献   

9.
朱莉 《珠江水运》2004,(11):36-40
在了解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发展历程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海商法>与<合同法>在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规定方面的缺陷.对世界上现行的有关多式联运的主要法律制度作出比较分析并借鉴了其它单式运输公约,从我国应采用的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归责原则,责任限额,赔偿责任范围及赔偿总额几方面探讨该如何完善我国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0.
ChenXin 《集装箱化》1998,(5):24-26
本对多式联运中经营人责任制度的现状以及多式联运公约中有关条款进行评述,认为公约在促进经营人责任制度统一的努力中未尽人意。在近年海上货运公约发展趋势渐趋明朗的情况下,需要打破公约的僵局,促成新的统一观念。基于此,本提出了关于实现经营人责任制度统一的看法。  相似文献   

11.
尽管如此,可是学术界还是有人认为多式联运公约关于货物推定灭失的规定,仍有不尽完善之处。比如,他们认为,如果货物实体并未灭失,只是错运,经过了相当长的时间(如超过了规定90d的期限)又重新被找回,那么,索赔货方是否必须接受找回的货物,或者是否有权要求接收找回的货物。  相似文献   

12.
泉水 《集装箱化》2003,(7):40-41
3 修订多式联运法规的历程(东京规则以后) 考虑到“热那亚公约草案”与“海牙规则”的抵触,1968年又有一份新的草案送到热那亚会议的与会代表手中,这就是1969年4月国际海事委员会在东京召开的会议上得到认可的“东京规则”,也是国际海事委员会最终形成的公约草案。 作为统一责任和网状责任的妥协产物,“东京规则”是一项以混合责任体系为基础的公约草案,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它采用的是通过某些特定的优先的或普通的免费事项的举证,  相似文献   

13.
泉水 《集装箱化》2004,(3):38-39
2多式联运单证作为货物收据的证据效力———货物的表面状况和包括海运提单在内的其他单一运输方式的运输单证一样 ,多式联运单证除具有证明合同成立及其条款的证据功能外 ,还具有作为载运货物的货物收据的功能。对于合同当事人双方而言 ,它将成为载运货物的重量、数量、件数和  相似文献   

14.
泉水 《集装箱化》2003,(6):40-41
1 网状责任体系和统一责任体系 多式联运是由责任制度各不相同的多种不同的运输方式构成的一种特殊的运输组织形式。作为组织这种运输形式的承运人究竟应该按照哪一种责任制度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历来是理论界和运输从业者所关心的问题。对此,多年来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论点,即网状责任体系和统一责任体系之争。 网状责任体系又称“变色龙”体系,持有这种论点的人认为,多式联运合同并不是一个独立而又抽象的合同,它是建立在各种运输方式之上,以各种运输方式的承运人作为转包承运人,分区段完成各区段的运输任务为基础的运输组织形式的运输合  相似文献   

15.
泉水 《集装箱化》2004,(4):41-41
3多式联运单证作为货物收据的证据效力———货物的数量或重量和货物的表面状况一样 ,在集装箱运输中 ,记载于运输单证中箱内货物的件数、数量或重量都是由托运人提供的 ,如果不开箱检验或逐箱衡重 ,承运人是无法确知托运人申报的数据是否正确的。可是 ,在通常情况下 ,承运人没  相似文献   

16.
泉水 《集装箱化》2003,(11):39-41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目前尚未生效,有人估计甚至它将永远不会生效,因而在一些有关多式联运单证的论述中,只对它的内容作一些简短的描述,而对于它的性质,以及因其所具有的特性而可能出现的问题则未作出较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其实,当前国际运输中所使用的运输单证虽然性质  相似文献   

17.
4 多式联运中的延迟交付 延迟交付,通常是指承运人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作为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没有在通常可能合理的时间内把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相似文献   

18.
泉水 《集装箱化》2004,(2):38-39
1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其运输条件的证据效力如前所述 ,除作为物权凭证的功能外 ,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证 ,包括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单证 ,至少都具有证明运输合同及其运输条件的功能和作为货物收据的功能。但是 ,对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单证来说 ,常因其内容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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