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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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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中就海上保险“仓至仓”责任期间的起点和终点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一切险的保险人“仓至仓”责任期间,应起始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之时,而非海运的前一段陆路运输开始之际;终止于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被保险人在桌一处所实际分配、分派货物之时,而非终止于货物到达该处所之际。  相似文献   

2.
一、规则修订的背景 共同海损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公元前约900年,古希腊的《罗得法》(Rhodian Law)就有"为了减载,被抛弃的货物应由大家分摊"的文字记载.此后,尽管世界发生过许多变迁,但"为了大家的利益作出的牺牲应由大家分摊"的原则却一直保留下来.  相似文献   

3.
宣行 《中国船检》2006,(8):84-85
【案情回放】 被告所属的Maltasian号船载运1200箱湿咸鱼.从格拉斯哥港运达热那亚港.船舶抵达热那亚港时发现咸鱼已发红毁损。承运人出具的清洁提单适用1924年COGSA.提单的受让人ALBACORA S.R.L.依据提单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认为承运人违反了COGSA第三条要求承运人“应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并且卸载所运货物”.被告在积载货物和给货物通风时有过失.并造成了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货物毁损是由于货物自身的缺陷引起的,按照COGSA第四条应免责。  相似文献   

4.
“仓至仓条款”是规范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条款,即限定保险责任开始和终止的条款。除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的特殊风险外,运输货物保险中的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都以“仓至仓条款”限定保险责任。其基本含义是:货物保险人承担“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标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地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路、内河运输在内,直到被保险货物抵达保险单所标明的目的地止。但保险人的责任,以被保险货物全部卸离货船后60天为限。 “仓至仓条款”除了将时间概念给予60天限定之外,还对以下几种情况作了规范:  相似文献   

5.
宣行 《中国海事》2006,(8):28-30
被告WESTCOTT&LAURANCE LINE公司所有的Maltasian号船载运1200箱湿咸鱼,从格拉斯哥港运达热那亚港,船舶抵达热那亚港时发现成鱼已发红毁损。承运人出具的清洁提单适用英国1924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COGSA,提单的受让人ALBACORA S.R.L.依据提单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认为承运人违反了COGSA第三条要求承运人“应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并且卸载所运货物”,被告在积载货物和给货物通风时有过失,并造成了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货物毁损是由于货物自身的缺陷引起的,按照COGSA第四条应免责。  相似文献   

6.
倪湧 《航海》2005,(3):41-42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共同海损制度确立的目的,是对海难救助和自救的鼓励。当风险来临时,牺牲船、货之一部,或支出少量费用,以保全船、货之大部。这种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利益而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出的特殊费用,由船、货双方共同分摊,是符合各方利益的,也为各个国家所接受。共同海损制度的确立,它既鼓励外来的救助,更鼓励用本船的设备和货物进行自救。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还规定,“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是,非过失方或者过失方可以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或者进行抗辩”。由此可见,共同海损的原则就是“先理算,后分摊”、“先分摊,后追偿”。本案就是在共同海损已经分摊的情况下,被分摊方向过失进行追偿,法院依据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合法的判决。  相似文献   

7.
一、提单的职能与贸易发展的关系 众所周知,提单具有以下三方面的职能:一是承运人签发的货物收据;二是承托双方订立运输合同的证明;三是所载货物的物权凭证。然而,提单的上述职能并非生来就有,而是随着贸易的发展逐渐演变成共识的。 中世纪初,欧洲沿海贸易的发展改变了以往“随船易货”的买卖方式,出现了“商人”与“船东”的社会分工,并由此导致托运人要求承运人签发货物已交到船上的证明,这就  相似文献   

8.
泉水 《集装箱化》2003,(7):40-41
3 修订多式联运法规的历程(东京规则以后) 考虑到“热那亚公约草案”与“海牙规则”的抵触,1968年又有一份新的草案送到热那亚会议的与会代表手中,这就是1969年4月国际海事委员会在东京召开的会议上得到认可的“东京规则”,也是国际海事委员会最终形成的公约草案。 作为统一责任和网状责任的妥协产物,“东京规则”是一项以混合责任体系为基础的公约草案,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它采用的是通过某些特定的优先的或普通的免费事项的举证,  相似文献   

9.
倪学伟 《珠江水运》2009,(10):42-45
要点提示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一切险的保险人"仓至仓"责任期间,应终止于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被保险人在某一处所实际分配、分派货物之时,而并井终止于货物到达该处所之时,  相似文献   

10.
一、舱面货运输的概念 舱面货运输,俗称甲板货运输,系指承运人按照协议将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载于船舶露天甲板之上,并将其运输至卸货港交付给收货人的行为。“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虽未直接为舱面货运输确立定义,但在为“货物”一词划定范围时规定:“货物”包括货物、制品、商品和任何种类的物件,……但在运输合同中载明装于舱面上且已照装的除外。由此可见,“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是将舱面货排除在规则适用范围之外的。众所周知,船舶甲板的设计是供人员行走或临时堆放某些船用物品的,而不是为了堆放货物,若将货物置于甲板之上,极易因风吹、日晒、雨淋受到损害,如果将此类损失统统归于承运人负责,是一种有欠公允的表现,故如果托运人甘愿冒险而将货物载于舱面,则应由货主自行承担损失。即使承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将货物载于舱面,由于装载此种货物的特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也应由发货人自行承担,这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相似文献   

11.
汪洋 《航海》2001,(6):36-37
[案情] 原告义乌乳胶厂将100余吨乳胶交给Y公司承运,并向被告平安保险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综合险。在运输途中,Y公司船员将原告的部分货物予以盗卖。货物出险后,原告多次向承运人Y公司和被告平安保险索赔,但一直未得理赔。原告遂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认为货物遭受了保险单约定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被告应该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赔偿45万余元保险金及利息损失。  相似文献   

12.
进口放货,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货物交付。换句话说,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与正本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凭正本提单到承运人处领取货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对提单的定义条款可以作出上述理解。该条款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保证。”该条款对提单的三项功能的规定,与有关国际航运规则及国际航运界的理解与操作是一致的。仅仅从字面上理解,很清楚,但我国《海商法》第四章第五节对“货物交付”的概念也并未进行具体定义。所以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我国各个口岸的情况不同,使进口放货程序问题变得非常复杂。本文拟就平时实际工作中碰到的有关问题(仅指散杂货物)提出一些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13.
汪洋 《航海》2002,(1):38-39
[案情] 原告宁波粮油就其进口的2000吨鱼粉向被告中保财产投保。中保财产在该投保单上注明“接受上述投保”,并加盖公司业务专用章。由于中保财产要根据运输船舶的船龄来确定费率,故该投保单未约定保险费率。投保后,中保财产曾多次要求宁波粮油领取保险单,但其迟迟没有领取。承运货物的巴哈马籍“B”轮抵达上海港后,鱼粉发生自燃。货物出险后,宁波粮油要求中保财产予以理赔,遭中保财产拒绝。宁波粮油遂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中保财产赔偿货物损失美金40余万元。  相似文献   

14.
在地中海北端亚平宁山余脉下有一个古老而摩登的海港——热那亚。港城北背山南面水,一条“长岛”似的防波堤挡住地中海的波涛,堤内一湾静水,码头纵横,船桅如林。这个曾诞生著名航海家哥伦布的海港,从古罗马时代人们就在利古里亚建设码头从事航海和商业活动,这就是如今热那亚的老港区,随后,热那亚成为亚平宁半岛上的—颗明珠,以自治区的名义独立于罗马帝国,直到1815年结束其自治地位,至  相似文献   

15.
宗刚 《中国港口》2009,(8):42-42
由意大利热那亚港务局承办的国际港口协会第26届世界港口大会于2009年5月25日至29日在意大利热那亚成功举行。这是两年一届的全球港口领袖盛会第一次在意大利举行。本届大会的主题是“面向东方——开放未来”,来自全球70个国家的大约700名代表出席了本届大会。开幕式上,国际港协冯惠珠会长首先对所有代表不顾目前世界经济危机及“甲流感”爆发依然前来参会深表谢意,强调在同一屋檐下世界港口领导人会聚一堂,结合本产业状况就如何应对当前的经济衰退,以及全球气候变化献计献策开展讨论。  相似文献   

16.
在海上货物保险、运输中,约束船舶(船东)P&I险的保险人的合同为保险单,约束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等的合同为提单,二者具有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在货物索赔案件中,由于承运船舶的原因导致货物的大量短、损,收货人在不得不运用法律手段时,而船舶本身价值和船东资产不足所需担保数额时,索赔人是否有向承运船舶的保赔协会的诉权?多年来,各国司法界和航运界人士赞同与不赞同的各持己见。  相似文献   

17.
海运单早在海牙规则中已有雏形。详见海牙规则第一篇中规定“‘Contractofcarriage’appliesonlytocontractsofcarriagecoveredbyabillofladingoranysimilardocumentoftitle ,insofarassuchdocumentrelatestothecarriageofgoodsbysea…”。但在英国1971年和1992年两次修订海上运输法时都对海运单专门进行了规定。一些国内船公司也是近几年才开始使用海运单,就海运单及相关的问题谈些粗见,以期与大家共同探讨。海运单,又称运单(WAYBILL -W/B)是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收货人的一…  相似文献   

18.
共同海损分摊债权的担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昌桃 《水运管理》2006,28(5):19-21
分析我国《海商法》中共同海损分摊债权的担保问题,着重从货物留置权及船舶优先权两个方面剖析我国《海商法》在这一问题上的缺陷,即偏重保护船方利益、忽视有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的货方利益,提出相应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9.
张童 《水运管理》2022,(9):26-29+33
为最大限度减少海运风险对贸易活动的影响,以2021年“长赐”号集装箱船在苏伊士运河搁浅事件为例,分析货主面临延迟交货的违约风险、货款的逾期或坏账风险、陷入“共同海损”的冗长法律程序且须分摊损失等风险。面对各种风险,货主应提升海运风险防范认知,建议:重视货物险、延误险的购买,分散远洋运输的特殊风险;引进其他运输方式,促进贸易供应链结构的优化;完善运输合同条款,事先控制海上运输风险的损失敞口。  相似文献   

20.
<正> 我曾经问过不少港口同志,在货物运抵到达港,向收货人交付时应当以什么为根据?得到的回答几乎都是:凭提货凭证。“谁持有提货凭证,我把货物交给谁”,简而言之,“认单不认人”。近年来又有人提出,运单运输的货物,交付依据是“认人不认单”:一旦确认了收货人,没有提货凭证也应该把货物交给他。 孰是?孰非?这是一个亟需辨明的问题。 整个货物交付过程分两个步骤:一是办理提货手续,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承办,一是收货人提取货物时的交接、交付。如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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