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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进行船舶登记所依据的重要文件就是国务院199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0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以下简称《说明》)。针对许多在实际操作中不断发现的问题,部海事局又陆续发布文件,作为对《条例》的补充。补充文件过多过杂,难以掌握。此外,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形势需要而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基本法《物权法》,将对规范航运业的主要法律之一的《海商法》产生巨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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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船舶登记立法的主要程序性法规。自1995年1月1日全面实施以来,我国的船舶大都进行了登记,“三无船舶”(无航行证书、无船舶证书、无操作证)得到了一定的控制,航运市场得到了初步规范。由于在实务中出现诸多问题,有关部门一直在酝酿修改《条例》。2007年《物权法》颁布对《条例》修订起到导向作用,并在立法认识、登记程序等方面对船舶登记制度产生一定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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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以来,我国在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立法建设上不断出台新的管理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防污条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险办法)先后出台;《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办法)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待批准;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我国在短时间内出台诸多针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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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实行现代船舶吨税制可以有效促进中国籍船舶增加,扩大船队规模,提高航运能力,一定程度上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简称《船舶吨税法》)已于2018年7月1日正式施行,2011年12月5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船舶吨税法》的颁布是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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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30日交通部海事局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海船检[2003]34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水网地区的船舶检验机构不迟于2005年12月31日、非水网地区的船舶检验机构不迟于2007年12月31日实施。为便于船舶检验机构能在《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建立并运行满足《办法》条款要求的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笔者结合自身多年从事体系推进、审核工作的经验,提出一些体会和建议,以供各船舶检验机构在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过程中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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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自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已形成了全国统一规范性的船舶登记制度,对依法加强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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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下简称《船员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船员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起着积极的作用;对约束船员自觉遵章守法、爱岗敬业起着促进作用;同时也给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配员不足的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带来了新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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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号令,使纷扰多年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终于浮出水面。5月28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公布了将于7月1日起施行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船舶油污损害基金的建立将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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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证书簿》设备项目的设置应与新规范要求相一致杜柳峰我国船检局于1992年以(92)航规字第591号文颁布了《内河船舶航行设备规范》(以下简称《航规》),自1993年2月1日起施行。新规范的颁布施行为各船检和港监部门的船舶检验和安全检查工作提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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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73/78》附则Ⅳ(以下简称附则Ⅳ)于2007年2月2日正式对我国生效,港口国可根据2007年8月1日生效的2006《MARPOL公约73/78》附则Ⅳ修正案的规定,对适用船舶进行PSC检查,一旦有理由相信船长或船员对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不熟悉,就可以采取行动禁止船舶开航,直到情况得到改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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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船》2001,(2):14-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以及船用产品检验(以下称 “ 船舶检验”)工作的管理,提高船舶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 检验条例》(以下称《船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7号)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 编制的批复》(中编办[1998]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是依照本办法实施 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监 督管理船舶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资质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法定检 验授权,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 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称“船舶检验机构”) ,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后方可行使船舶法定检验业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