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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研究》2000年第1期刊载的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叶旭河先生的《试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之认定行为》一文,笔者作为最基层的一名交警,在多年处理交通事故的实践中,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尤其是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赞同叶先生的一些观点。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身就影响到人的权利以及相关的经济利益。加之目前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都是由公安交管机关依据其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作出责任认定,再按以责论处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一次性结案处理;经两次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调解终结,然后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判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检察机关提出公诉,人民法院刑事负带民事进行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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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确定了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一种或多种违法、过错行为:如何评判这些违法、过错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建立起“险情+避让”二元事故责任认定理论,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取决于一系列基本法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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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到《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我国的交通事故处理在有法可依的道路上走过了15个年头。跟据"路权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也有了近20年的处理实践。但是,路权原则的建立并无法理基础,亦没有得到事故立法的认可。已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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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到底是什么?是具体的行政行为还是一般的技术鉴定?是否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笔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技术鉴定是有明显的区别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属性是一种准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列,这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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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笔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属于行政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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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所在地近日发生了一起“闯红灯救人”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驾车人刘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不服,申请法院处理.社会各界众说不一,引起一场轩然大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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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生效后,各地法院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从理论上讲,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未对事故方的权益造成现实损害,实质是一种技术鉴定,不是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可诉时机尚不成熟。从立法精神看,将责任认定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易造成法律上冲突。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当前的法律救济渠道足以维护事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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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执照无效、车未年检,属于当然过错?乘客跳车溺亡属于意外事件?堆放物致害,公路管理者未收费则无责任?对交警部门做出的责任认定不服怎办?接受调解后可否对责任认定反悔?人民法院可否不采纳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上述诸多似是而非的误区,下面案例做出有法律依据的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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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才城 《内蒙古公路与运输》2005,(4):72-75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不以加害方的过错为归责原要件,这一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具有现实基础和理论基础。但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是以机动车的运行具有高度危险性为前提的,当机动车不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时,便不能再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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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违法行为的可紧急避险性和可安全回避性规律,对违法行为的不同预见程度在事故中所起作用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构建了违法行为可预见性的分析模式,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提供了更为可靠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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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交通事故痕迹的特点及形成机理,分析其形成原因。对不同交通事故车辆、人体、路面痕迹进行检验、分析。交通事故痕迹形成机理及其复杂、多样,通过认真分析、甄别,可以为认定交通事故事实,正确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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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所查明的事实,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对当亭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和责任大小所作的结论。1988年公安部交管局主编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教程》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称之为”定性定量的描述,即有无责任是定性,责任大小是定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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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原因将由人类驾驶员操作失误逐渐向驾驶系统缺陷所致转变。根据自动驾驶汽车的技术特性,产品责任框架的构设有助于促进生产者提高产品安全质量,也有助于受害者的索赔和分散风险,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产品责任面临如何认定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困境。本文通过分析自动驾驶汽车的产品责任和产品缺陷认定的法律困境,希望可以为产品缺陷责任法律框架提供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