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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立法体制的现状及缺陷 2.1国际货运代理协会(FIATA)的示范法及相关国际立法 目前国际上尚未有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专门的国际公约,但FIATA制定的示范法对各国的立法具有很大的影响.此外,<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海牙--威斯比规则>、<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均在一定程度上调整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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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认识《国际货物运输统一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独具特色的履约方制度,解读国际货物运输最新立法趋势,通过分析《草案》中履约方制度的内容及立法背景,认为履约方概念是应《草案》门到门运输适用范围而设立的,旨在统一调整所有门到门运输参与方的权责,其本身制度的构建折射出国际货物运输立法走向统一的必然趋势。海运履约方概念的设立仅将《草案》的责任体制强制适用于港至港区段,是《草案》迈向最终统一化的过渡性方案,从而实现门到门运输中货运主体的统一调整,是开启国际货物运输立法统一之门的金钥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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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合同对海上货运合同自由的突破及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适应航运市场发展,调整船货双方在缔结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时的法律平等关系,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已完成草拟工作的《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提出“总量合同”的概念,通过介绍总量合同的概念及背景,分析其扩大运输合同自由、打破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给航运市场及海商立法带来的影响,提出我国的相应对策:完善班轮市场监管,修改《海商法》引入“总量合同”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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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上) 如前所述,汉堡规则的制定和获得通过,加速了多式联运公约草案的起草过程,而且有些条款就是直接从汉堡规则中引用的。这不仅是因为汉堡规则更倾向于保护托运人的利益,而且因为汉堡规则采用的是比现行强制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法规更为严格的过失责任制,以此为准,就更便于在多式联运中采用统一责任体系。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共八部分四十条,另外还附有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海关事项条款共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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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下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对港口经营人作为海运履约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分析其与我国法律以及其他国际公约相关规定的不同之处并得出结论:《鹿特丹规则》并未彻底解决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其适用对于港口经营人而言弊大于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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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73年,为了规范多式联运法规,国际商会(ICC)即已制定出多式联运单证规则。其后,于1975年,以TCM公约草案为例,对1973年的规则作了部分修订,形成了通称为国际商会298号出版物的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直到20世纪90年代,鉴于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迟迟未能生效,既担心因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抵触心理而使它永远不能生效,也想证实所谓实施多式联运公约在理论上不会带来严重后果的论点是否属实,国际商会建议把国际商会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与多式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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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外交大会通过了《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并定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开放式签字仪式,将该公约命名为“鹿特丹规则”。这是继“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之后,第四个统一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经开放式签字加入,满足公约规定的缔结国后,该公约将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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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欧共体航运经济法律制度介绍 随着欧共体这个新型的区域性一体化组织的不断成功与发展,其在当代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中影响迅速扩大。就国际航运经济法律而言,欧共体航运经济法律制度占据重要地位,是区域性航运经济立法的典范,对国际航运经济关系与国际航运经济法律产生多方面的影响。欧共体作为世界上最成功、最活跃的经济一体化组织,其崛起与发展代表着当今世界经济关系的一种发展趋势——集团化趋势。这种趋势对国际航运经济关系格局的变化和国际航运多边法律体制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另一方面,欧共体运用内部一体化建设正逐步将海运纳入其共同运输政策中来,短短几年已出台了多项调整管理航运经济的法律制度,为当今国际航运经济关系、国家干预航运经济活动日益加强提供了范例,基于欧共体集合了世界发达国家之多数,构成世界最大贸易集团及国际航运经济关系中的重要谈判力量的事实,欧共体航运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运作与发展对欧共体有广泛航运联系的世界其他国家,对国际航运经济多边法律制度的内容与发展均产生日益重要的影响。正是基于以上的原因,笔者拟从欧共体航运经济法律体系及历史发展、欧共体航运经济法律制度政策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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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公约中,对货物不应造成运输延误的规定首先来自于1978年制订的《汉堡规则》。随后又在1980年制订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中进一步有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引入了《汉堡规则》中有关延误交货的精神,规定:“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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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适用在美国的里程碑判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多式联运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虽经国际社会的努力,达成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但是该公约一直没有生效,现行的情况是具体案件仍适用各国的国内法律。在我国,根据海商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责任划分采取的是网状责任制,其中海运段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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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23日,《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规则》)在荷兰鹿特丹开放供各国签署。《鹿特丹规则。》的目标是取代现有的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的三大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海牙一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以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根据公约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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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曾杰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9,(11)
1999年6月1日国际商会/货物协调论台(Cargo Coardimation Forum(CCF)和海上运输委员会根据国际商会国际多式联运法律和实务特别工作组(ICCAd HOC Working Group on Multimodal Transport Law and Practece)提出的报告,决定更广泛地推广采用和实施《贸发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征规则》(UNCTAD/ICC Rules for Mulljmodal Trancport Documents)(以下简称贸发会议/国际商会规则)以促进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的走向国际统一。 通过调查研究,特别是对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有关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的分析,ICC特别工作组于1998年12月17日提出了一个初步报告草案,散发给ICC的所有运输机构和ICC国家委员会,征询他们的意见。该草案介绍了不同的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和多式联运公约中的有关规定并提出了4种可供选择的走向国际统一的途径: 1) 支持或甚至通过适当干预修改多式联运公约或使之现代化; 2) 鼓励足够的国家批准或加入多式联运公约,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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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估和建议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335号颁布)及其2003年《实施细则》
(5)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布)及其1998年《实施细则》
(6)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草案(2007年公开征求意见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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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海事劳工公约》修正机制,探讨公约修正机制的内容、特点和启动程序,回顾公约迄今为止经历的几次重要修订,分析公约修正机制给我国履约机制建设和国内立法带来的影响,并提出应对公约修正机制的相关建议:完善我国海员权利保护立法;尽快出台相关措施应对公约修正案对我国带来的影响;建立履约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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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货物运输的现行公约中,虽然没有明确的提出货物控制权这个概念,但航空、铁路和公路运输的公约均对货物控制权做了相应的规定。为了协调买卖合同与运输合同的关系,正在讨论中的运输法文本草案明确设置了货物控制权制度,由此在海商实务和理论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作者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2003年运输法文本草案以及2005年电子商务拟议修订条文关于货物控制权条款的规定,以提单为基础,针对作为运输主要力量的海上运输中是否有必要设置货物控制权进行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