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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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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权道 《集装箱化》2018,29(7):24-28
正(续第6期第26页)2舱面货运输下承运人的责任制度《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不适用于运输合同载明将载于舱面且实际载于舱面的货物,即舱面货运输下的责任制度依据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确定。自《汉堡规则》开始,国际公约对舱面货运输下承运人的责任制度均作出特殊规  相似文献   

2.
袁晨 《水运管理》2013,(5):30-33
无单放货是航运实践中常见的十分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分析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及市场形成,在《鹿特丹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单放货的司法解释下,分别从凭副本提单和保函无单放货、目的港惯例或法律规定下的无单放货、按照托运人指示无单放货、目的港无人提货时的无单放货、提单遗失下的无单放货等5种类型,对承运人如何防范和规避风险给予一定建议。  相似文献   

3.
吴权道 《集装箱化》2018,29(6):25-26
正众所周知,船舶甲板设计之目的系用于人员行走或临时堆放船用物品,而非用于运输货物;但基于某些货物的特殊性质或托运人的明确要求,承运人有时会将货物置于舱面运输。舱面货运输存在特殊风险,例如,货物容易因风吹浪打、日晒雨淋等而受损。如果将此类损失之责任一律归于承运人,未免有失公允;因此,有必要针对舱面货运输设置特殊的法律制度。国际公约及多数国家的相关立法对  相似文献   

4.
一、舱面货运输的概念 舱面货运输,俗称甲板货运输,系指承运人按照协议将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载于船舶露天甲板之上,并将其运输至卸货港交付给收货人的行为。“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虽未直接为舱面货运输确立定义,但在为“货物”一词划定范围时规定:“货物”包括货物、制品、商品和任何种类的物件,……但在运输合同中载明装于舱面上且已照装的除外。由此可见,“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是将舱面货排除在规则适用范围之外的。众所周知,船舶甲板的设计是供人员行走或临时堆放某些船用物品的,而不是为了堆放货物,若将货物置于甲板之上,极易因风吹、日晒、雨淋受到损害,如果将此类损失统统归于承运人负责,是一种有欠公允的表现,故如果托运人甘愿冒险而将货物载于舱面,则应由货主自行承担损失。即使承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将货物载于舱面,由于装载此种货物的特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也应由发货人自行承担,这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相似文献   

5.
王泉水 《集装箱化》2004,(11):42-43
虽然这些事实都有利于索赔货方的举证,但是索赔货方却不能不注意到多式联运经营人常会在多式联运单证中加入一些类似在托运人装箱或托运人接受多式联运经营人提供的集装箱时未提出任何异议的条件下,承运人对集装箱状况是否良好不负责任的免责条款。尽管这种免责条款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其有效性是有疑问的。这是因为有些有关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虽  相似文献   

6.
在海上货物运输活动中,鉴于其特有的风险,要求承运人在一般情况必须将货物装载于舱内。在集装箱运输出现以前,除原木等少数符合航运惯例的货物可以装载舱面以外,货物基本上载于舱内。随着集装箱运输的日益发展,集装箱载于舱面上成为普遍现象。  相似文献   

7.
郑蕾 《集装箱化》1998,(10):9-10,29
从法律意义上说,运费是托运人对承运人履行货运合同、完成货物运输而支付的对价。在提单运输中支付运费.从一般法理和各国的法律规定而言.是托运人应负担的义务。然而.在航运实践中.令承运人最为关心却又最头痛的莫过于运费的收取。以下略举二例:  相似文献   

8.
论述了举证责任的倒置问题,分析了我国《海商法》中有关火灾免责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定,从法律所追求的公正公平的角度,认为我国《海商法》如此规定造成承运人与货方之间关于火灾免责举证责任分担的不平衡,并提出作者个人的观点。  相似文献   

9.
李爱云 《集装箱化》2009,20(1):34-37
为明确甲板箱运输责任问题.对甲板箱和传统法律框架下的甲板货进行比较,分析集装箱提单甲板货选择条款的内容和意义以及承运人对甲板箱负有的义务,认为应当根据承运船舶的实际情况判断甲板箱是否属于传统法律意义上的甲板货。在运输甲板箱的情况下,承运人仍然应当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妥善管理货物,并遵从托运人的特殊要求,  相似文献   

10.
钟明 《航海》2004,(4):34-35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在目的港因司法强制行为而灭失或被无单放货时,承运人并不能当然享受法定免责。如果,该司法强制行为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或承运人在货物将被强制放货的过程中没有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承运人理应对托运人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1.
本文首先提出了可以主张提单项下的权利的权利人是托运人、银行、提单持有人,而被告常多为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装卸公司、港口仓库和收货人等。其次,介绍了托运人凭正本提单主张权利的情况。再次,介绍了承运人的代理人的责任及无单放货行为是否构成越权代理,是否应单独承担责任。最后,介绍了无单放货纠纷中,托运人向收货人提出索赔的情况。并总结全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正本提单的托运人或提单的受让人凭提单以其违反运输合同可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也可以以收货人侵犯其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为由诉其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2.
第一种托运人与承运人间的法律关系由包括提单在内的整个运输合同确定,而第二种托运人与承运人间的法律关系则由提单确定,无论第一种托运人的名称是否出现在提单内,他都有权以海上货物运输同当事人的身份依据合同(有时仅就表现为提单)起诉承运人,而第二种托运人的名称只有写进提单,才具有提单合同当事人的地位,享有对承运人提单项下的诉权。但他无权就提单以外的承运人与第一种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的内容起诉承运人。  相似文献   

13.
无船承运人作为海上运输中的一种新型主体,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相对于实际承运人,其是托运人;相对于托运人,其是契约承运人。无船承运人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中小货主的运输成本。但是无船承运人参与整个运输过程,阻断了货主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法律联系,可能增加货主托运人的风险。因此,明确无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实属必要。文中将对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与责任以及无船承运人承担责任的保障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的探讨。  相似文献   

14.
林颖 《珠江水运》2007,(11):34-37
提单经过了数百年的航海实践、惯例及海运事业的发展,已成为国际贸易和航运的基石。通过分析我国《海商法》以及国际公约的规定可知,承运人负有在目的港凭全套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定义务。但是近年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在海事审判中占据了很大的份额,已成为有关提单纠纷的焦点。长期以来,人们对有关于无单放货赔偿责任的几个方面有很大争议,本文主要分析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港口经营人承担因无单放货行为造成的赔偿责任的条件、责任主体、责任种类、责任范围等等。  相似文献   

15.
码头作业费TH C涉及外国船方和我国货方的利益,从客观的“局外人”角度,谈谈我的理解。1传统沿袭惯例,集装箱班轮的装卸费应由承运人支付装卸费是海运成本中的重要一项。在大宗杂货与大批量散货运输中,生存于当地的托运人(货方)对此项费用估算与控制一般皆精于流动于四海的承运人(船方),加上货物的批量大而票数少,装卸过程简单,托运人可直接与码头装卸方联系与签订装卸合同,所以不定期船装运大宗货与大批量散货的承租合同中的承运人,一般可免付装卸货、积载或平舱一类的费用,即FI、FO、FIO、FIO S、FIO ST等条款,此款由托运人付了。…  相似文献   

16.
一、危货托运人要求安全运输的权利危货海运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实现所运危货从此地到彼地的安全位移,若危货中途受损甚至灭失,则合同的主要目的就会落空。危货托运人最大的愿望,就是所托运的危货能够平安准时抵达目的地,不出现货损货差现象,不发生与第三人或承运人的纠纷。法律赋  相似文献   

17.
在航运实务中,预借、倒签提单的出现不可避免,承运人虽有过错,但要其承担与此类提单有关的全部损失并不公平。在法律中,承运人可以找到维护自己利益的方法:对货方的索赔提出有力的抗辩。即便承运人被判令承担货方的全部损失,其仍可通过向责任方的追偿,弥补自己的损失。  相似文献   

18.
《世界海运》2015,(11):39-43
在《海商法》下,托运人违反通知义务需要承担较为严格的责任,包括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相比较,托运人在《海商法》下的责任不考虑因果关系以及托运人是否知道货物的危险特性,且没有明确规定承运人、实际承运人知道货物的危险特性是否会影响到托运人的通知义务。托运人违反《海商法》下的通知义务基本上没有救济权。赋予危险货物托运人过重的责任并不合理,《海商法》应当规定违反通知义务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货物危险特性的后果。  相似文献   

19.
航运电子市场精确定价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根据航运市场中影响定价的主要因素,提出了精确定价是在当今信息网络化和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承运人最合适的定价形态,分析了精确定价及其条件.指出了在航运电子市场巾,承运人应从托运人的偏好、差异化的航运服务、单独付帐和避免托运人套利等4个方而对航运交易加以控制,从理论和实例2方面阐述了采用价格差异(精确定价)策略对承运人所带来的收益,在得出航运企业利润最大化条件的基础上,提出了承运人制定精确定价的5个步骤。从而为我国航运企业制订信息化及电子商务发展战略提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20.
曹渭源 《集装箱化》2015,26(12):5-6
<正>1集装箱强制称重规定的实施背景除拼箱货外,集装箱货物运费通常按箱量计收。在由托运人负责装箱的情况下,承运人并不知晓箱内货物的实际情况,托运人为节约运费可能会超载装箱,在船舶航行、码头装卸、堆场堆存和道路运输等环节中埋下安全隐患。在2007年地中海航运"那波利"号搁浅事故中,有20%的货物存在实际货重超出申报货重的情况,平均超出3 t/TEU,甲板箱的实际货重合计超出舱单申报货重312 t。2015年5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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