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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托运人与承运人间的法律关系由包括提单在内的整个运输合同确定,而第二种托运人与承运人间的法律关系则由提单确定,无论第一种托运人的名称是否出现在提单内,他都有权以海上货物运输同当事人的身份依据合同(有时仅就表现为提单)起诉承运人,而第二种托运人的名称只有写进提单,才具有提单合同当事人的地位,享有对承运人提单项下的诉权。但他无权就提单以外的承运人与第一种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的内容起诉承运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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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是海洋班轮运输中的重要单证,它是货物的物权凭证,在卸货港,承运人凭收货人提交的正本提单放货,已是一种国际惯例,但在实践中却因种种原因出现了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现象,这给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带来了暂时的一些便利,却也经常因此产生一些海事纠纷。论文就出现无正本提单放货的原因,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定性,和承运人可以采取哪些谨慎的措施来降低无正本提单放货的风险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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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讯传输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电子数据.随着计算机技术和海上货物运输,尤其是集装箱运输的迅速发展,电子提单的使用将日益广泛.由于立法的滞后,目前尚无关于电子提单强制性的法律规定,电子提单仍得适用有关提单的强制性法律.提单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始于提单签发,提单签发在提单法律制度内具有基础性意义,电子提单也是如此.在无明文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探讨电子提单签发在现行法律体制下面临的法律问题,具有理论及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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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源 《上海海运学院学报》2001,22(2):71-75
提单作为海洋运输中的重要凭证影响着各当事人的责任、风险和利益。由于不同海运公司出具的提单在形式或措词上的不同,银行、海运公司等有关机构对提单上记载内容的理解也会不同。在实践中,银行对于提单的审核、内容的认同主要以《跟单信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3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500)为依据,为避免理解差异所引起的纠纷,海运公司和船舶代理公司在缮制提单时要考虑这一事实,应尽可能命名提单符合UCP500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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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不是唯一的,具有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及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两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大不相同。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合同的内容;签发提单;拼箱、拥有自己的运输工具提供服务;公布自己的运价;挣取差价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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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争议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历来在国际国内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原因在于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规定相差悬殊,而这些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又不同程度地限制了提单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利。本文通过阐述提单背面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条款的性质,进而对不同情形下提单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条款的效力和适用范围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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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引发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航次租船合同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随着提单的转让,在承运人和非租约当事人的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效力问题,在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中仍比较混乱。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约束提单持有人的理论基础、形式要求、准据法等等都是要解决的相关问题。现参考国际公约和商业、航运惯例,并借鉴主要贸易、航运国家的立法,结合《海商法》和《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分析相关的问题,以找出我国立法司法的不足之处,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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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法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或装船完毕前,将提单“预借”给托运人以便其结汇的行为。倒签提单则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在提单上填发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行为。近年来,我国各地海事法院和仲裁机构先后审理了若干起预借提单、倒签提单纠纷案,其中最具典型意义的当数1989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福建省宁德地区经济技术协作公司诉日本国日欧集装箱运输公司预借提单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该案一二审均认定被告预借提单属侵权行为,并据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所受损失。但是,不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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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联运提单种类较多,有纯用于海上联运的联运提单(THROUGH-B/L),也有用于多种运输方式之间的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AL TRANSPORT-B/L)。实际业务中,人们对这两种提单在认识上有较大差异,加上不同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和长期形成的业务惯例,致使在实际业务中产生绪多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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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装箱运输中,对整箱货提单批注的形式、批注的法律效力,在承运人、提单持有人以及银行、保险人等相关人之间因各自利益始终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到集装箱运输的顺利进行和货损货差事故的处理,甚至法院在判定整箱货提单批注的法律效力时,也固对集装箱整箱货运输认识不足和自己的观点差异对同一案例判出不同的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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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首要条款本质上讲是法律适用条款,它体现了当事人对法律选择的意思自治,是合同法律适用分割论在提单法律适用中的体现。因此首要条款与法律适用条款互相独立、互为补充,但首要条款的效力在认定时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本文旨在分析首要条款的性质的基础上对影响其效力的诸因素进行具体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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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条款是提单诸多背面条款中重要的条款之一,不仅关系到提单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义务,而且还会涉及有关法律适用的一系列复杂问题。提单背面条款中还会出现法律选择条款、地区条款、管辖权条款等一些规定法律适用方面的条款,使得首要条款的性质、效力等问题变得错综复杂。而要解决首要条款的效力问题,避免同一案件适用不同的法律,产生不同的结果,必须要先认清首要条款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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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案由是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货主与船东之间就损害赔偿问题发生纠纷.主要争议为海牙规则是否适用于本案以及赔偿责任限额应为多少.产生争议的根源就是提单法律适用问题.本文拟从案例入手就提单首要条款和提单法律适用条款的关系进行分析总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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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一、当海上运输发生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所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外时,如何认定法律适用问题?二、当被告以承运人的代理人身份签发提单时,如何进行承运人的身份识别?三、承运人能否依据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和《联邦提单法》的规定,主张提单正面关于凭单放货的条款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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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集装箱运输业务的飞速发展,集装箱联运提单显得越来越重要,但也出现了一些过去传统的件杂货提单所没有的问题。笔在担任中远德国总代理工作期间,就中远联运提单所涉及的一些带有比较普遍意义的问题作过一些探讨,发现有部分船务代理对签署联运提单上的失误并不以为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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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献凯 《上海海运学院学报》1990,11(4):59-65
依据国际上有关提单的法律、判例和著述,本文对影响海运提单承运人责任的相关因素进行了探讨。这些相关因素有外在因素、中介因素和内在因素。外在因素是指海运提单或提单法本身没有具体规定的内容;中介因素是指由于提单的使用而将外在因素和内在因素联结起来的因素;内在因素是指海运提单或提单法所作的具体规定。此外,本文还涉及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一些理论问题,如有关损害赔偿的债权人减轻损失的义务、间接损失和共同过失等内容。笔者写作的目的在于如何尽量减少船货双方因货损纠纷带来的损失,以促国际贸易和海运业的更大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