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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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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孟愈 《集装箱化》1997,(3):12-14
提单通常由承运人预先制作,有相对固定的格式。通常提单有正反两面,正面记载本航次的基本事项,背面记载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背面条款常常是印就的,因此承运人签发提单对,主要填写提单正面的有关款项。  相似文献   

2.
王琦 《集装箱化》2001,(2):16-17
提单上关于货物的记载,在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具有绝对证据的效力,承运人必须依照提单的记载将货物交付给提单持有人,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3.
谷庆 《集装箱化》1995,(7):11-12
目前对海运单尚未有一个十分完整明确的定义,对比提单的定义,海运单(Seaway Bill)可以定义为: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收到承运货物的收据以及在目的港凭以交付货物的不可流转的单据。  相似文献   

4.
交货记录在实际进口业务中又称小提单或提货单,但实际应用中交货记录、提货单所起的作用和对不同当事人的责任划分不尽相同。交货记录是集装箱进口业务中的主要单证,对承运人来说,交货记录业经签发即表明已同意交货,尽管事实上并没有交付货物。  相似文献   

5.
对于承运人来说,将货物顺利地交付给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意味着货物运输的完成,也标志着承运人对运输货物责任的终结和货物交付义务的完成。但是,从现行立法看,我国的《海商法》只能根据第71条“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的规定推断出承运人需凭提单交付货物的义务,国际公约关于货物交付的探讨也十分有限,无法为航运操作和司法审判提供充分的依据和指引,而实践中,无单放货等各种违反承运人交货义务的行为,是急需解决的难题。  相似文献   

6.
集装箱货物有整箱货、拼箱货之分.而这两种货物的接收、交付,对承运人责任却截然不同。本篇就承运人与发货人、收货人的整箱货、拼箱货交接责任作一叙述。  相似文献   

7.
关于提单有因无因性质的探讨,理论界一直没有定论。主张提单有因的学者多认为,提单上表征的权利是以国际海商货物运输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因此提单具有要因性。如台湾学者郑玉波在《海商法》一书中阐述载货证券的特性时指出,“依一般说法,(载货证券)应属于要因证券,因为它说记载的乃是运送契约上的权利,和运输契约(原因)有不可分离的关系,所以它具有要因性。”但主张提单无因性的学者则指出,提单一旦签发,则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关系便与国际海商货物运输合同无关,而是取决于提单上的文字记载,因此提单是无因性的。  相似文献   

8.
在航运实务中,预借、倒签提单的出现不可避免,承运人虽有过错,但要其承担与此类提单有关的全部损失并不公平。在法律中,承运人可以找到维护自己利益的方法:对货方的索赔提出有力的抗辩。即便承运人被判令承担货方的全部损失,其仍可通过向责任方的追偿,弥补自己的损失。  相似文献   

9.
电子提单在许多方面都优于纸质提单,实践中也不乏电子提单的商业实践与相关立法,但电子提单却未对纸质提单产生革命性的影响,其主要原因之一是物权效力暂不明确。商业实践中,电子提单权威性不足与法律规范的欠缺是造成电子提单物权效力困境的主要原因。为此,应以修改《海商法》为契机,通过立法手段,保障现行商业模式下电子提单流通功能和担保功能的实现,并为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发展预留空间。  相似文献   

10.
论“电放”与“海运单”的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国际贸易法律与实务的发展、变化以及集装箱班轮运输的普及和集装箱运输技术的进步,十多年来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中使用的单证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国际贸易条件解释规则"(Incoterms1990,Incoterms2000等)中出现了海运单(sea waybill).而在我国的国际集装箱班轮的近洋航线上,于1992年底、1993年初,出现了"电放"(telex release)的概念.  相似文献   

11.
杨梦嘉 《船艇》2006,(4):68-71
我在对照《新编海商法学》及新版《海商法》教材的有关提单功能作用这一章节时,发现了一种情形:即后者将前者所归纳的提单的功能作用之四“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这一论述进行了删除。仅保留了三个功能作用。在我看来,这一删改并非是再版的简单修订,而是有其深刻内涵的:国际上趋向于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承运人的权利义务与货物所有权的归属脱钩;且在实践中,当提单作为货物运输单证时,  相似文献   

12.
中国出口商面临着一些《鹿特丹规则》规定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涉及到他们最为核心的利益,能否制定一部《中国提单法》来解决?本文抛砖引玉,进一步大量研究不可或缺。《鹿特丹规则》的若干规定使得一些中国出口商不安,特别是签订中国离岸货物价格的出口商。他们通常不负责租船订舱,而是由他们的买方租船订舱,即是由他们的买方派船来装货港接货。他们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当他们向买方派来的船交付货物后,他们将面临着一些《鹿特丹规则》规定的法律风险。而这些风险涉及到他们最为核心  相似文献   

13.
杨婵 《航海》2013,(3):18-19
在无船承运人的认定中,应将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货物的流向与交付作为一个重要识别标准:行为人以本人名义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出借给他人使用,并实际控制涉案货物流转与交付的,应认定该行为人为承运人。在此情况下,约定的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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