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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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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单是海洋班轮运输中的重要单证,它是货物的物权凭证,在卸货港,承运人凭收货人提交的正本提单放货,已是一种国际惯例,但在实践中却因种种原因出现了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现象,这给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带来了暂时的一些便利,却也经常因此产生一些海事纠纷。论文就出现无正本提单放货的原因,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定性,和承运人可以采取哪些谨慎的措施来降低无正本提单放货的风险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2.
进口放货,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货物交付。换句话说,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与正本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凭正本提单到承运人处领取货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对提单的定义条款可以作出上述理解。该条款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保证。”该条款对提单的三项功能的规定,与有关国际航运规则及国际航运界的理解与操作是一致的。仅仅从字面上理解,很清楚,但我国《海商法》第四章第五节对“货物交付”的概念也并未进行具体定义。所以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我国各个口岸的情况不同,使进口放货程序问题变得非常复杂。本文拟就平时实际工作中碰到的有关问题(仅指散杂货物)提出一些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3.
刘忠辉 《集装箱化》2003,(11):18-18
在集装箱运输日常业务中,经常会碰到HOUSEB/L和MASTER B/L,两者到底有哪些区别和联系呢?现在就针对该问题谈谈个人的理解。 HOUSE B/L在日常业务中经常称其为叫“小单”、“分单”等。最早的HOUSE B/L起源于航空运输,因为航空运输的货物价值一般比较高昂,所以  相似文献   

4.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有时信用证中规定将3份正本提单中的1份直接寄给客户,另两份通过押汇行转交议付行。收货人可以凭手中的1份正本提单去提取货物.而不必去议付行赎单。这就是人们常说的“1/3提单”条款。  相似文献   

5.
武利海 《世界海运》2011,34(2):29-31
在分析提单性质的基础上,结合《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贸易合同下的卖方作为正本提单的持有人行使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的条件,并对两种诉权的行使作简单的比较。  相似文献   

6.
本文首先提出了可以主张提单项下的权利的权利人是托运人、银行、提单持有人,而被告常多为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装卸公司、港口仓库和收货人等。其次,介绍了托运人凭正本提单主张权利的情况。再次,介绍了承运人的代理人的责任及无单放货行为是否构成越权代理,是否应单独承担责任。最后,介绍了无单放货纠纷中,托运人向收货人提出索赔的情况。并总结全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正本提单的托运人或提单的受让人凭提单以其违反运输合同可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也可以以收货人侵犯其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为由诉其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7.
迟君德 《集装箱化》2003,(9):27-28,35
在海运业务中,不论是国际公约、我国法律,还是国际惯例,均规定了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法定义务。但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近年来造船技术水平的提高,使得船舶在海上的航行时间大大缩短,而提单却因流转环节多,相对滞后,常常出现货已到港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尚未收到提单的情况。承运人考虑到客户的信誉和今后的合作,或者纯粹就是为了自己能够尽早交货,而违背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法定义务,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承运人的这种放货行为称之为“无正本提单放货”,简称“无单放货”。  相似文献   

8.
彭博 《集装箱化》2007,18(2):38-39
国内某贸易公司A与国外某贸易公司B签订贸易合同,装港为国内港口,卸港为美国,集装箱货物,运输条款为CY-CY。A公司向国内某无船承运人C订舱,C公司向A公司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指示提单,提单上的发货人为A公司,收货人为“按A公司指示”。C公司委托国内一家实际承运人D公司负责海上运输区段,D公司向C公司签发一套海运单,海运单上的发货人为C公司,收货人为C公司在美国的代理E公司。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实际承运人D公司凭B公司的公司保函将货物放给B公司。B公司收到货物后却拒绝向A公司支付货款,A和B两公司发生贸易纠纷。1个月后,A公司在国内起诉无船承运人C公司以及C公司在目的港的代理人E公司。C公司全额赔偿后,在国内起诉实际承运人D公司。  相似文献   

9.
李建家 《中国水运》2007,7(4):248-250
“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件近年来在海事法院收审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居高不下,“无正本提单放货”行为的法律属性也已逐渐成为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海商法学界的前沿热点以及各海事法院审理工作中的难点。“无正本提单放货”行为往往会因为行为人的不同、相对人的不同以及促成行为主、客观条件的不同构成不同的法律要素和关系。因此,在以提单为运输单证的海上货物运输关系中,一方面由于传统的海商法倾向于保护承运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国际贸易和海运发展使得海上货物运输关系更加多层次化和复杂化。合法持单人在无正本提单放货法律关系中的诉讼权、对承运人及其代理无正本提单放货后索赔的选择权行使等问题,会因不同的责任主张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本文对“无正本提单放货”行为的法律性质、责任归属和免责例外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0.
电报放货的实务操作及其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电报放货(Telex Release或Express Release)简称电放,是指承运人或其装港代理收到货物后已签发或应签发而尚未签发提单,根据提单上托运人的要求在装港收回提单或不签发正本提单,以电报、电传形式通知卸港代理将货物交给提单收货人或托运人的指定方。  相似文献   

11.
《水运文献信息》2007,(12):26-26
问:我公司是一家具有无船承运人经营资格的货运代理公司,在作为无船承运人向客户签发无船承运人向客户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经营国际货物运输的过程中,曾出现过仍持有正本提单的货主向我司主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索赔的情况,在诉讼过程中货主往往通过各种途径证明集装箱已经拆箱来证明货物已经交付的事实,而我司也曾举证证明货物仍然存在或已被目的港海关处理。请问对于以上纠纷的举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相似文献   

12.
在当今国际贸易中,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已经成为最主要的结算方式。对于卖方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交付单据,在单(提单等单据)证一致的情况下。就可从银行得到货款:对买方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提单)。从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卖方交单结汇,还是买方赎单提货,必须持有与信用证相关规定相一致的提单(Bill of Lading,B/L)。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中,对提单最基本的规定是:卖方须提供已装船提单(ShippedB/L),且该提单必须是清洁提单(CleanB/L);同时,拒绝两种特殊提单——倒签提单(Anti—DatedB/L)和预借提单(AdvancedB/L)。  相似文献   

13.
袁斌 《中国船检》2003,(6):64-65
在航运实践中,由于船舶周转的快速性和提单流转滞后的时间差,承运人常常凭保函无单放货.这一做法在短线运输及石油运输中已非常普遍,据统计,班轮运输中存在15%无单放货现象,租船运输中则达到50%.承运人无单放货虽说是航运界的变通做法,但承运人如果在事后不能收回正本提单,正本提单持有人就可以就此起诉承运人要求赔偿货物损失,承运人往往难逃败诉之果.但是,一旦无单放货索赔发生承运人并非处于束手就擒的地步,仍有许多抗辩理由来获得胜诉,笔者总结以下五点:  相似文献   

14.
《水运文献信息》2007,(4):26-26
近期,原告持正本提单和货物在目的港已被拆箱的证据,如集装箱已空箱回运、集装箱已投入其他航次的运营等.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情况有增多的趋势。那么,承运人拆箱的事实能否证明其实施了无单放货行为呢?[第一段]  相似文献   

15.
本文简述了36箱TEU集装箱船设计的基本要求,提出了小L/B集装箱船型的概念。从船型参数的选择到船模试验结果的分析研究表明,小L/B船型,只要船型参数选择适当,仍可获得令人满意的快速性能,其船身效率为1.10,总的推进系数达0.70。  相似文献   

16.
根据一些材料显示.涉及向船东代理的索赔,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代理在没有收回船东签发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放货。本结合一些典型案例,就代理放货时应注意的事项.进行了归纳并相应作一简单评述。  相似文献   

17.
1999年,国内A公司以CIF价格出售一批音响器给香港B公司,国内A公司委托C航运公司将一批货物从珠海运至香港,C航运公司向国内A公司签发了空白指示提单,货物运抵香港后,B公司出具保函将货物提走。国内A公司因没有收到货款而未将提单背书转让给香港B公司,得知货物凭保函提走后,遂在我国海事法院对C航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交付提单项下的货物。问题:提单项下的货物凭保函提走,承运人是否应向提单持有人承担交付货物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8.
武寒霜 《世界海运》2020,43(4):52-56
进口货物经由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卸入我国港口后,传统做法都是提货人凭加盖了海关放行章的提货单和港口货物保管人出具的仓储证明向港口货物保管人主张提货。当提货单持有人和仓储证明持有人不是同一主体时,港口货物保管人在确定返还保管物对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在港口货物保管合同中,向港口货物保管人交付进口货物的主体是船方,不是委托港口货物保管人进行港口作业的委托方。  相似文献   

19.
王学锋 《集装箱化》1994,(11):15-20
集装箱运输方式的出现和普及.极大地缩短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时间,特别是集装箱货物多式联运方式的出现以及集装箱船的不断更新换代.使货物运输所需时间进一步缩短,尤其是中国大陆至日本、韩国和香港地区等近洋航线货物运输所需时间更短。为了使收贵人在货物运抵卸货港时能及时提取货物,  相似文献   

20.
某轮主机,B&W 5L35MC型;5缸;功率2500kw;转速200r/mim;爆压9MPa;排温355℃;燃料DO。1992年9月投入营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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