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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单早在海牙规则中已有雏形。详见海牙规则第一篇中规定“‘Contractofcarriage’appliesonlytocontractsofcarriagecoveredbyabillofladingoranysimilardocumentoftitle ,insofarassuchdocumentrelatestothecarriageofgoodsbysea…”。但在英国1971年和1992年两次修订海上运输法时都对海运单专门进行了规定。一些国内船公司也是近几年才开始使用海运单,就海运单及相关的问题谈些粗见,以期与大家共同探讨。海运单,又称运单(WAYBILL -W/B)是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收货人的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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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运输中箱的流转就是单证的流转,从发货人办理货物托运手续开始一直到货物被收货人顺利提走的过程中,都需要编制各种单证。这些单证是货方与船方办理货物交接的证明,同时也是划分货方,船方责任的必要法律依据。其中最主要的是提单和舱单两种单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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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货物有整箱货、拼箱货之分.而这两种货物的接收、交付,对承运人责任却截然不同。本篇就承运人与发货人、收货人的整箱货、拼箱货交接责任作一叙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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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献凯 《上海海运学院学报》1990,11(4):59-65
依据国际上有关提单的法律、判例和著述,本文对影响海运提单承运人责任的相关因素进行了探讨。这些相关因素有外在因素、中介因素和内在因素。外在因素是指海运提单或提单法本身没有具体规定的内容;中介因素是指由于提单的使用而将外在因素和内在因素联结起来的因素;内在因素是指海运提单或提单法所作的具体规定。此外,本文还涉及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一些理论问题,如有关损害赔偿的债权人减轻损失的义务、间接损失和共同过失等内容。笔者写作的目的在于如何尽量减少船货双方因货损纠纷带来的损失,以促国际贸易和海运业的更大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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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货物运输其流转交接形态主要有两种:一是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自行装箱,填写装箱单.并由海关或其授权的人加封的货物(英简称FCL),在实际业务中习惯称一个发货人、一个收货人;另一种是由集装箱货运站接受不同发货人的货物,将到达同一目的地,且包装、性质、种类能相容的货物配装同一箱内交由承运人运输的拼箱货(英简称LCL),在实际业务中习惯称几个发货人,几个收货人。对于后,由于货物交接双方能直接以货物外表实际状况是否良好划分责任,交接双方一旦发现包装有损或有货损货差,比较能确定责任方,并由责任方承担责任。但对前.由于货物已装载在箱内,交接双方仅以箱子外表状况是否良好、关封是否完整来划分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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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舱单和集装箱装载清单是集装箱海上运输的主要单证。在集装箱管理应用系统中它们的产生来源于同一数据库。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外代统一使用的集装箱单证系统尚能满足当时的需求.到了90年代中期外代单证系统就不能满足需要了.其问题集中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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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冰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5,(11):38-40
在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提单正面,往往有一栏载明“通知方”(NotifyParty)的信息。货物运抵目的港之前或者之后,承运人会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提单上“通知方”一栏中所载明的人发出货物到港通知。实践中,货方与船方在此环节经常产生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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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普通的海运提单还是集装箱多式联运提单,在其正面栏目内几乎都列有“通知方”(Notify Party/Notify adross)一栏。其作用主要是便于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以及卸货地的代理人能及时与收货人取得联系,及时办理报关,提货手续。在指示提单的情况下,这一栏目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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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放”与“海运单”的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国际贸易法律与实务的发展、变化以及集装箱班轮运输的普及和集装箱运输技术的进步,十多年来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中使用的单证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国际贸易条件解释规则"(Incoterms1990,Incoterms2000等)中出现了海运单(sea waybill).而在我国的国际集装箱班轮的近洋航线上,于1992年底、1993年初,出现了"电放"(telex release)的概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