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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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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程佳玲 《水运管理》2000,(12):27-30
中国《合同法》第 30 8条是新增的内容 ,其规定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 ,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许多民法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都对其进行了探讨 ,有很多人认为 ,这是合同法有关中途停运权的规定 ,但笔者认为这是就托运人单方任意变更运输合同的规定 ,其理论基础应是托运人的货物控制权。一、货物控制权是托运人单方变更运输合同的理论基础依合同法理论 ,合同订立后 ,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 ,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之约定履行自己应…  相似文献   

2.
王钧 《水运管理》2010,32(10):34-36
针对我国有关法律、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对货物控制权的规定比较笼统和简略,缺乏可操作性的实际,根据《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对货物控制权内容、主体、行使及转让等方面的规定,结合具体案例阐述在航运实践中如何正确行使货物控制权。  相似文献   

3.
《鹿特丹规则》具有相对明确和统一的法律制度,该规则是2009年正式确立和实施的。之所以会确立该规则主要是希望缔约国之间可以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更加广泛的经济合作。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目前还没有加入《鹿特丹规则》的缔约国队伍中,但是《鹿特丹规则》却在有形和无形中影响着我国的海运发展。《鹿特丹规则》中有关"海运货物控制权"的规定是第一次以"国际立法"的方式将控制权制度展现在世人面前。基于此种情况,文中主要针对《鹿特丹规则》背景下我国海运货物控制权的立法完善展开论述,希望能进一步促进我国海运货物控制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4.
刘红 《珠江水运》2006,(12):39-42
有关货物运输的现行公约中,虽然没有明确的提出货物控制权这个概念,但航空、铁路和公路运输的公约均对货物控制权做了相应的规定。为了协调买卖合同与运输合同的关系,正在讨论中的运输法文本草案明确设置了货物控制权制度,由此在海商实务和理论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作者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2003年运输法文本草案以及2005年电子商务拟议修订条文关于货物控制权条款的规定,以提单为基础,针对作为运输主要力量的海上运输中是否有必要设置货物控制权进行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5.
《世界海运》2021,44(5)
针对在船载危险货物谎报匿报处罚案件中,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托运人表述认定处罚对象时存在的不确定性,采用查阅文献、比较分析、实证研究等方法,探讨行政法和商法中托运人立法目的之不同,适用《海商法》的托运人定义认定处罚对象时难以达到行政法中要求的惩戒目的,提出从打击危险货物非法海上运输的视角,将直接向承运人订舱的人作为处罚对象,更合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托运人"一词之行政立法本意。  相似文献   

6.
引言 目前,船载危险货物和甲板货物的能力不断提高,实际海运量也在上升.然而,约束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中有关这两种货物的特别条文,极其笼统,且各异,实务中的纠纷更是频出.  相似文献   

7.
张慧敏 《中国水运》2006,4(5):188-189
本文从海商法42条关于托运人的定义入手,对该定义两种托运人在实际中存在的签发提单、支付运费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于交货托运人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集装箱运输将货物严严实实地包装起来,不仅机械化程度提高了,而且发生货损货差和货物被盗的几率也明显减少了。但箱内的透视性低,对所装货物也就不得而知了,某些托运人恰恰利用集装箱的这一特点,进行不如实申报或有意慌报,结果引发箱内危险品出问题,而得不到准确的诊断和及时的处理,贻误“战机”或遭海关罚款,更有甚者,一些诈骗犯利用这一“漏洞”钻空子进行违法活动。无论何种情况,不如实申报都是对海上运输正常秩序的一种严重的干扰与破坏,其结果可能给承运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同时对托运人本身也会带来很大的伤害,这就是说,不如实申报既害人也害己。  相似文献   

9.
《世界海运》2015,(4):50-54
通过对《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68条的分析,以及与我国《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国际公约的对比,从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和立法目的等角度分析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中托运人所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对《海商法》第68条中危险货物的概念加以匡正。《海商法》虽未明确规定,但海上危险货物托运人违反特殊包装义务、告知义务、加标志标签义务,都要承担严格责任,而且承运人都可以行使第68条规定的货物处置权。  相似文献   

10.
赵亮 《世界海运》2003,26(5):30-32
根据国际海事委员会(CMI)运输法最终框架文件草案中控制权条款的规定,分析海上运输中货物控制权的概念、性质及行使等内容,对海运货物的控制权有关问题予以探讨。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充分借鉴控制权概念,针对我国《海商法》关于控制权概念的空白,对《海商法》的修改和完善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1.
陈建东 《水运管理》2006,28(6):18-20
分析国内外相关法律和案例,探讨海运危险货物托运人告知义务问题并提出观点。  相似文献   

12.
一、案情原告湖南某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省某国际海运公司被告山东省某国际海运公司上海分公司2005年8月30日,原告与OSAKA公司订立贸易合同,约定OSAKA公司向原告订购一批灰色萱麻布(RAMIE GREY FABRIC),价格条款为CIF神户(KOBE),付款  相似文献   

13.
托运人对于托运危险货物的义务和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孙晔 《世界海运》2002,25(1):33-35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对于危险货物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有特殊性,而我国法律的规定又相对简单,理论研究也相对不足;因此,结合英国法下的判例,对于“危险货物”的理解,托运人是否承担绝对责任,以及托运人责任是否转移等问题做出分析。  相似文献   

14.
本文论述的是在船舶和货物受损的情况下当事人各方应负的责任,并对近年来英国是如何在研究责任方面取得突破进而达成三项规定作了详尽的分析。本文中“危险”—词的含义具有不确定性,这取决于合同双方的明确选择,比如是采用提单还是租约,依据的是海牙规则还是维斯比规则.若合同中没有类似的明文规定,将根据普通法强制其承担危险货物在海上运输中的责任。  相似文献   

15.
提到海事运输中的留置权,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解释,有一条cargo lien定义为货物留置权:“指为收取救助费、滞期费、共同海损、运费或其他海事费用而对货物进行留置的权利,常称为海事留置权,其内容与我国的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相关规定类似。  相似文献   

16.
王浩鹏 《世界海运》2023,(10):43-48
从FOB卖方作为托运人的运输单证签发请求权这一视角出发,在对域外国家海商法及国际公约特别是《鹿特丹规则》进行比较分析后,围绕签发运输单证层面两种FOB卖方权益保护模式之分歧焦点展开讨论,进而对我国2020年《海商法(修改送审稿)》就运输单证签发问题所采取的模式作出评析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7.
谢振衔 《中国港口》2015,(10):56-58
港口作业纠纷中的原告可选择侵权之诉或合同之诉。若为合同纠纷,首先应审查有无合同关系,其次应判断是否构成违约,最后还应确定赔偿范围。本案中,合同主体的认定与最终损失的认定均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相似文献   

18.
王肖卿 《世界海运》2021,44(2):42-48
天津高级人民法院对(2020)津民终466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判决,在网络上引起了热烈讨论,焦点在于运输单证记载的托运人是交货托运人还是缔约托运人.通过案情分析、《海商法》相关内容分析以及实务论证,认为不论单证签发前有何情况,一旦记载于运输单证,单证上面记载的托运人就是单证当事方,应该就该案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负全...  相似文献   

19.
《航海》2009,(1):20-20
欧洲最大港荷兰鹿特丹港港务局2008年12月30日发布公报说,今年全年鹿特丹港货物吞吐量比去年上升2.7名,达到创纪录的4.2亿吨。  相似文献   

20.
探讨托运人定义及其诉权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亮 《珠江水运》2005,(5):33-35
实务中,人们常常将"托运人"概念在不同意思上混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和两大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都未对托运人做出定义,因此引起了实践中的一些混乱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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