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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现状进行分析.阐述危险货物相关概念.阐明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的区别与联系.统计全国现有危险货物码头、库区及堆场,以及移交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储罐的数量,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监管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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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宁波港域的贯彻执行,提高宁波港域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水平,通过概述宁波港域内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现状,剖析当前宁波港域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面临的形势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宁波港域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提出对策建议:健全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研究;形成科学的危险货物安全监管模式;促进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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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于2011年12月1日实施,新《条例》中赋予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港口装卸、储存、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对安全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管责任重大,如何适应新的要求,履行监管责任,成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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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一系列出台的危险货物管理条例均对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的范围给出了定义,都指明了以国家标准GB12268(GB12268-90)为依据。但是就港口作业危险货物的范围而言,根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港口作业危险货物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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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托运人托运的是危险货物,其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对危险货物进行妥善包装、装箱。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品泄漏事故,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使之不能为害,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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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海事部门在处理集装箱海运危险货物谎报、瞒报案件时收集证据的困难,避免因证据收集不足引起的行政诉讼败诉的风险,探讨查处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和证据链的完整性,并提出4个环节的证据链供海事执法人员参考:确定托运人;证明涉嫌谎报、瞒报的货物在已订舱的集装箱中;证明货物是否为谎报、瞒报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对托运货物情况的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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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从事的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应适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此时,如货物未能在约定或者合理期间内在约定地点交付,则为迟延交付,承运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对于"合理期间"的认定属于人民法院自由裁量范围,故若当事人未约定运输期间,对于"迟延交付"的纠纷,托运人可能因此承担较大风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接收、交付货物,同时承运人对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约定适用已经失效的法规、规章的,应当区别对待,并不当然是无效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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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进港航行政管理机关对港口、码头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管理,选取港航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对比修订前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于其权利和义务的不同规定,梳理港航管理行政法规体系,认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涉及多个部门的综合性行政法规,需要环保、公安、工业、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行政机关各尽其职、相互分工、相互配合,才能得到较好的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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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随着货物集装箱化运输的发展,危险品罐箱运输事故不断增加,此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通常案情复杂且损失数额大。审理此类案件,必须查明事故的原因,然后根据《海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托运人应承担相应的危险货物托运的义务与责任、《海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承运人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管货义务,来判明双方的赔偿责任。本案通过分析危险品罐箱的安全标准、危险品装卸过程中的分工和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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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和承运人对于危险货物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论文通过分析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国内外的有关案例,阐述相关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