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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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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许俊强 《珠江水运》2001,(12):30-32
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讯传输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电子数据.随着计算机技术和海上货物运输,尤其是集装箱运输的迅速发展,电子提单的使用将日益广泛.由于立法的滞后,目前尚无关于电子提单强制性的法律规定,电子提单仍得适用有关提单的强制性法律.提单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始于提单签发,提单签发在提单法律制度内具有基础性意义,电子提单也是如此.在无明文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探讨电子提单签发在现行法律体制下面临的法律问题,具有理论及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2.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控制了提单,谁就拥有了该批货物的所有权.然而,在国际贸易中,提单的使用也带来种种风险.本文对提单的风险作一一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3.
梁金桂 《中国水运》2006,6(4):193-195
海运提单在海上运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国际海运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海运提单的法律地位逐渐提高。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支付等诸多环节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国际贸易跟单信用证结汇的核心单证之一,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证,它证明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收到了托运人交运的货物,是承运人在目的港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本文就海运提单物权凭证、债权关系和背书可转让等法律属性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4.
杨宜 《集装箱化》1999,(6):17-20
《海商法》规定.“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欹.构成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的重要特征之一便是其物权凭证及可转让性,持有提单也就等于持有提单项下之货物所有权。依据各国海商法,即便是真正的收货人,若不出示正本提单,  相似文献   

5.
王琦 《集装箱化》2001,(2):16-17
提单上关于货物的记载,在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具有绝对证据的效力,承运人必须依照提单的记载将货物交付给提单持有人,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6.
牟献杰 《集装箱化》1997,(4):24-25,28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自中世纪以来,提单不仅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居于中心地位,而且极大地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这一切都基于它的转让性和物权效力。提单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提单持有人在船舶抵达目的港时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符合提单记载的货物。通常,当货物还在海上运输时.即已可能被多次以提单背书的形式进行转卖。特别是在CIF条件下的货物,交付提单裁等同于交付了货物,这就是所谓“象征性交付“。买主相信的就是提单记载的正确性。  相似文献   

7.
[案例] 原告深圳某公司于2002年4月20日委托被告日本某海运公司承运一个集装箱货物.货物为全棉针织成人文化衫,货价22891美元.启运港深圳盐田港,目的港以色列海发港.运费预付.被告向原告签发了记名提单.提单记载的收货人为以色列某公司.5月26日,被告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形下,将提单项下的货物交给提单记载的指定收货人.原告认为,被告无单放货造成原告货物及运费损失,遂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水运文献信息》2007,(9):26-26
“提单代表货物本身”,已被公认为国际贸易和货物运输发展的基石。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凭正本提单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是各国《海商法》及相关国际公约一致的规定。但近年来,无正本提单放货,也称无单放货日趋普遍,相关理沦探讨和司法实践也一直无法统一。无单放货大量出现,除了故意欺诈,还有提单等单证流转跟不上船舶等原因。[第一段]  相似文献   

9.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七十一条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第七十二条 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 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  相似文献   

10.
梁文锋  李玉如 《集装箱化》2002,(10):38-39,8
NVOCC提单 相对船公司提单来说,NVOCC签发的提单是附属的单据,因为NVOCC提单所载的对货物享有的所有权是以船公司签发给NVOCC的提单为基础,或是建立在船公司与NVOCC所订立的货运合同上的.  相似文献   

11.
五、提单职能的再认识 (一) 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一定能证明货物已交到船上 在传统的贸易术语下,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能证明货物已交到船上,而且还表示货物在承运人的掌管之下。因此,有权签发提单的承运人一般只能是船舶承运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但是,在通用术语下,这种传统概念完全被异化了,因为提单不一定能证明货物已交到船上。产生这种异化的原因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12.
国际贸易中,风险防范问题正越来越引起各方面的关注.在运输方面,因为远隔重洋的关系,货物发运、提取只能凭借一纸提单为证,因而也就出现了诸如倒签提单、假提单(鬼船提单)等风险.我们遇见最多的还是倒签提单,这方面更应该引起警觉.  相似文献   

13.
权家祥 《集装箱化》2007,18(1):36-39
提单作为一种单证,是海运运输中最重要的文件,一如信用证在外贸中、保单在保险业的重要性。提单有3大功能:收货凭据,证明该货现已交到承运人手里:运输合同,运输的路径(如卸货港的选择)和交/接货的方式等,都以提单所列为准:物权凭证,通常单证都是不可转让的,但提单却具有法定的可转让功能。提单的第3个功能使之类似证券一样,也就是说,只要手上持有提单就有该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所有权,银行凭提单接受信贷,保险公司凭提单具以承保,提单持有人凭提单可融资、转让或买卖。在外贸及外贸运输日渐繁荣的今天,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社会活动日益专业化,国际贸易已走向“单证化”,即“单货分离”的“单证买卖”,因此提单的功能,尤其是物权凭证的功能进一步强化。  相似文献   

14.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本以实际工作经验浅谈提单的三个职能及其对船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5.
潘燕 《航海》2009,(5):28-30
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即承运人的一项基本义务。违背此种义务,承运人要向正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承担无单放货的合同责任。同时,对于未持正本提单而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提货人而言,则侵犯了正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所享有的提单项下的货物权利。  相似文献   

16.
倒签提单VS预借提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从案例看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倒签提单系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请求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而预借提单系指承运人在接收货物以后,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应托运人的请求即时签发的提单。这两种提单由于有诸多共同之处,许多人往往将二者混为一谈,甚至有人认为预借提单必然是倒签提单。但事实上,这两种提单存在着显著的差别,值得引起有关人员的注意。  相似文献   

17.
随着行业分工不断细化和专业化进程的发展,无船承运人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日益凸现,很多买家结汇后拿到的都是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按照正常的流转程序,实际承运人的海运提单掌握在无船承运人的手中,应由无船承运人凭海运提单提货后再将货物交给买家,操作中为方便也常常使用电放。这种情况下,买家是否能够及时拿到货物就要受到无船承运人的制约。文章仅就无船承运人拒绝交货纠纷中有关方的权利义务作简要分析,提出解决此类纠纷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这是一起围绕提单而起的涉外海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先来看一下提单及有关规定:提单是承运人在接受所交托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款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提单是由各海洋运输公司自己制定的,具有固定的格式和内容。按照国际惯例,在正常情况下,提单是提取货物的唯一凭证。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在买卖合同签订后,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应收到一份船长或大副签字的大副收据;当  相似文献   

19.
进口放货,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货物交付。换句话说,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与正本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凭正本提单到承运人处领取货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对提单的定义条款可以作出上述理解。该条款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保证。”该条款对提单的三项功能的规定,与有关国际航运规则及国际航运界的理解与操作是一致的。仅仅从字面上理解,很清楚,但我国《海商法》第四章第五节对“货物交付”的概念也并未进行具体定义。所以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我国各个口岸的情况不同,使进口放货程序问题变得非常复杂。本文拟就平时实际工作中碰到的有关问题(仅指散杂货物)提出一些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20.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单证,正本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具有依据提单所记载的内容的交付货物的请求权。英国是世界上航运发达国家之一,也是海事法律和司法实践发达的国家,其海事判例法对各国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严格责任原则的确立 1959年5月,英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法官丹宁在Sze Hai Tong Bank, Ltd. V.Rambler Cycle Company, Ltd.一案中所作的判决,可以说具有重要意义。 Rambler公司是英国一家生产自行车的公司,1954年有客户向其购买自行车零件。Rambler公司将货物装运于由Glen轮船公司所属的Glengarry轮上,付清运费后,Glen轮船公司向其签发了正本提单,提单注明托运人为Rambler公司,收货人为凭托运人指示交货,通知方为Southern贸易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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