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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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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戴瑜 《世界海运》2015,(1):57-59
中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从事的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应适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此时,如货物未能在约定或者合理期间内在约定地点交付,则为迟延交付,承运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对于"合理期间"的认定属于人民法院自由裁量范围,故若当事人未约定运输期间,对于"迟延交付"的纠纷,托运人可能因此承担较大风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接收、交付货物,同时承运人对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约定适用已经失效的法规、规章的,应当区别对待,并不当然是无效约定。  相似文献   

2.
方懿 《航海》2014,(4):14-15
[提要]国内的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拟定简单随意且相互矛盾。容易引起当事人在理解上的分歧。除了文字解释外,应更多适用目的解释、习惯解释等方法来探寻当事人的真意。  相似文献   

3.
正1案情2014年7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航次租船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运被申请人托运的约33 000 t天然沥青从青岛董家口港运至泰州杨湾港,运费为43元/t;付款方式为"以过磅实数结算,运费在船到卸货港开舱卸货前付总运费的50%,余款在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到发票后的7日内付清,逾期每天支付0.1%违约金"。合同  相似文献   

4.
巨乐 《世界海运》2015,(2):59-60
<正>合同解除是合同消灭的原因之一,同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除法定解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来解除合同,该协商一致需要有合同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在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对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另行约定,没有约定的,可根据合理的市场价格确定。【案情】2010年12月21日,原告Y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委托代理租赁集装箱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代理租赁集装  相似文献   

5.
《世界海运》2015,(4):42-44
从具体案例出发,结合中国法律规定,对航次租船合同违约金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以期为相关行业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6.
定期租船合同中留置权的内容、行使方式,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海商法》第141条对于定期租船合同留置权的规定。通过对我国《海商法》第141条规定的留置权的解析,及NYPE46格式租约中第18条留置权条款争议问题的分析。阐述对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留置权的认识。  相似文献   

7.
我国海商法第4章第7节(第92条至第101条)是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在这些规定中涉及到了航次租船合同的基本条款,为人们制定和理解航次租船合同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一、制定航次租船合同特别规定的意义 所谓特别规定,在这里就是指在法律中针对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所作的原则性规定。众所周知,世界各国的法律在合同问题上一般都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例如,是否订立合同以及如何订立合同,可由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自主作出决定,这就是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或称契约自由原则(Freedom of contract)。根据这一原则,各国海商法对租船合同的规定一般都规定得较少,许多具体问题都留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联系到我国的情况,之所以在海商法中专列一节对航次租船合同问题作出特别规定,有三个方面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水运文献信息》2004,(5):25-26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定期租船合同中,通常订有许多条款,其中之一为使用与赔偿条款。  相似文献   

9.
一、案情概述 2009年3月3日,洋浦海旺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原告)与青岛市恒光热电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传真签订一份航次租船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是承租人。  相似文献   

10.
剩货条款是油船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常用法律条款,其目的在于从合同的角度控制海上原油运输的损益。租船人运用该条款需要有严格的规定,即独立检验人及其严格的检验报告。另外,租船人扣减的运费并非货差担保,而是基于合同的严格解释,是一种永久性的扣减。剩货条款与运输短量条款有着联系和区别,两者都是保护租船人的条款,然而在计算方式、计算依据以及风险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别,应注意两者的区分。  相似文献   

11.
《世界海运》2017,(10):52-56
<正>[提要]一、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合同内容来判定纠纷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还是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二、航次租船合同下签发的运单能否证明存在另一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取决于收货人是否是承租人。三、用运单和磅单载明的数量之差未必能证明货物在出租人/承运人责任期间内发生了短量。  相似文献   

12.
初北平  易旸 《世界海运》2012,35(3):46-48,52
<正>[提要]本案是一起航次租船合同纠纷,船东向租家索赔装卸工人造成的船舶损坏。当事人约定适用英国法,争议在香港仲裁。船东主张:依据航次租约条款,租  相似文献   

13.
张亮 《中国船检》2005,(1):78-78
定期租船合同中,关于经营性支出的承担主体目前尚无统一的国际公约加以规范现行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原则。即便如此,当事人的约定不能与定期租船合同的根本性质和特点相违背。简言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承担定期租船合同经营性支出的一方主体与他人订立合同时,合同内容只能约束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能约束定期租船合同的相对人。  相似文献   

14.
航次租船合同最重要的条款之一是关于装卸时间内容的规定。装卸时间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装卸时间的计算方法,装卸时间的起算和止算等内容。装卸时间的统算有三种方法:装卸时间共用、装卸时间抵算和装卸时间均算。装卸时间的计算,与滞期费、速遣费的计算是密切相关的。对于初次接触航次租船合同的人来说,对滞期费、速遣费和装卸时间的计算方法的理解比较困难,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5.
第九十二条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第九十三条 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载货重量、容积、货名、装货港和目的港、受载期限、装卸期限、运费、滞期费、速遣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相似文献   

16.
《世界海运》2016,(8):47-48
<正>[提要]合同当事人约定,托运人收到案外人给付的运费后,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承运人付清海运费。该约定为附期限的付款方式,但该付款方式对案外人向托运人的付款时间、数额等均约定不明,属于当事人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形。合同当事人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承运人可以随时要求托运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托运人也可以随时履行。  相似文献   

17.
武寒霜 《世界海运》2012,(9):47-48,50
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就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在对合同条文出现两种不同解释时,应采取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保险人一方的解释。同时,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其主张不能成立。  相似文献   

18.
庞艳卿 《水运管理》2005,27(2):36-38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由于租船合同与贸易合同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合同,所以当租船合同中的装卸费用条款与贸易合同中的贸易术语不能很好地衔接时,容易导致装卸费用的双重支付或买卖双方在谁负担装卸费用问题上产生争议。只有将国际贸易术语与装卸费用条款很好地衔接,才能减少贸易和航运中的纠纷,使国际贸易以及海上货物运输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9.
《航海》2012,(6):18-20
〖提要〗契约自由是缔约过程中应遵循的重要原则,也是处理合同纠纷时法官作出司法认定需首要考虑的原则,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明确性和完整性应当结合合同的性质、目的来加以考量,不应轻易作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适用法律规定的结论,否则会作出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结果。船舶建造佣金合同属于特殊的居间合同,约定佣金按照造船分期款的支付进度分期支付,当造船合同解除时,佣金合同也相应终止,但合同失效不溯及既往,且仅免除未付造船分期款对应的佣金支付义务,对应支付但因违约而未支付的佣金不能免除,已经支付的佣金不应返还(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  相似文献   

20.
船东想要在航次租船的航次中获得最大利润,就应千方百计地降低营运成本,而在日营运成本相对不变的情况下,船舶为完成运送货物而花费的全部时间(即航次时间)和营运成本成反比,航次时间越长,成本越高。航次利润则越低。而作为航次时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装卸时间,其损失将由船东承担。所以装卸作业的安排者与装卸时间损失的承担者的不一致,使得装卸时间问题十分复杂。因此在租船合同中都列明一些有关装卸时间的条款来明确允许租船人使用的装卸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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