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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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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泉水 《集装箱化》2004,(1):42-43
2多式联运公约中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规定 一般都认为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采用的是统一责任体系,而不像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那样,采用的是网络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2.
泉水 《集装箱化》2003,(12):37-37
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 (UnificationofRulesofCTDoc uments)又称国际商会第298号出版物 ,是国际商会制定的供合同当事人自愿选用的 ,可适用于多式联运合同的法规。20世纪70年代 ,在国际海事委员会等国际组织为规范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体系而先后起草的 ,从巴格草案到TCM公约草  相似文献   

3.
1999年6月1日国际商会/货物协调论台(Cargo Coardimation Forum(CCF)和海上运输委员会根据国际商会国际多式联运法律和实务特别工作组(ICCAd HOC Working Group on Multimodal Transport Law and Practece)提出的报告,决定更广泛地推广采用和实施《贸发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征规则》(UNCTAD/ICC Rules for Mulljmodal Trancport Documents)(以下简称贸发会议/国际商会规则)以促进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的走向国际统一。 通过调查研究,特别是对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有关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的分析,ICC特别工作组于1998年12月17日提出了一个初步报告草案,散发给ICC的所有运输机构和ICC国家委员会,征询他们的意见。该草案介绍了不同的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和多式联运公约中的有关规定并提出了4种可供选择的走向国际统一的途径: 1) 支持或甚至通过适当干预修改多式联运公约或使之现代化; 2) 鼓励足够的国家批准或加入多式联运公约,任  相似文献   

4.
泉水 《集装箱化》2003,(10):41-43
早在1973年,为了规范多式联运法规,国际商会(ICC)即已制定出多式联运单证规则。其后,于1975年,以TCM公约草案为例,对1973年的规则作了部分修订,形成了通称为国际商会298号出版物的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直到20世纪90年代,鉴于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迟迟未能生效,既担心因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抵触心理而使它永远不能生效,也想证实所谓实施多式联运公约在理论上不会带来严重后果的论点是否属实,国际商会建议把国际商会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与多式联  相似文献   

5.
第一百零二条 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前款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第一百零三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  相似文献   

6.
泉水 《集装箱化》2004,(2):38-39
1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其运输条件的证据效力如前所述 ,除作为物权凭证的功能外 ,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证 ,包括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单证 ,至少都具有证明运输合同及其运输条件的功能和作为货物收据的功能。但是 ,对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单证来说 ,常因其内容及  相似文献   

7.
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规的国际统一问题,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UNCTAD)近年来做了很多工作。2001年UNCTAD秘书处编制出版了《多式联运规则的实施》,随后在同年11月26日至27日在日内瓦召开了多式联运专家会议,制作了《专家组会议主席的总结报告》(我国多式联运专家朱曾杰出席了专家会议)。UNCTAD秘书处又根据专家会议的建议,从事关于新的国际公约的可行性研究,并为此编制了问题单向所有的政府、企业、国际政府间与非政府间组织和专家个人进行调查。贸发会议秘书处曾先后收到109份回复,包括来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国政府的60份,来自企业及其它方面的49份,并据此在2003年1月13日以UNCTAD/SDTE/TLB/2003/1英本发表了题为《多式联运:制定国际法律件的可行性》的报告。与此同时,UNCTAD秘书处已向即将在2003年3月24日至3月24日至4月4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第Ⅲ工作组(运输法)第11届会议提供上述秘书处报告的要。现刊登该报告的要译,以满足关注国际多式联运法规的各界人士的需要。  相似文献   

8.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在海、陆、空运输中至少由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此地运至彼地,而由托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的规范双方在全程运输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尽管我国《海商法》、《合同法》均对多式联运合同作了相关规定,但两法的规定因其适用范围的不同而各具特色。在审判断实务中如何准确把握两法关于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异同,自然是海事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亟需注意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海商法》、《合同法》关于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异同比较,在研究两法基本关系的基础上探析多式联运合同的未来走向,为完善我国海商立法作一粗浅的探索。  相似文献   

9.
印度政府于一九九二年颁布了多式联运法规,旨在以单一的多式联运单据,来调正从印度至印度境外国家之间的货物多式联运。此单据是一份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和义务的合同。根据发货人的选择,此单据可以是议付的,也可以是蜚 议付的。  相似文献   

10.
汤震宇 《中国港口》2014,(4):19-20,24
<正>多式联运是货物运输集装箱化后得到蓬勃发展的一种新的运输组织形式。1980年5月,联合国为了适应并促进国际贸易及运输的发展,在国际多式联运会议上,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公约》总则第一条对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是:国际多式联运是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受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我国《合同法》、《海商法》对多式联运也做出相关法律规定。由于海上集装箱运量巨大,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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