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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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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潘军 《集装箱化》2010,21(10):31-34
为明确港口经营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交货义务,在分析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基础上,提出港口经营人为独立合同人且必须履行海关监管方面的特殊义务,认为港口经营人应当凭加盖海关放行章的提货单交付货物。  相似文献   

2.
倪学伟 《珠江水运》2009,(11):48-51
无单放货是指放货当时以及放货以后不能收回提单或提货单,并造成权利人损失的行为。先放货,后收回提货单/符合凭提货单放货的本来目的,该放货行为不属于无单放贷。  相似文献   

3.
港口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然而,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完善的港口法律,尤其是港口经营人责任方面的规定不明确,常常引起当事方的争议。为了更好地规范港口经营人在港口业务活动中的法律行为,文中对港口经营人货损货差和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限制、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的范围,以及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丧失进行探讨。以期为港口立法和解决港口业务中的实际问题提供一定参考。  相似文献   

4.
1990年,华南某港务公司接卸一批进口胶合板,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仅凭海关结关放行的单证,换发港口提货单放货,引起经济纠纷,被发货人(外商)视为共同被告而被起诉.1997年9月,该公司又犯同样错误,一批进口矿砂在既没有正本提单和承运人的放货指令、又没有经海关同意放行的情况下,换发港口提货单放货,被发货人(外商)和承运人起诉,同时又被海关追究责任(此案正在取证待审).两起责任事故不仅搞得公司和上级单位的工作非常被动,信誉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伤,而且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5.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货方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后.货方与承运人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货方将其货物交付于承运人运输,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规定的条件运达目的地.另一方面,承运人与货方订立运输合同后,常常将合同义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履行,则承运人与其受托履行人也存在另一合同法律关系。 比如班轮运输中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义务时,将港口作业交给港口经营人完成。港口经营人作为承运人的受托履行人,受托完成货物的港口作业。如果港口经营人履行不当,导致货物灭失或损坏时,则会出现两种不同的赔偿请求:(1)因为货方与合…  相似文献   

6.
<正>近年来,我国积极发展国际中转集拼业务,但在通过推动国际中转集拼业务以促进港口竞争力的提升和自由贸易港(区)发展方面仍存在制约瓶颈(上接2024年第1期P60)2.赔偿责任货物在港口装卸、理货过程中很容易发生灭失或损坏,此时港口经营人可能会面对货方的索赔或者承运人的追偿。然而,现行法律并未明确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就港口经营人承担何种赔偿责任以及在多大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争论从未休止。在《海商法》修订进程中,  相似文献   

7.
梁晓燕  王中华 《中国港口》2005,(10):48-48,56
目前港口的法律环境存在着与港口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地方,特别在港口经营人的赔偿责任方面,还没有建立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致使港口经营人面临着巨大的经营风险。本文就这一问题作些思考。一、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的概念和目前的法律规定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是指港口经  相似文献   

8.
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港口经营人概念的相关规定出发,通过对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几种观点的分析,阐述了在我国法律中,港口经营人具有独立合同人法律地位的观点。厘清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对于切实保护海上运输及港口经营相关当事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正未来的《海商法》中,港口经营人一定会成为一个重点修改方向。港口经营人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国内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导致其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较为模糊,为解决这一问题,《海商法》修改对这一法律主体也进行了深入的研讨。本文旨在通过对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论述,探讨解决其法律地位争议的方案,提出《海商法》修改中关于港口经营人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0.
为了确立港口经营人的独立主体地位,调整因港口作业产生的法律关系,必须通过港口经营人责任方面的法律,使其能与《海商法》相衔接。1991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以下称《公约》)中把港口经营人称为“运输港站经营人”,并将其定义为在其业务过程中,与其控制下的其一区域内,负责接管国际运输的货物,以便对这些货物从事或安排货物与运输有关的服务的人。但是,凡属根据适用于货物的法律规则身为承运人的人,不视为经营人。  相似文献   

11.
王媛媛 《集装箱化》2007,18(7):27-30
我国《港口法》中专设“港口经营”一节,并规定“港口经营”的业务范围,但未明确“港口经营人”概念、法律地位。本文对港口经营人能否成为《海商法》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主体以及港口经营人如能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应处于何种法律地位等问题作出分析,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2.
由于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港口经营人合法合规意识淡薄,对于不合法交付货物可能产生的风险认识不足,实践中时常产生港口经营人是否合法交付货物的争议,给港口经营人带来由于不合法交付货物的经济赔偿责任风险  相似文献   

13.
由于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港口经营人合法合规意识淡薄,对于不合法交付货物可能产生的风险认识不足,实践中时常产生港口经营人是否合法交付货物的争议,给港口经营人带来由于不合法交付货物的经济赔偿责任风险。  相似文献   

14.
《鹿特丹规则》下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建军 《水运管理》2010,32(8):24-28
针对《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对港口经营人作为海运履约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分析其与我国法律以及其他国际公约相关规定的不同之处并得出结论:《鹿特丹规则》并未彻底解决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其适用对于港口经营人而言弊大于利。  相似文献   

15.
王清廉 《世界海运》2006,29(2):43-45
从两个方面论述了海事侵权索赔中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与港口经营人之间的关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一是船舶与港口设施触碰引起的侵权关系,二是在装卸过程中产生的船舶与港口侵权关系。  相似文献   

16.
<正>接上期P57页3.关于留置权的行使不够具体明确原《港规》第四十条:"应当向港口经营人支付的作业费、速遣费和港口经营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港口经营人可以留置相应的运输货物,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港规》废止后,现行法律对港口经营人行使留置权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实践活动中会产生以下问题:港口经营人有没有权利留置债务人的货物?如果有,是民事留置权还是商事留置权?  相似文献   

17.
<正>留置权制度是港口经营人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制度,也是保障我国港口业发展繁荣的重要制度,因我国法律对留置权制度的规定尚有缺漏,且在司法实践中对留置权制度的行使及实现亦有较大争议我国港口众多,港口同质化竞争十分激烈,港口经营压力持续加大,港口业务市场实际属于买方市场,作业费用欠付问题相对突出,这也成为影响港口经营安全的重要因素。本文主要从港口经营人的定义及法律地位,留置权的  相似文献   

18.
毛华  马丹 《珠江水运》2011,(8):67-69
港口是国际海上客货运输的枢纽,在海运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我国的立法中,至今还没有建立完善的港口经营人的民事法律制度。明确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归责原则,既有利于完善相关理论,又有利于解决港口业务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对于繁荣整个航运经济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9.
论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制订水运、港口法规时,应当怎样确定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是作为承运人的雇员或代理人,还是独立合同人?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为维护国家利益而制订的。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确定涉及我国港口经营人与国际海上运输承运人的关系,因此还应当充分考虑国际航运公约和大多数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这样才能有利于我国与国际之间的交往。 (一)港航之间存在必然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在帆船时代,当船主就是货主时,船主雇用的船员往往就是装卸工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贸易与运输逐渐分离,出现了专司运输之职的公共…  相似文献   

20.
林颖 《珠江水运》2007,(11):34-37
提单经过了数百年的航海实践、惯例及海运事业的发展,已成为国际贸易和航运的基石。通过分析我国《海商法》以及国际公约的规定可知,承运人负有在目的港凭全套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定义务。但是近年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在海事审判中占据了很大的份额,已成为有关提单纠纷的焦点。长期以来,人们对有关于无单放货赔偿责任的几个方面有很大争议,本文主要分析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港口经营人承担因无单放货行为造成的赔偿责任的条件、责任主体、责任种类、责任范围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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