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信息公告     
<正>交通运输部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根据近期《港口法》修订内容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关于取消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的要求,4月9日,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取消港口理货经营许可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此次修订还完善了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了港口经营行为,将促进港口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2.
正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通知,要求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明确严格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加强备案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拖轮经营管理、进一步规范港口理货经营6项要求,强化港口经营管理。通知指出,新修订的《规定》精简了港口经营许可范围,完善了港口拖轮经营资质条件,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对规范港口经营市场秩序和促进港口高质量发展有重要意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和地  相似文献   

3.
<正>《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修订主要是因为新《港口法》对港口理货业务的规定发生了变化。港口理货业务的经营具有其独立性与特殊性,有必要对其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一、我国港口理货相关立法概述港口理货是一项重要的港口经营活动。交通运输部2019年2月23日公布的《理货行业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理货业务是"收集、整理货物信息,理清货物数量,检查货物表面状况,分清货物标志和残损,编制货物实  相似文献   

4.
正改革开放40年来,连云港港口理货行业经历了由独家经营到共同经营,又面临着2014年国家将理货经营许可审批下放地方、2017年全国理货行业顶层管理机构重组、国家新颁布《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新形势。40年来,连云港外轮理货有限公司以每10年1次理货量翻番的业绩呈现在港航界面前  相似文献   

5.
正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精简港口经营许可项目。本次修订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聚焦港口主业,对港口经营许可内容予以了精简,取消了"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进行简单加工处理"、"船舶港口服务"以及"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等经营许可相关子项要求,并对保留的港口经营许可的具体内容、条件、程序予以了细化。二是补充完善港口拖轮经营许可条件。为进一步放开港口拖轮经营市场,促进港口拖轮经营安全  相似文献   

6.
《航海科技动态》2010,(6):42-43
为进一步加强港口理货行业管理,交通运输部决定从2010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国统一换发新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此次换证对象为经交通运输部(或原交通部)批准取得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资格的经营人。  相似文献   

7.
信息与资料     
日前,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原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外轮埋货公司股权划转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各港口外轮理货公司应从港口企业中分离出来,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和独立核算。将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向各港外轮理货公司收取管理费方式,改为持有各港外轮理货公司16%的股权,有关资产财务指标以各港外轮理货公司2000年12月31日的决算数据为准。  相似文献   

8.
信息与资料     
港口规划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港口的分布规划,包括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包括港口的水域和陆域范围、港区划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质和功能、水域和陆域的使用、港口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摘自《港口法》)我国外轮理货体制改革的重大进展——中联理货有限公司成立2001年国务院91号文件作出了成立第二家理货公司的决定,目的是为了逐步放…  相似文献   

9.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发挥港口在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中的重要作用,旨在促使政府主管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港口行业行政管理,引导港口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自主经营、走向市场的新一轮港口体制改革在全国各港轰轰烈烈地展开。事关整个港口体制改革大局的理货体制改革成为航运界关注的一个焦点。由一家理货公司垄断经营的现存理货业格局终于随着第二家理货公司的成立而被打破。这是政府部门关于适度引进竞争机制,提高理货服务质量,改革理贷行业体制的政策实践,同时也是市场力量的回归。  相似文献   

10.
信息公告     
《中国海事》2021,(1):79-80
交通运输部修订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日前,为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交通运输部出台《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简称《决定》).《决定》放宽港口经营限制,优化港口营商环境.打破拖轮经营者需在港口所在地注册的条件限制,不再强制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交书面材料,同时简化港口经营延续申请...  相似文献   

11.
<正>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答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1号)的精神,交通部开始进一步深化港口理货体制改革。2003年11月21日交通部正式批准成立汕头中联理货有限公司。该公司由中联理货有限公司与汕头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这是汕头港的第二家理货公司,也是交通部自启动理货体制改革工作以来,首家由中联理货有限公司和港口企业合资组建的口  相似文献   

12.
为更好地服务于客户、提高我国港口理货企业自身的综合竞争力,通过调查分析港口理货市场的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结合当前港口理货行业实际与业务特点,探讨港口理货企业新业务拓展的必要性,认为理货企业应开展诸如信息咨询、内陆理货、集装箱分流理货、理化检测、仓单质押理货、国际海运货物供应链监管与保安、新船出口理货、集装箱验箱、国际货运代理等新业务,并采取如下措施拓展新业务:掌握客户需求信息、加强理货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各方合作等。  相似文献   

13.
<正>自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以来,交通运输部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展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截至目前,已取消15项职业资格。其中,通过颁布部令形式废止了6项职业资格,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废止了6项职业资格,还有3项职业资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已经进行或正在进行调整。据悉,交通运输部取消的职业资格具体包括准入类5项,分别是理货人员从业资格、机动车驾驶  相似文献   

14.
信息与资料     
日前,在国际海事组织稳性、载重线和渔船安全分委会第45次会议上,中国提交的“最小船艏高度公式”和“改进储备浮力分布的措施”获得通过,并将被写入新载重线公约。这是中国提案第一次被写入国际海事公约。 日前,交通部决定,原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可根据本港理货业务需要,除原名港外轮理货公司外,可再组建第二家理货公司。 交通部强调第二家全国性理货公司的组建主体应为中央国有大型海运企业或其海运辅助企业和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各港第二家理货公司的投资主体,以新组建的第二家全国性理货总公司和各港口企业共同组成。 经外交部和交通部批准,中国疏浚协会已可申请  相似文献   

15.
港口理货行业是货物贸易、货物运输交接和港口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作为港航交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国际国内贸易顺利进行、港口生产运营、安全生产和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部分口岸理货公司处于恶性竞争状态,面临被迫改变业务模式且盈利水平低等问题。本文从理货行业发展现状及趋势出发,分析了我国港口理货行业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并提出了未来我国港口理货行业的主要发展策略和建议。  相似文献   

16.
区裕伟  邓进乐 《水运管理》2012,34(2):9-10,13
1改革历程我国航运企业自1979年起对外开放,而当时作为港口配套物流服务重要环节之一的理货业务却未能同步开放。直至2002年,原交通部才同意原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的港口可根据本港理货业务需要,除原各港外轮理货公司外,再组建第二家理货公司。2003年3月,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及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共同组建中联理货有限公司,这是国内  相似文献   

17.
信息与资料     
《水运管理》2004,26(12):39-39
关于港口经营许可的变更问题经营许可的变更应当按照《关于实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由于港口经营人的资产归属产生变更,使其经营主体名称产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如果经营主体名称没有变更而只变更法  相似文献   

18.
信息与资料     
《水运管理》2004,(10):F003-F003
关于港口经营许可的范围港口经营许可范围要以港口总体规划为准。凡是在港口总体规划确定的港区范围内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企业,不论其资产归属如何,也不分其经营的是“公共”设施还是“专用”设施,均应纳入港口经营许可的范围。但是在港区范围以外经营集装箱站场、仓储等业务的  相似文献   

19.
<正>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制修订《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放开了竞争服务性收费,降低了收费标准,减少了收费项目,从45项大幅精简合并到17项,督促港口企业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一、港口经营市场总体情况1.港口经营市场开放程度较高,投资和经营主体多元化,上下游企业积极参与投资和经营  相似文献   

20.
正日前,交通运输部以2020年第11号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将《规则》出台的背景和主要修改内容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2019年2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船员服务簿签发"许可事项,不再将船员服务簿作为适任证书核发的前提条件,对通过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审查的船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