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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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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未来的《海商法》中,港口经营人一定会成为一个重点修改方向。港口经营人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国内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导致其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较为模糊,为解决这一问题,《海商法》修改对这一法律主体也进行了深入的研讨。本文旨在通过对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论述,探讨解决其法律地位争议的方案,提出《海商法》修改中关于港口经营人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2.
2011年6月15日,南通市港口局发出通知,印发新修订的《南通市港口经营人诚信档案管理办法》,并对全市港口深入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进行了部署和安排,要求117家港口经营人在今年6月底前填报《港口经营人诚信档案基本信息登记表》。随后,市港口局将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建立港口经营人的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相似文献   

3.
《鹿特丹规则》对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分析以及对《鹿特丹规则》项下海运履约方制度的解读,认为赋予港口经营人以责任限制是国际立法趋势。我国应比照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赋予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在《海商法》中单独规定与承运人责任限制相一致的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权是短期内解决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   

4.
《鹿特丹规则》下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建军 《水运管理》2010,32(8):24-28
针对《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对港口经营人作为海运履约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分析其与我国法律以及其他国际公约相关规定的不同之处并得出结论:《鹿特丹规则》并未彻底解决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其适用对于港口经营人而言弊大于利。  相似文献   

5.
港口经营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港口经营人的概念港口经营人又称港站经营人、运输港站经营人。在我国,长期以来称为港务局,港口体制改革后,多称为港务公司,在日本和新加坡仍称为港务局,在台湾省称为栈埠作业单位。1991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以下简称《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  相似文献   

6.
《中国港口》2006,(4):12
最近,交通部对某省关于港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作出答复,现摘要如下:一、关于港口经营许可有关问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港口经营实行属地管理。港口经营人在一个港口行政管理区内多个码头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申领一个港口经营许可证,但到其他港口行政管理区(即跨地区)从事港口经营业务,需到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港口经营许可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4号)对港口经营人的港口设施性质、来源没有限制,港口设施可以是经营人自己投资建设的,也可以是租赁使用的。因此,对于在…  相似文献   

7.
张建军 《水运管理》2008,30(4):16-19
为保护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港口货物作业合同,通过对港口经营企业港口货物作业合同进行法理分析,提出(1)港口货物作业合同应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来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2)在保证优先适用双方商定条款的基础上,可整体并入法律法规作为补充;(3)在作业合同中没有必要规定留置权;(4)将合同作为一个统一整体进行条款设计,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条款设计应注意全面、具体、可行等观点。  相似文献   

8.
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港口经营人概念的相关规定出发,通过对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几种观点的分析,阐述了在我国法律中,港口经营人具有独立合同人法律地位的观点。厘清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对于切实保护海上运输及港口经营相关当事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王媛媛 《集装箱化》2007,18(7):27-30
我国《港口法》中专设“港口经营”一节,并规定“港口经营”的业务范围,但未明确“港口经营人”概念、法律地位。本文对港口经营人能否成为《海商法》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主体以及港口经营人如能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应处于何种法律地位等问题作出分析,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0.
留置是港口生产经营中广泛适用的一种担保物权的方式,我国《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依据该规定,如债务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时,港口经营人可以将依法已经占有的债务人的货物,以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分,将获得的价金优先受偿。这样的行为就是留置.而港口经营人行使的是留置权.其占有直至通过变卖、拍卖等方式处分的货物就是留置物。  相似文献   

11.
论港口经营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丁兵 《珠江水运》2007,16(5):29-32
港口作业是航运业的辅助行业,是海上客货运输不可缺少的一环。现今涉及港口经营人的民事法律争议非常普遍,但是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还很不完善,2004年1月1日生效的《港口法》只规定了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并没有对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做出调整。这样的现状,本文论述了港口经营人的责任期间和责任限制等问题,  相似文献   

12.
为了确立港口经营人的独立主体地位,调整因港口作业产生的法律关系,必须通过港口经营人责任方面的法律,使其能与《海商法》相衔接。1991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以下称《公约》)中把港口经营人称为“运输港站经营人”,并将其定义为在其业务过程中,与其控制下的其一区域内,负责接管国际运输的货物,以便对这些货物从事或安排货物与运输有关的服务的人。但是,凡属根据适用于货物的法律规则身为承运人的人,不视为经营人。  相似文献   

13.
王清廉 《世界海运》2006,29(2):43-45
从两个方面论述了海事侵权索赔中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与港口经营人之间的关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一是船舶与港口设施触碰引起的侵权关系,二是在装卸过程中产生的船舶与港口侵权关系。  相似文献   

14.
港口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然而,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完善的港口法律,尤其是港口经营人责任方面的规定不明确,常常引起当事方的争议。为了更好地规范港口经营人在港口业务活动中的法律行为,文中对港口经营人货损货差和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限制、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的范围,以及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丧失进行探讨。以期为港口立法和解决港口业务中的实际问题提供一定参考。  相似文献   

15.
<正>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以下简称《港规》)发布之后,出现了这样一种说法:现在,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已经完全确定,港口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按作业合同的约定,由《港规》进行调整。港口经营人不必再考虑运输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只需按作业合同履行就是。表面上看,这种说法也没有错。但是,如果因此就将作业合同与运输合同完全割裂开来,否认两个合同之间的内在联系,否认港口作业为水路运输服务的从属性,那就不对了。在实际运作中就有可能发生问题。  相似文献   

16.
梁晓燕  王中华 《中国港口》2005,(10):48-48,56
目前港口的法律环境存在着与港口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地方,特别在港口经营人的赔偿责任方面,还没有建立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致使港口经营人面临着巨大的经营风险。本文就这一问题作些思考。一、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的概念和目前的法律规定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是指港口经  相似文献   

17.
<正>接上期P57页3.关于留置权的行使不够具体明确原《港规》第四十条:"应当向港口经营人支付的作业费、速遣费和港口经营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港口经营人可以留置相应的运输货物,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港规》废止后,现行法律对港口经营人行使留置权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实践活动中会产生以下问题:港口经营人有没有权利留置债务人的货物?如果有,是民事留置权还是商事留置权?  相似文献   

18.
李亮  郏丙贵 《集装箱化》2008,19(8):35-37
0 引言 我国是航运大国,也是港口大国,到2007年港口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等指标连续4a居世界第1位。但我国港口管理新体制运行时间尚短,港口经营市场需要进一步规范。美国在港口经营人管理制度方面较有特色,已建立以码头经营人收费管理制度和码头经营人协议反垄断豁免制度为核心的管理体制,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9.
《集装箱化》2006,(5):19-19
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员会近日发布了《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在我国对外开放港口开始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通知》规定,凡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对进出对外开放港口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  相似文献   

20.
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主要有三种观点:代理人说、雇佣人说和独立合同人说。本文对三种观点分别进行分析并得出自己的结论。鉴于喜马拉雅条款对港口经营人权利义务的重要影响,本文对该条款一并进行了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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