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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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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许磊 《水运管理》2002,(3):17-19
水路运单在水路货物运输中起着什么作用,它的性质究竟如何,这在以前一直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这个问题在2001年实行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称新《货规》)中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其第58条规定:“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已经接受货物的收据。”明确了运单非运输合同,仅作为运输单据。这个规定,明显超越了原1995年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 在1995年的《货规》第五条第二款中规定:“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为月度或月度以上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水路货物运单和水水联运货物运单。”而据其第十三…  相似文献   

2.
第四十一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第四十二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相似文献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货物滚装运输管理,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港口经营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货物滚装运输及其有关的港口作业。  相似文献   

4.
施瑒 《世界海运》2012,35(2):43-44
<正>[提要]按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在散装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应对按重量交接的货物约定货物交接的计量方法,没有约定的应当按船舶水尺数计量,未能按水尺数计量的,运单中载明的货物重量对承运人不构成交接货物重量的证据。双方没有约定的,收货人并不能以其他方式计量的接收货物的重量来计算货差,并以此向承运人主张赔偿。  相似文献   

5.
<正> 在《合同法》分则“运输合同”这一章中,有两条关于承运人拒绝运输的规定。第306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56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第307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  相似文献   

6.
我国幅员辽阔,河海众多,存在着一个巨大的国内水路运输市场。水路运输活动需要有相应的规则进行规范,而我国除《海商法》对国际海上水路运输和沿海水路旅客运输进行调整外,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和内河的水路旅客运输以及港口作业基本上是没有专门的法规进行调整的。交通部制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港口货物作业规则》(以下简称新《两规》)填补了这一空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和港口作业无法可依的状况。《两规》是规范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和港口作业行为的具有很长历史  相似文献   

7.
李永生 《水运管理》1999,(12):24-26,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水路货物运输实行运单制度。水路货物运单是水路货物运输的运输合同,起着明确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作用。同时,水路货物运单亦是承、托、收及装、卸货港港口经营人交接货物、制作货运记录、结算费用的货运单证和保存备查的原始凭证。水路货物运单(提货凭证联)还是收货人在目的港凭以向承运人或承运人代理人办理提货手续、提取货物的提货凭证。本文就运单在提货时能否由非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以其本人名义提货即运单转让问题进行探讨。一、现行水路货物运单的流传与提货根据合同示范文本GF-97-0406水路货…  相似文献   

8.
《世界海运》2015,(12):36-40
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中易流态散货之运输入手,介绍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中易流态散货之定义,阐释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归责原则,分别为有效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和无效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指出在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承运人未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的抗辩,体现在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之抗辩、托运人过错之抗辩和危险货物之抗辩几方面。得出结论为归责原则是制定一部法律法规的核心原则,希冀以立法来解决立法的悖论,从而解决司法的矛盾。  相似文献   

9.
武德春 《水运管理》2001,(9):13-16,33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国内水规》已于2000年8月28日由交通部颁布,并于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国内水规》是在对原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大幅度修改后重新颁布的规范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市场中承运人、托运人以及其他当事人从事水路货物运输业务的重要商务法规. 一、签订书面货物运输合同 《国内水规》中规定,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合同和口头的合同,这是与我国的合同法相适应的。但从水路货物运输实际情况看,口头合同一般只适用于小批量货物在运输结束即能结清运输费用且不发生货运纠纷的场合,否…  相似文献   

10.
倪学伟 《中国海事》2011,(5):25-27,31
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在法律适用方面,以《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为基本标尺,以《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为基本规范。相关货运合同的签订,遵循《合同法》规定的要约与承诺方式,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和承运人已经接收货物的收据。未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的水运企业所签的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但这不影响水运行政主管机关对有关承运人追究行政责任。  相似文献   

11.
程佳玲 《水运管理》2000,(12):27-30
中国《合同法》第 30 8条是新增的内容 ,其规定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 ,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许多民法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都对其进行了探讨 ,有很多人认为 ,这是合同法有关中途停运权的规定 ,但笔者认为这是就托运人单方任意变更运输合同的规定 ,其理论基础应是托运人的货物控制权。一、货物控制权是托运人单方变更运输合同的理论基础依合同法理论 ,合同订立后 ,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 ,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之约定履行自己应…  相似文献   

12.
托运人的诉权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太霞 《集装箱化》2005,(10):38-39
我国《海商法》第42条规定:“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很明显,我国对托运人的判断采用了双重标准,相应产生了两类托运人:一是和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我们可以称之为“契约托运人”;另一类是将货物交付承运人的人,主要针对的是FOB买卖合同下的卖方,我们可以称之为“FOB卖方”。托运人的诉权问题就分别涉及了这两类托运人,具体讲:一是FOB卖方的诉权问题;二是契约托运人在提单转让之后的诉权问题。对此,本将分别予以论述。  相似文献   

13.
戴瑜 《世界海运》2015,(1):57-59
中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从事的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应适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此时,如货物未能在约定或者合理期间内在约定地点交付,则为迟延交付,承运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对于"合理期间"的认定属于人民法院自由裁量范围,故若当事人未约定运输期间,对于"迟延交付"的纠纷,托运人可能因此承担较大风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接收、交付货物,同时承运人对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约定适用已经失效的法规、规章的,应当区别对待,并不当然是无效约定。  相似文献   

14.
张亮  周萍 《航海》2009,(1):36-37
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中,水路货物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已经接收货物的收据。承运人接收货物应当签发运单。当事人在实践中却常常不遵守该规则,从而引发大量纠纷。笔者认为,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当事人双方应该严格遵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进行实务操作,规范水路货物运单的签发,以防范相应风险。  相似文献   

15.
<正>一、港口作业服务市场的形成与行为主体 据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出版的《港口与经济发展》一书介绍,美国与非洲国家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船舶港口使费占总货运成本的40~60%;对于中等运距的班轮运输,船舶港口使费占货运总成本的三分之二。可见在水路运输生产运程中,港口服务环节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按照目前的运输市场体系,无论从哪一个角度对市场进行分类,无论如何进一步的细分化,港口作业服务市场也不存在。这是因为港口作业服务市场中供给方作为行为主体的资格没有确立。 1992年交通部《国营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中明确港口不再是承运人。1992年11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也明确承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新“两规”沿用海商法中承运人的定义、规定水路运输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及无船承运人为承运人。从事货物装卸、储存和驳运等业务的港埠企业为港口经营人。港口不再是承运人,其法律地位是独立的港口经营人。港航之间的关系从承运人内部关系转为平等的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6.
郭峰 《水运管理》2003,(1):24-27,39
五、 我国无船承运人的概念首先出现在2001年12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以下简称<海运条例>).该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相似文献   

17.
<正>〖提要〗随着货物集装箱化运输的发展,危险品罐箱运输事故不断增加,此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通常案情复杂且损失数额大。审理此类案件,必须查明事故的原因,然后根据《海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托运人应承担相应的危险货物托运的义务与责任、《海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承运人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管货义务,来判明双方的赔偿责任。本案通过分析危险品罐箱的安全标准、危险品装卸过程中的分工和责任,  相似文献   

18.
刘盛 《水运管理》2003,(9):26-28
一、无船承运人概念 伴随着《海运条例》的颁布实施,无船承运人的概念也被交通部正式提出。在《海运条例》第二章第七条中提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就  相似文献   

19.
《水运文献信息》2004,(5):26-26
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所谓“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相似文献   

20.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七十一条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第七十二条 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 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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