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袁斌  阮文洁 《水运管理》2008,30(8):24-27
为解决第三者在外籍船舶上遭受人身损害、发生船方侵权责任与第三者雇主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对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和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部司法解释之间法律关系的研究,结合最近若干有重大影响的判例分析,探讨雇主责任和侵权方责任,认为雇员能否同时向侵权人与雇主行使权利主张取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否成立;在受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不真正连带责任也应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为出发点。  相似文献   

2.
王| 《世界海运》2008,31(1):44-46
从实践角度,通过分析现行海商法部门法律体系与船舶触碰码头案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此类案件事实,论述如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认定侵权责任和如何确定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3.
王蕾 《航海》2011,(3):27-28
本案作为一起涉外纠纷,准据法的选择是审理案件的前提。通常无单放货案件的原告选择的诉因是违约,而本案原告却选择了侵权作为追究承运人责任的基础。因此,在案件审理时应以侵权行为的冲突规范选择准据法。同时,在损害责任的认定上,亦不同于一般的违约责任,应当看承运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以认定其是否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4.
债权受到的侵害来自债权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此现象已客观存在,法律应给受此损害的债权人以救济。债权侵害构成要件为: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侵害债权的主体必须是债权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侵害债权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和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5.
《航海》2017,(3)
倒签提单行为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违法行为,托运人为换取承运人倒签提单而出具海运保函,两者行为均非善意,应为无效。海运保函虽无效,但海运保函的接受人在按照保函出具人指示实施违法行为或默认其实施违法行为并遭受损失时,可以向保函出具人请求损害赔偿,其前提是倒签提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此外,保函接受人与保函出具人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相似文献   

6.
黄嘎 《水运管理》2007,29(4):20-24
对沿海油污损害赔偿在适用《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商法》等法律、法规时的有关情况及问题进行分析,得出如下结论:有涉外因素的船舶油污案件应优先适用国际公约;无涉外因素的沿海船舶油污案件应适用国内法,其中沿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基础应适用《民法通则》,其责任限额应适用《海商法》及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邹鸰 《中国水运》2006,4(9):175-177
通过对"闽燃供2轮"案件审理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评述,对我国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应适用什么法律做出分析,得出结论是目前非含有涉外因素的油污损害案件应适用我国国内法,同时应尽快建立我国相应的油污损害民事法律体系和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相似文献   

8.
船舶油污损害,系指船舶在正常营运中或发生事故时溢出或排放油类物、燃料油或其他油类物质,如废油、油类混合物等。在运油船舶或当事船舶以外,因污染而产生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包括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减轻此种损害而采取合理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此种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损失。船舶造成海域油污损害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意外事故引起的油类逸漏,如运油船发生触礁引起油类泄出;二是船舶废油排放不当。这些都属海上侵权行为,是在船舶油污责任人与油污受害者之间引起损害赔偿之债的法律事实。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相比,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应…  相似文献   

9.
为维护船舶油污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海洋环境,我国建立了对船舶油污受害人权益两个层次的保护,受害人依法可先后向船舶所有人或其保险人以及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索赔,获得船舶油污损害的相应赔偿或者补偿费用。文章分别介绍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索赔的依据和对象,指出受害人在索赔时需注意两个层次的不同之处:(1)赔付方免于赔付情形不同;(2)索赔损失种类和可赔付范围不同;(3)可赔付的各类油污损害是否享有优先权不同。  相似文献   

10.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璠  于静 《中国海事》2006,(5):38-42
在我国,石油等能源大多是通过海洋进行运输,随着能源运输量的大幅度增加,海上油污事故时有发生。石油等有害物质不仅严重破坏海洋的生态环境,而且会对海水养殖、沿海港口作业、沿海运输等造成灾难性的后果。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从保护海洋环境、制裁污染责任人角度对责任人行政性处罚方面的规定已经比较完善了,但是却没有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方面的专门立法。我国海事法院在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时应适用什么法律目前争议极大。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包括: 《1969/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 CLC)、《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  相似文献   

11.
《航海》2015,(4)
<正>船舶超载是指船舶装载后未能保留最小干舷,船舶没有保留足够的储备浮力。船舶是否超载应以船舶的实际排水量是否超过核定的满载排水量作为判断标准,船舶装载货物总重超过参考载货量不能作为认定船舶超载的依据。船舶超载违反了承运人适航义务中有关船舶载货的要求,构成不适航。但船舶碰撞造成的货损纠纷是一般侵权纠纷,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方承担货损责任以其行为与货损事  相似文献   

12.
当前中国造船厂与外国船东所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及银行根据融资协议为造船厂签发的还款保函大多规定适用英国法。外国船东经常将造船合同下的权益或保函下的权益转让给其融资银行。本案是适用英国法关于船舶建造合同下船东向其融资银行转让船舶建造合同项下权益的行为是否构成英国法下成文法转让的权威判例,是中国造船或航运金融界应该熟知的法律依据。案件的主审大法官最终裁决船东与其融资银行签订的转让协议不构成英国法下成文法转让,而构成押记,因而不能产生船舶建造合同成文法转让效力。  相似文献   

13.
<正>【裁判要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应着重对主体资格、客体标准、对象要求、适用情形等实质要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具备保全的条件。保全证据的使用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宜直接交给保全申请人,对于相关海事请求在国外进行诉讼或仲裁的诉前海事证据保全案件,如需使用保全证据,应通过国际司法协助取得。【案情】申请人:上海恒鑫航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诺德至诚"(Nord Sincere)号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申请人上海恒鑫航运有限公司称,2013年6月,其租用巴拿马籍"诺德至诚"(Nord Sincere)号从中国鲅鱼圈、京唐、大连和青岛等四港口承运一批钢材赴印度金奈(Chennai)港。椐该船船长出具的海事声明所载,途中  相似文献   

14.
正提要港口经营人主张强降雨免责,不应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中的免责事由和限制赔偿责任规定,而应当依照民法上关于不可抗力的一般规定,将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以判断具体事实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构成要件。在强降雨已经预知,且采取合理措施可以避免损害后果的情形下,港口经营人无权主张免责。  相似文献   

15.
船舶油污损害案件具有产生原因特殊、因果关系复杂、侵害对象广泛、赔偿数额巨大的特点。虽然最终问题是赔偿额的大小,但是这一系列的问题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比如谁负有责任、向谁负责、如何归责、谁来举证、某些损失是否要赔等,这些问题有着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点和特别的规定。本文将就其中几个重要方面进行粗浅的论述。  相似文献   

16.
海上救助打捞合同下实施的某种作业的法律行为在满足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救助相关的法律制度。在《1989年救助公约》的法律体系下,合同的制定应当遵循以合同自由约定优先为原则,报酬的支付条件和评定标准仅在双方没有约定时适用相关任意性规定。同时,为了平衡合同相对性原则与海上救助作业的可操作性,船长及船舶所有人应当同样被赋予代表权,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但应在标准合同中设计确认该权利行使的选择条款以及对该权利进行限制的条件。  相似文献   

17.
周华伟 《世界海运》2013,36(7):47-49
在货运代理纠纷中,归责原则是违约责任的核心问题,货运代理向委托人承担责任是否以过错为要件,直接影响到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的范围。货运代理纠纷涵盖多种性质的法律关系,致使货代企业向委托方承担责任可能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其中以货运代理合同的过错责任最为典型。最高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2年司法解释)自2012年5月1日开始实施,第2条、第10条规定引发了对货运代理过错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的新一轮探讨。笔者尝试分析一起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并结合2012年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探析货代企业承担过错责任所面临的适用条件、法律依据和举证责任分配的难点和争议。  相似文献   

18.
港口对外主要从事船舶靠泊、装卸货作业,货物仓储等业务,经营业务相对人在港口出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港口企业对其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已不存在争议。但非经营业务相对人在港口发生侵权事件,港口是否要对其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呢?如果承担保障义务,那应该尽到什么程度的注意义务?这些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仍存在较大争议。根据风险控制理论:港口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会给进入港口码头作业范围的其他人带来一定的风险隐患,作为港口企业的实际经营人,是最有能力通过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降低港口作业设施设备的侵权风险。如港口企业未尽到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等规定安全生产防范义务的,则应对进入港口经营范围的非经营业务相对人承担保全保障义务。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