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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2日.李某在B保险公司为其货车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险种为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责任险,该车辆在上年度车辆审验中检验台格。同年10月21日其雇佣的驾驶虽张某驾驶该车与对行车辆会车时.将骑自行车顺行的黄某、王某两人撞倒致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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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22日,李某在B保险公司为其货车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险种为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责任险,该车辆在上年度车辆审验中检验合格。同年10月21日其雇佣的驾驶员张某驾驶该车与对行车辆会车时,将骑自行车顺行的黄某、王某两人撞倒致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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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20日,家住长葛市的越某将自己所有的楚风版运输车以3.3万元的价格卖与长葛市尚桥镇的刘某,刘某当时付款1.6万元,下欠1.7万元给赵某出具欠条一张,注明7月10日前付清,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03年7月18日,刘某又将该车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双方在所立买卖手续中注明该车车牌号为豫A-30650,并协议保证该车所有遗留问题由刘某承担,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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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为自己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次年,张某有了换车的念头,恰好此时自己的朋友赵某想购买一辆二手车,张某遂将自己的打算告诉赵某,双方经过几次商谈之后,最终成交。赵某向张某支付了购车款,张某也将汽车钥匙交给赵某,让其先试开几日,然后再去车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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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2005年10月12日,山东沂南县某鞋业公司驾驶员刘某,持2005年8月领取的B1型货车驾驶证,驾驶斯太尔挂车运输货物.在途经日东高速公路青驼路段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4.5万元.此前,该鞋业公司于2005年6月,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沂南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后,鞋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保险赔偿.保险公司对案情进行了认真审查后,认为驾驶员刘某是在实习期间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违反了国家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了拒赔通知.鞋业公司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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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2日,某制衣厂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同约定:制衣厂将自有"CA141"型货车一辆上责任险,赔偿限额7万元及车上人员保险;承保期限为2002年11月2日0时至2003年11月1日24时止.今年7月12日,制衣厂投保的车辆在行驶途中将一行人撞伤,公安交警部门在勘验现场后认定:制衣厂的司机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制衣厂按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赔偿.保险公司在调查时发现了自己一直不了解的情况,即制衣厂已早在2002年10月将该投保车辆出租给一个体经营者章某,并约定由制衣厂司机负责驾驶该车,章某每月支付租金4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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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刘杰将其自用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使用的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综台险条款》。合同约定承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限内.某路口因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面积积水,刘杰驾驶保险车辆经过该路段,车辆园被水淹以及操作不当导致该车发动机损坏。事后他将该车送到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共计花费修理费4万余元,并凭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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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没有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禁止上路。据此,保险公司可否对未年检的被保险车辆发生的事故损害一律拒绝赔偿?以下3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应依法赔偿。一、未年检的车辆肇事后烩验合格,保险公司应理赔案例2012年11月29日,孙女士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及其他商业保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止。2013年lO月21日,赴女士驾驶被保险车辆与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强女士操作不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次日,警方委托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检验。结果为该车制动、转向、喇叭均合格。事后,孙女士与保险公司协商相关赔付事宜,保险公司认为,涉案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于被保险车辆行驶证未进行年审,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的有关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孙女士委托物价评估机构对车辆损坏及修复费评估,经评估,维修价格为3,64万元。评估费用为1900元。孙女士起诉保险公司后,法院审理认为,事故车辆虽然未按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该车在事故发生的次日经检验,制动、转向和灯光均合格,被告以原告未依法办理车辆年审手续为抗辩理由拒绝赔付,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予以孙女士包括评估费在内的全额理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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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家住浙江永康的章先生五年前将一辆轿车卖给本地一家收购二手车的店主,并与其签订了一份买卖协议。因之后没有及时督促店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结果麻烦事接踵而至,并整整困扰了章先生达五年之久。2008年3月,章先生买了一辆本田飞度轿车,使用到2009年9月,章先生决定更换一辆高档轿车。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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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山东省费县居民高某接到县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判高某为被撞伤的受害人垫付医药费共计8 000元。原因很简单,那辆肇事车5年前是高某的,卖出后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5年前,高某把车卖给王某,王某又将车卖给李某,待卖到肇事者赵某手中时,该车已是六易其主了,但都未办理过户手续。赵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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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二手车交易采用普通商品的交易办法,如果忽视了一些必须办理的手续。结果会后患无穷。根据有关规定,在机动车买卖过程中,当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则必须到当地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交易手续,再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手续,没有办理交易过户的,双方交易不具备法律效力,车辆产仅也不转移。[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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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绥宁县金屋塘镇的王某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的小货车已卖出一年多,因未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仍需缴纳车辆所欠缴的公路养路费及罚金,共计12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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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绥宁县金屋塘镇的王某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的小货车已卖出一年多,因未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仍需缴纳车辆所欠缴的公路养路费及罚金,共计12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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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男)与被告李某(女)系夫妻,1986年登记结婚,2002年双方感情不合分居,双方居住房屋为婚后购买的售后产权房,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现有张某居住,李某携子居住在外。2004年被告李某未经原告张某同意与第三人王某就原被告居住的房屋以22万元达成买卖协议。王某付清全部房款后与李某双方至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将房屋产权过户至第三人王某名下。原告张某在王某欲入住装修时,才知房屋产权已被被告李某出售,遂于不知情,未经本人同意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件审理产生两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其理由是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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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实务工作中,存在着车辆合法过户后不办理批改保单手续,而新的车辆所有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持原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而被拒赔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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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个体运输业主,车辆出险后持有关手续到保险公司索赔.公司领导在审核中发现,车主提供的肇事司机驾驶证复印件是假的,因而拒赔. 相似文献